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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行为屡禁不止,虽然我国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因此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刑诉法吸收了“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本次的刑诉法修正案中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则。下面将结合本次刑诉修正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程序,,原因,意义等方面予以论述。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从广义上而言,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或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以及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或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非法证据。而狭议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本文在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时,采用的是狭议上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的统称。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法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的非法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可见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和书证是有限制排除的。原则上,对于违反搜查、扣押等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不排除。但如果执法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获得的实物证据,应予排除。因为我国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还比较低,执法不是特别规范,如果将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通通予以排除,极有可能使罪犯逃脱法网,使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启动 审查 举证责任 处理

四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

(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

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法律不规定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予排除,那么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为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这样如果长久下去,刑讯逼供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潜规则。这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则必定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运用非法证据来定罪,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赵作海案中,不仅是他本人被刑讯逼供,连证人、甚至他的前妻等并非嫌疑人的当事人也都遭受刑讯逼供。解决刑讯逼供与违法取证问题,彻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很重要的。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死刑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对于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侦查机关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想要在以后诉讼程序中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修改后的刑诉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修正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我国之前一直未规定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不力的借口。而现在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强有力的回击。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反映我国对待人权的态度,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确实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遏制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但另一方面排除的非法证据有时恰恰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使真正的罪犯因为侦查人员的错误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法律自身来讲,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则是完美的。它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则也是在不断的改革进步中的。 刑事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只有在尽可能完备且先进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服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约束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声誉,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总体来讲,利大于弊。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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