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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开票不征税”有了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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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开票不征税”有了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翟纯垲 来源: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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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调整,其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是比较重要的变化,对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但不计征增值税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主要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的实际操作问题。

5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该项主要是为了解决预付卡环节开具发票不征税的要求。

纳税人在销售预付卡时收取资金,此时未发生增值税行为,但是如果开具了发票,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3号公告之前,基本上在预付卡环节需要预征增值税,但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确定税率难,重复开票问题,纳税人前期税负较重等等。尤其是营改增后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如果其基本税率为6%,很少有销售货物业务,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即计征17%的最高税率,税负太重,也很难操作。

53号公告增加了该分类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开具发票,但不需计征增值税,从根本上解决了销售预付款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的矛盾。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该项主要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是需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但如果对预收房款开具了发票,则根据增值税文件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判定为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纳税申报。53号公告发布之前,各地方政策也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零税率,不申报,不开票等等。53号公告对此采取了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票编码的方式,即满足购房者取得发票办理手续的要求,又不需在开票环节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开具发票,只是为了提供收款凭据或者方便购房者办理各种手续,我们可将其认为是类似于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因此,在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后,开具正式全额的发票时,可不必冲销原已开具的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预收房款的发票。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该项主要是为了解决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行为。

比如,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根据书面合同达到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与甲方结算收款,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此情况营改增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如何保证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又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各地方政策各显神通,诸如零税率,负数申报,只开票不申报等各种方式。53号公告对此统一规定,营改增前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不需计征增值税,这样即满足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又避免了重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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