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
11月1日颁发新的转业、退伍安置。主要有以下十点:
1、退伍3年内自行营业的免征税收。
2、退伍后如需创业的可以向银行小额贷款。
3、有三等功的退伍金增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一等功百分之十五。
4、服役未满12年的作退伍安置,参照新兵役法安置条例第六十条第
一、四款规定执行,或由政府扶持自主择业。(也就是不安排工作,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
5、服役满12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对安排工作紧张的地方政府,可上报上级(市/省)政府,由上级政府接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进行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时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如本人要求作退伍安置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由中央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安排工作的可划分由司、公、工、建、铁、管、邮、水、电等各局和企,事业单位接收并签订合同)
6、在等待政府安排工作期间,按本单位的百分之80工资发放工资。
7、服现役满12年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结婚两年以上,由配偶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8、就业后,兵龄转换为工龄,享受就业单位相同工龄的相同待遇。
9、废止1998年修改和2009年修改的士兵安置条例,取消城镇户口义务兵安置卡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也就是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
10、退伍后如继续就学的,可享受奖学金等一系列政策,免费培训技术,纳入政府预算。
《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