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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监察案件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可诉。

行政确认案件

1、行政确认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一般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1) 经登记的婚姻具有无效情形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能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 经登记的婚姻具有可撤销情形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若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的,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某些行为,在学理上可认定为行政确认,或貌似行政确认,但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对公证书内容发生的争议以及公证过错赔偿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

(3)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工伤保险中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可申请再次鉴定;

特别注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经复议后可起诉。

行政合同案件

1、除非法律、法规特别规定,行政合同因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可诉;但是,当事人对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当事人认为执行错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处的“执行错误”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特别注意:若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应当依法对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例:县土管局认为刘某在耕地上违章建设住房,责令其自行拆除。由于刘某没有按期拆除,县土管局派人强行拆除。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 若刘某认为其并非违章建房,应起诉何行为? (2) 若刘某认为县土管局无权强行拆除,且造成其住房中财产损害,应起诉何行为? 答案:(1)责令拆除行为;

(2)强行拆除行为

审计案件

审计决定的可诉性取决于其审计内容是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若是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则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是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只可提请审计机关的本机人民政府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 《审计法》第48条)

特别注意:所谓财政收支,一般是针对国家机关而言的;所谓财务收支,一般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而言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故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刑事强制措施案件

刑事司法行为(如: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或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罚款)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国安、海关对与侦查犯罪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重复处理行为案件

重复处理行为,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2次决定。构成重复处理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未作任何改变。

法定行政终局案件

常见的法定终局行为有:

(一) 复议选择兼终局(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

注意:行政拘留决定如果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或《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作出的,则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是不可诉的;否则就是可诉的。

(二)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 《行政复议法》第14条)

(三) 复议终局

狭义的复议终局案件又分为两种:

1、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这种案件因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成为复议终局案件;

2、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但因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而成为复议终局的案件。

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滴2款确定复议终局时,下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2、该复议决定的内容必须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果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中,除了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外,还有其它内容,而该其它内容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对该其它内容提起行政诉讼。

3、该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必须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如果该复议决定不是根据上述决定作出的,则仍然不属于“复议终局”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16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

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最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

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处理决定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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