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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0: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9年12月22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连海大研字[201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参照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

1 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的申请及受理: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 ⑵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⑶学位论文1份;

2.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并指派专人对论文格式进行严格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批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者;

2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对硕士生保密(评阅人中有无外单位专家均可),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如2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若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或再次申请后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系)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预审;答辩后校质管办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

3 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⑴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⑵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⑶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

4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2.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相

5 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学位评定通过后,学院(系)研究生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6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5.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我校相关学科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7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时间通常在正式答辩前2至3个月。

1.博士生申请预答辩须向学籍所在院(系)提交如下材料: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2.各学院(系)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进行评阅;

3.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中;

4.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要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院(系)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议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需要在拟答辩前1个月进行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议。由学位办根据专家库名单指定外校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3人对答辩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学位办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评阅时间约为30-45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 三份评阅书须全部收回,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评议后半年内,必须进行答辩,逾期不进行答辩者,本次评议结果无效。

8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各学院(系)结合培养计划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批表》。

1.三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申请答辩;

2.如一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复审,如果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含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3.如两份以上(含两份)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此次申请无效, 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4.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近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按第二十条中第2和第3款执行; 5.非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答辩前张贴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海报。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者;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9 第二十一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导不少于3人,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 ⑴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⑵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10 ⑷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⑸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修改时间为2年)。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1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材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外审意见综述,论文1本)交所在学院(系),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各分委员会拟授博士学位简况表、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五条 其它相关规定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

11 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12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6]731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为准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连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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