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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培育先进调研理念、树立正确调研意识、创调研工作机制,努力把调研工作做活、做大、做强

大连海事法院

2006年以来,由于我院党组对调研工作的高度重视,我院调研工作充分调动了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在 “审判要搞好,调研须先行”的理念指导下,形成了以研究室为调研工作主体,其他庭室法官参与,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兄弟单位结成调查研究协作关系的“大调研”格局,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出谋划策。

最高法院在2009年法院工作重点中提出,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尤其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我们认为,今年7月1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不仅是我们辽宁的大局,也是国家的大局,如何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是我们海事法院则职责所在,自然应该是我们调研的重点。于是,针对我院审判中发现的海域征用补偿法律依据不明确问题,今年3-5月,研究室在分管领导副厅级审判员仇伟斌同志的带领下,在我院派出法庭密切配合下,

1 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先后到长兴岛、花园口、丹东、营口、锦州、葫芦岛等地实地走访、座谈,发现沿海经济带建设用地有52%来自填海造地,需要大量征用海域,而由于缺少海域征用的规范性文件,导致补偿标准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措施不到位,产生了大量纠纷,这些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法院裁判没有依据,直接影响了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感到这是涉及发展、稳定、民生的大事,经过深入研究,完成了海域征用补偿问题专题调研,形成书面文件《关于建议尽快制定〈辽宁省海域征用补偿办法〉的报告》上报省法院,省法院王振华院长、丁仁恕常务副院长、韩德洋副院长先后作出批示,现省法院民三庭会同我院正在进一步落实之中。

二、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把为审判工作服务作为调研重点。

大连海事法院在级别上相当于中级法院,但是没有基层法院。针对点多(岛屿多)、线长(海岸线长)、面广(涉及黑龙江三江流域)的管辖范围,为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先后设立了东港、鲅鱼圈、锦州、长海、哈尔滨五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设立,方便了当地群众诉讼,但是由于派出法庭干警人员少,给送达、扣押船舶及案件执行带来许多实际困难,经过我们研究室调研和与武警辽宁边防机关沟通,取得了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的理解与支持。2005年8月我们双方签订了协作协议,形成会议纪要,规定“海事法院需要边防部门配合送达法律文书的,边防部门应予以协助;扣押渔业船舶时,或执行此类案件中遇暴力抗法者需要协助时,边防部门应派员到现场协助,维护治安秩序;扣押船舶,特别是

2 扣押有可能逃逸的外轮时,边防部门依照海事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派员对外轮实施监管,防止被扣外轮逃逸”,协作协议执行近4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边防机关共协助扣船100余次,制止暴力抗法事件9次,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实施。

2006年10月,最高院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在适当时候将陆源污染纠纷案件交由海事法院管辖,重点搞好渤海和长江陆源污染案件的审判”,并为后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海事法院发展若干意见》所确定。大连海事法院位于渤海湾畔,对审理好渤海的陆源污染义不容辞。渤海的污染到底怎样?陆源污染案件审理的难点在哪里?要审理好这类案件我院法官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带着这些问题,2007年上半年我院研究室与省法院民四庭(现民三庭)一起,联合进行了“渤海陆源污染问题管辖与处理”的专题调研,对渤海陆源污染的现状、种类、纠纷的认定、案件的受理、审判时须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研与分析,为以后我院审理这类案件打下基础。同时形成了书面材料上报最高院。最高院民四庭对此较为重视,汇总武汉等海事法院的调研材料,把“陆源污染纠纷问题研究”作为其2008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紧紧围绕创建“一流的审判队伍”,构建大调研格局。

我院党组2008年初提出了创建“三个一流”的工作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创建“一流的审判队伍”。围绕这个目标,我院把着力提高法官的综合调研能力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广大法官一手搞好审判实践,一手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搞

3 好调研,改变靠研究室孤家寡人调研的局面,收到了一定成效:

一是积极参加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和全省法院系统审判研讨,我院法官撰写的审判调研文章先后在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全国海事法院审判研讨会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多篇,在省法院组织的第二十届审判研讨上,我院法官获得二等奖一篇,三等奖两篇,在最近三年的“盼盼杯”征文中,每年都有论文获得

一、二等奖。

二是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航运市场、海运经济带来冲击与影响的新情况,我院增强调研工作的主动性与责任感,立案庭、海商庭等部门的法官主动进行调研,通过走访各大港航企业、律师所,完成了“关于我院立案结构分析及今后立案趋势”的调研材料,参加了辽宁省法学会组织的“船舶建造相关法律和对策问题研究”调研,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相关航运纠纷起因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鲅鱼圈法庭多次到长兴岛等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调研,深入了解港口等建设中的海事法律需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此反映良好,认为海事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做得早、做得实”。

四、培育先进调研理念,树立正确调研意识,创新调研工作机制。

我们认为,调研就是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相互启发,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光靠研究室不行,靠一个法院也不行,要与外界广泛沟通,优势互补,更容易取得好的效果。大连海事法院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与著名的大连海事大学在同一个城市。为发挥这一优势,我们把调研由院内延伸到学校,以实现优势互补。2007年我们与大连海事大学签订

4 了协作协议。约定:大连海事法院为大连海事大学的实习基地,每年为法学院提供实习机会,海事法院定期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提供开庭信息,每年选择两个以上典型案件到海事大学开庭,海事大学可根据教学需要,邀请海事法院法官为师生介绍审判实务;大连海事法院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尽快反馈到大连海事大学,并提供相关案例,大连海事大学应开展深入研究,并在30日(问题异常复杂的,延长至60日)内将理论研究成果反馈给大连海事法院,以便尽快把理论成果运用到海事司法实践中去。协议签订后,海事大学的学生每年都来我院实习,给我院带来活力,双方每年举办研讨会研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实现了审判与教学的双赢。

我们还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2008年与海口海事法院建立了长期协作关系,每年举办案例研讨会,双方轮流召集,去年在海口,今年在大连,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互相交流了审判实践经验,规范指导了相关案件的审判,收到了研讨疑难问题、交流学术观点、借鉴审判经验、密切双方感情、加强双方协作的实效。两院同仁反映良好,给予很高的评价。

近期,我院还将与辽宁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使调研工作的外部交流更加广泛,逐步从单方面协作向全方位协作的深层次发展,一个“开放式”大调研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与利用,科学制定调研工作计划

我院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与利用,努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作为经济建设的铺路石、助推器,科学制定了近期调研工作

5 计划:

一是与省法院民三庭一起,继续搞好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海域征用补偿问题研究,拿出有分量的报告,上报省委、省人大。按照省法院领导的批示,我们将尽快与省法院民三庭一起继续搞好有关“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海域征用补偿问题”的调研工作,力争在9月底前形成上报省委、省人大的建议材料,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是尽快与辽宁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我院的开放式大调研格局进一步扩大。以研究室为主体,哈尔滨等法庭配合的形式,尽快与辽宁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建立合作关系,召开协作工作会议,实现合作“双赢”,助推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调研工作既艰辛又快乐,奋斗永无止境,在实现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崇高目标过程中,我院将把调查研究工作做得更好,全力助推审判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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