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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复习题:(以下习题出自贾清教授的《市场经济法学》,而不是大家发的那本哦。)旧版页码 P1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一是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从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必然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运行的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是相伴而生、同步发展、同步完善。二是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治化。

P15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P

41、P48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了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现行内容。

简答: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论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人数有上限规定,为50人,没有下限规定。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此为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三万元以上,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80%则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内缴足。这里有个例外是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对于后者,《公司法》要求非货币财产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如果该项财产不能用货币估价或者不能依法转让,则不能用来出资。在这几项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出资责任:股东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除了承担必须足额缴纳的义务外,还应当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集团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已经制订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中葛股法务〔2008〕6号,2008年3月26日印发),具体规定了章程起草的相关内容;另外还制订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章程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葛股法务〔2008〕3号,2008年3月5日印发),对有关单位章程的审查部门和职责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等。

5、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对法定人数既有上限规定,为200人,也有下限规定,为2人;而且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相对而言,

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更多。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此为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最低限额以上,关于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剩余出资额缴足年限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出资责任:发起人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份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发起人协议”。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来设立公司的方式,所谓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认购全部股份,只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来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针对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制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的,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款缴足后即是召开创立大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与认股人组成,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时,由发起人主持召开。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上市公司还要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6、有公司住所。

P53简述累计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P60—66比较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虽然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九大区别:

1.出资方式的规定。普通合伙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事务执行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

3.竞业禁止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质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9.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P103物和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是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出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104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是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二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三是物权法定原则;四是物权公示原则;五是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P160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而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P167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P17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包括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三是债务相互抵消(包括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四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是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六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P18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适用哪种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加以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P200市场管理法的功能

一是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二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P205垄断的经济学含义、法律含义比较

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

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垄断主体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者状态。

P206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条件。没有充分的竞争,市场经济就不能真正健康、深入发展。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判断,现实生活中若干消费品不正常的涨价行为,也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了遏制市场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反垄断法所肩负的历史使命。①发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②发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③发垄断法的出台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④反垄断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P21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护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具体情形表现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P225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种表现。一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二是滥用独占行为;但是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四是商业贿赂行为;五是虚假宣传行为;六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是倾销行为;八是附条件交易行为;九是不成当有奖销售行为;十是商业诽谤行为;十一是串通投标行为。

P237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当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妨碍其权利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强直机关给予法律保护。主要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

P279宏观调控法特征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以下特征:一是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府干预法;二是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三是宏观调控法是一种中间性法律;四是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策性法律;五是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

P291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预算法、税法、国债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法。

P304政府采购与一般买卖行为相比的特点

一是采购主体的特殊性;二是采购目的的公共性;三是采购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四是采购的公开性;五是采购的规范性。

P310政府采购方式

一是公开招标;二是邀请招标;三是竞争性谈判;四是单一来源采购;五是询价;六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P320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税收公平原则(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税收效率原则(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P35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是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二是现场检查措施;三是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质询;四是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五是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措施;六是接管、机构重组和撤销;七是查询账户和申请冻结资金;八是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P366价格的基本形式

《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实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价格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一下三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P372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二是建立价格监测制度;三是建立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四是政府进行价格干预(①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②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限价③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五是国务院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P390仲裁和诉讼相比有哪些特征

一是仲裁具有自愿性;二是具有专业性;三是具有灵活性;四是具有保密性;五是具有效率性、六是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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