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额支付现金
常见表现形式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按规定进行转帐支付,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采购物品、单位往来结算等方面。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
(五)、
(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3.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处理、处罚依据
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