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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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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花 石雪 李秀娟 郭莹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 110016)

摘要 目的:提出相应对策,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管理。方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翔实数据为依托,深入分析我国目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结果与结论:强化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做好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药品违法广告的机会成本。

关键词

药品广告; 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Improve the Ad Management of Pharmacy in Our Country Xing-hua Shi-xue Li-xiujuan Guo-ying (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Busine and management college sheyang 110016 )

Abstract Objective: propose some concerned solutions to improve the ad management of pharmacy in our country.Methods: This article is mainly about the details of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ystem nowadays which is according to the ad management of pharmacy.Based on the data from SFDA, some major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are deeply analyzed.Results and conclusions: to strengthen approval,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 systems, to have a good communication among concern department, to increase the penalty, to raise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illegal drug advertising.

1 Key words Pharmacy ad;

management;

problems; solutions

1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及办法的主要介绍 1.1我国药品广告采用内容事先审批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进一步对药品广告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广告的出现无疑对商品的销售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对于药品这一特殊商品来说,由于药品的适应人群主治功能的差异,药品广告内容对指导购买者,使用者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核发布和监督管理较其他商品更为严格。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才能发布,在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的同时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有效[1]。

1.2 我国药品广告的审批、检查权与监管处罚权分离制度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药品广告内容的事先审批制度且药品广告的审批、检查权与监管处罚权是相分离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 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权利的分离有利于办事过程的公正公平,但也会随之出现一些问题,我们会在下文中具体论述。 1.3我国药品广告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广告管理上实行的是分类管理的制度。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则允许在大众媒体做广告[2]。其具体内容在2007年5月正式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

四、

五、

七、

八、十

一、十

七、十八条中均有具体规定。

1.4 实行违法药品广告网上汇总公告

自2001年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近期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7月29日,共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35期。

2 我国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药品广告管理体制,虽然加强了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的检查处罚权力,对防止和杜绝违法药品广告,促进药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但是,相对于我们已取得的成绩而言,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小觑: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统计,2005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32977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共36件。2006年全国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32263件;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51239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共38件。2007年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65923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共89件[3]。由此可见,我国在药品监管工作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2.1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缺陷

3 我国现阶段药品广告的审批、检查权与监管处罚权是相互分离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广告管理规范的公平公正性,但同时也会导致监督程序不清晰,监管体制不顺等一些问题。正是这种不顺,造成了信息沟通、衔接方面的障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前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是事后监管,在药品广告的监测上, 药监局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内容是否与发布内容一致, 对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 无权查处;而工商局侧重于药品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 只对药监局以“案件移送书”形式移交的虚假药品广告进行查处。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 药品广告的审批权限在省级药监局,市县药监局无审批权,致使药品广告监管呈现“审批的不管, 监管的不批”等状况[4]。 2.2惩罚力度轻,机会成本低

《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我们可知,处罚数额是以广告费用而不是以药品价格为基数的,不足以制约和惩戒违法广告主,而在实际操作中,广告主与媒体可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等方式规避或减轻处罚。依据上文资料来看每年虚假药品广告被查处的数量很小,即便被查处,药监局也只是收回虚假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责令其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小额申报费和罚款。进而,一方面,由于药品的虚高定价,使得违法药品广告企业有丰厚的获利。另一方面,在违法药品广告处罚方面,虽然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但以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轻,致使虚假广告的机会成本偏低,不足以达到制止违法广告的威摄力。 3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应对策

4 3.1 强化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审批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

审批制度是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道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强化审批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批质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涉及专业面较广,对于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在程序明确,法规健全的条件下,审批部门更应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从而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的质量。

监督检查是从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终端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重审查,轻监督的现象十分普遍。良好的监督检查系统是惩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必要前提。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发布公告、召开“违法药品广告通报会”等形式,将违法者公之于众,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这种做法可以极大地震慑违法者 [5]。

审批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是必不可少的。上文我们提到,我国现阶段药品广告的审批、检查权与监管处罚权是相互分离的,这有其优点,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有效的沟通无疑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通过省级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一起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档案平台的形式,保障信息在两个部门间有效快速的传递,使审批与监管部门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桥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机会成本

由上文的一系列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从2005年到2007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及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件数皆翻了一番有余。究其原因,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机会成本过低。由于药品的虚高定价,使得违法药品广告企业有丰厚的获利。相较于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的处罚而言,其利益要高出很多。所以加大对违法药品的处罚力度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方式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如美国。在美国,制药厂家如果在药品广告上做手脚,弄虚作假,夸大其辞,有关部门就会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散发虚假宣传品,并在过去一年内刊载过其广告的所有媒体上发布真实信息;并警告如果对此置若罔闻,不做改正,公司产品可能遭到没收[4]。全盘照搬他国经验当然不可行,也不实际,我们可以从自身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国情特点,及违法药品广告现状,适当调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制药厂家的惩罚力度, 5 迫使其机会成本增大,达到有效控制非法药品广告的目的[6]。

药品安全与人民生命生活息息相关,国家药品广告审查及监督管理部门更应有效完善监管体制,健全法律法规,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孟光兴, 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 中国药业[J], 2005, 14(11), 4-5 [2] 蓝煜 王磊,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及药品广告发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药事[J],2006,19(4),213-216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daodoc.com [4] 刘骁悍, 浅析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药事[J], 2004, 18(3), 145-148 [5] 金新政 张春丽 林去燕, 对药品广告管理质量的思考,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J], 2004, 11(3), 57-58

[6] 孙灵犀,卞鹰,王一涛,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卫生软科学[J], 2006, 5 (20),.448-450

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现状

我国广告管理现状材料

药品广告自查报告

违法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整改办法

药品广告调查问卷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总结

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

有的放矢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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