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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赔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造成旅客伤亡,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就对航空运输进行规范的法律而言,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方面,目前主要是《华沙公约》及修正或补充《华沙公约》的包括《海牙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国际航线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各当事人所定的合同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比如说吧,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国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国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是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

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可以看出,如果是国内运输,以上三点都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内航线(或国内航班)有相同之处,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经武汉到广州,或者不经停武汉,直达广州,这是国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讲的国内航线的意思是一样的。如果机票上载明是从日本东京经上海再到北京,假如有旅客在上海至北京航线上受伤,按我们通常的看法是国内运输,但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该是国际航空运输,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航空意外伤害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中外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给付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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