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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邮政速递司法文书的常见病况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咨询】邮政速递司法文书的常见病况及其对策

【法律咨询】邮政速递司法文书的常见病况及其对策

2005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实践中很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官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达到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效果。但近半年来的,从邮政速递的状况看,在邮政机构送达的情况中,尚存在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案件的审理,影响了程序上的绝对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邮政速递的信封回执单不能及时回到交邮的法院。

实践中,对本地区的邮寄,回执单一般都能及时回到交邮的法院 ,但对外地当事人的送达,速递的回执单往往不能回到法院,有的回来需要很长的时间,送达的司法文书中一般都是涉及到时间的规定,致使法院很难审查到受送达人是否能及时收到,常采用邮政查询来解决但往往都要很长时间,影响法院审理案件时间。

二、法院交邮的应收签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但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无法审查应收件人是否收到。按照《邮寄规定》第七条是可以将司法文书交由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的,只要是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同样视为送达,但必须注明二者的关系。

三、未能按照《邮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件人或代收人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现在一般都以身份证,但回执上都未能注明收件的有效证件号码。

四、受送达人不会签名的情况下,他人代签名但未加盖手印;由他人代收,但回执单上系他人代书受送达人的名字,而不是签代收人自己的名字,实践中有时难以审查受送达的当事人是否确实收到法院的司法文书。

1 【法律咨询】邮政速递司法文书的常见病况及其对策

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公正,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受到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书,送达则尤其重要,很是关键。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效的送达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送达的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这就要求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进行送达,针对半年来送达的不足状况,应当严防邮政送达的失误而造成法院审判不公。建议做到:

一、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全国联网,加强邮政机构的相互之间的信息畅通,建立完整的送达体系,保证法院专递回执单及时回到交邮法院。

二、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和法律效力,提高他们的法律送达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证法院专递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三、法院内部本身应加强法院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不能只要看到有回执单,就认为受送达人已签收到司法文书,也就以为已送达,特别是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需要缺席判决的案件,法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是否有正当理由,因为法院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才能缺席判决,万一是由于邮政机构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的司法文书,就不是无正当理由,当然不能缺席判决。所以应当从审查有无正当理由角度出发从严审查未到庭当事人的送达,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已签收到法院的邮寄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确保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答辩应诉及参加庭审的权利,防止因送达原因而造成错案,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的程序的绝对公正。

四、要从立法层面解决因邮寄送达而产生的不当,从而造成法院无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及时准确收到司法文书,产生的错误判决的责任追究问题,一是如何追究邮政机构及其相

2 【法律咨询】邮政速递司法文书的常见病况及其对策

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由国家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增强相关人员对此司法文书的送达规范的责任心,二是如何追究法院承办人因审查不严格而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的,以增强审判人员对邮政专递审查的责任心。从而减小因邮政送达不当而产生案件审理不当的事情发生。以此来严格规范邮政送达,防止邮政工作人员的不按规定送达,也防止法院承办人审查不到位而侵犯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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