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颁布日期】2002.04.28

【实施日期】2002.04.28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342、410条的解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