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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说明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升期货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我会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9年8月,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开始实施分类监管制度;2011年4月修订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沿用至今。2009年以来,我会对期货公司进行了9次评价。

分类评价是结合经营业绩及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打分排名,并从优至劣划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的过程。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分类监管已成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发展变化,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提高评价适应性和科学性。

二、修订原则

(一)稳定制度框架,保持工作连续。在维持总体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优化和微调评价指标及程序,确保分类评价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适应行业变化,体现监管导向。综合体现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并通过针对性的指标设计,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深耕期货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加大违规成本,强化监管威慑。在净资本监管、保证金安全、业务合规性等方面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强化监管底线要求。

(四)优化评价体系,理顺评价程序。吸收多年评价经验,传承发扬好的制度,调整优化不完善的制度。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重组加分指标体系

1、新增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该指标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服务产业和机构投资者、提升期货市场运行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三项:一是“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期货公司“保险+期货”试点开展情况;二是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评价期货公司培育产业和机构投资者情况;三是期货、期权做市业务成效,评价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为期货、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

2、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加分指标。本次修订删除“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指标。同时合并“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两项指标,将境外客户权益纳入考虑,形成“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标,其中自然人客户、境内法人客户、境外法人客户权重系数分别为0.5、

1、1.2,指标最大分值由2分增至4分。

3、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纳入评价。本次修订将期货业务收入指标按不同业务条线拆分为经纪和咨询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期货权益总额、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利润三项,分别评价期货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情况。每项指标最大分值设为2分。

4、删除与监管导向相关性较弱的指标。现行规定“成本管理能力”指标有鼓励期货公司减少各项支出、压缩经营成本之嫌,可能会削弱期货公司在人才培养、信息技术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的意愿,不利于期货业长远发展;“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可能会制约期货公司资本规模扩大,不利于期货公司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修订删除上述两项指标。

(二)调整细化扣分指标体系

1、完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本次修订涉及投资者保护、股东规范、子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息报送等方面。修订后,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子项增至41项。同时明确期货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反映出风险管理能力存在问题的,需要对照扣分。

2、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一是提高“两金”违规成本,将净资本预警或不达标、保证金一般预警或重大预警扣分分值翻倍。二是将“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列为特定情形,细化扣分标准,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将“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情形纳入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3 四是考虑到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已取消,删去“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情形,并将按时报备要求纳入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3、细化措施扣分项目。一是行政监管措施增加“被出具警示函,每次扣1分”。二是细化期货业协会自律措施扣分档次,对期货公司、子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设置0.15至5分不等的扣分分值。三是增加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管理子公司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分别扣0.

25、0.5分。

4、扩充“一票降级”情形。在现行规定列出的股东虚假出资、挪用保证金、超范围经营等情形基础上,增加允许客户直连交易、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误导性信息、资产管理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为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等情形。修改后“一票降级”情形增至八项。

(三)优化完善评价程序,强化“五位一体”协作

1、增加期货公司自评内容。期货公司除对扣分指标进行自评外,还要初步计算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指标,计算过程及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

2、增加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为初审单位。监控中心负责对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保险+期货”业务规模除外)、市场竞争力(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利润除外)进行初审并汇总;期货业协会负责对“保险+期货”业务规模、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利润指标进行初审并汇总。

3、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管协作机制。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并就数据差异与期货公司核实,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发现重大异常应当通报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核查反馈。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通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提高剩余净资本加分标准。本次修订将剩余净资本加分门槛由1亿元提高至5亿元,鼓励期货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为调整部分加分指标的计算口径预留空间。评审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标的各项权重系数进行调整,决定并公布“保险+期货”业务规模和期货、期权做市业务成效指标计算口径,自下一年度起实施。期货业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变化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利润指标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起实施。三是将信息技术建设、期货扶贫等纳入评价。信息技术建设是期货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应当鼓励行业机构加大投入;期货扶贫是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方面,去年已由期货业协会组织评价。此外,《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5号)明确提出投教基地命名与考核情况持续纳入分类监管。本次修订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建设、服务脱贫攻坚、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最高可加或扣2分”。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上海证监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

期货公司分类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操作指引0305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全文)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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