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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为了增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可操作性,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与标准》(以下简称“指标与标准”),制定本操作说明。

一、评价方法及工作底稿概述

(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与调 整指标的评价。

(二)定量指标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 度财务数据进行评定。

(三)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证监局初评,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填写3张工作底稿完成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的评价。

1、期货公司对《指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充足情况、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的内容进行自评,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1,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评表。

2、证监局根据《指引》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及调整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2,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证监局评价表。此表以总分100分为基数,对期货公司的定性指标及调整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此评价表结构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采取的监管措施

1 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评价,具体指《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定性指标。

第二部分是证监局对公司自评结果的调整情况。即证监局在对期货公司填写附件1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检查期货公司的自评情况是否属实,以及是否需要对其自评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调整指标的评价,即是否存在《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出期货公司的调整指标得分。

第四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是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公司分类的重大事项需直接调整分类的情形进行列示。

其中,定性指标总分为100分,前两部分累计加总得出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得分,第三部分列示期货公司调整指标得分,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得分直接计入附件3,计算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最终评分。第四部分不进行打分及计入总分,仅用于期货公司存在的特殊情况的填写,该部分以填写“是”或“否”进行列示。

3、期货公司的最终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定量与定性指标的比重计算出期货公司得分的基础上,按照调整指标对上述得分调整后得出期货公司最终评价得分及分类结果,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表。

在期货公司评价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期货公司是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的重大事项需要直接调整分类的情形,最终确定期货公司的分类。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

2 评价结果表。

二、定量指标的评价

市场影响力共五个指标,具体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解 释如下:

(一)上一年度月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 内每月末客户权益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每月末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月末应付质押保证金)/12。应付货币保证金与应付质押保证金数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上报的资产负债表。

(二)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利润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 内经审计的手续费收入与利润总额,上述数据直接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

(三)上一年度经纪业务利润,指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业务取 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上述数据均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

(四)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与代理交易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为: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额。

三、定性指标的评价

(一) 总体原则

1、就同一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扣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2、就不同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二)对《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等7个方面的定性指标

3 的评价说明

1、资本充足指标

(1)1.01“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

(2)1.02“风险监管报表报送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间、报表留存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

(3)1.03“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等重大决定前,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4)1.04“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及在风险监管指标出现比上期变动超过20%、预警、不达标,及监管部门要求时,履行了临时报告义务。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

2、客户资产保护

(1)2.02“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4 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的要求进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2)2.08“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开户操作程序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四章经纪业务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等的相关规定。

“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2.09“符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需接受符合规定的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期货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2.17“未擅自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不存在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将自有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的情形。

3、公司治理

(1)3.10“按照规定设臵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 5 责”。本款评价标准为: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的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未依法设立独立董事的,扣0.5分;独立董事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

(3)3.1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等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兼职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4)3.16“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任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时,需具有从业资格。本款按照人次扣分,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4、合规管理

(1)本项内容主要是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察。

(2)对期货公司未设首席风险官的,对本项内容 “4.01—4.06”款均需进行相应扣分。

(3)4.06“不存在首席风险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未 6 报告的事项”。本款评价标准为:对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首席风险官应发现和报告的事项,除按照对该事项的监管措施和问题进行相应扣分外,还应在本款按次予以扣分。

5、内部控制

(1)5.05“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的 要求“。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的相关要求。

(2)5.06“能够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和会计管理。” 对本款 的评价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四统一管理职能不在同一地的,需按照本款进行相应扣分。

6、信息披露

本项内容由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披露,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中,不作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首次评价的内容。

7、信息技术安全

(1)7.01“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监管要求,本次测评暂不作为扣分项目。

(2)7.02“信息技术软硬件系统建设、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能够满足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本款

7 评价内容为2008年对期货公司的网站检测与公司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情况。

对在2008年存在网站被检测存在重要安全漏洞的,每次扣0.5分;存在重要安全漏洞不按规定进行复测,每次扣0.5分;有漏洞且复测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

公司信息系统被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要求整改的扣0.5分。

(3)7.03“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款评价标准为:未能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扣0.5分;建立了应急处理预案,但在故障和灾难发生时未发生作用,每次扣0.5分。

(4)7.04“信息技术人员不少于公司总人数的6%;营业部至少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本款评价标准为:“信息技术人员”为期货公司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公司总人数”包括营业部人数。

(5)7.05“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技术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技术调查工作中不按时填报,扣0.5分;不按规定填报其他事项的(协会自律和监管要求),每次扣0.5分;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扣0.5分。

(6)7.06“未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技术事故”,本款评价标准为:发生导致客户交易中断的技术故障,每次扣0.5分。

(三)对《指引》规定的属于重大事项的定性指标的评价 说明

1、对《指引》第十九条第一至五款,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2、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扣1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发生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标准或预警的,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

对期货公司由于增资造成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超过预警标准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该项指标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对期货公司通过《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关于结算会员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补充净资本,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或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对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评价标准为:达标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预警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

3、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说明。

9 “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

对期货公司发生保证金缺口及自有资金不足的预警,因银行系统升级及银行数据报送错误原因造成预警的,可以不予扣分。

4、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期货公司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一项扣2分”,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对本款的评价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

5、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存在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每次扣5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个客户发生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计为1次。

6、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说明。

“公司上一年度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的10%的,扣2分”,本款所指“穿仓损失”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未向客户追索成功的穿仓损失金额。

7、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风险监管报表审计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需进行相应扣分。

8、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扣2分”,本款所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需要由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9、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其中,对本款经理层人员的评价标准为:公司经理层人员的最低要求为3人,即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总经理缺位,董事会授权1名副总经理或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主持期货公司日常工作,可以不认定为缺位;但由于任命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代为主持工作导致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不满足最低要求的,需进行相应扣分。

10、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款的评价说明。 “除上述第

(七)至

(十一)所列情形外,期货公司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情形的,扣3至10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情形的,由证监局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

(四)对其他问题的说明

1、对《指引》第十八条的说明。

“对评价年度内出现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直接评为D类”,指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客户交易需要,可能造成数据失真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具体评价标准为:(1)评

11 价年度内公司系统出现10次以上中断;(2)评价年度内公司系统出现长时间(1个交易日以上)中断,影响客户无法正常交易;(3)公司系统存在不符合监管部门基本要求及重大缺陷的情形。

2、对《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说明。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的,可以加5分”,在评价年度内,期货公司进行合并的,以将股权变更行政许可文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为标准,可以予以加分。

在对本款进行评价时,期货公司在评价当年6月30日之前对上年度进行评价时,符合本款规定的,可以对期货公司予以相应加分,但对期货公司每次合并事项只作一次加分,已在上年度加分的,在以后年度中评价中不予重复加分。

四、关于试评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2009年开始对2008年进行测评时,对首席风险官、信息披露、自有资金使用、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不作为扣分项考虑。

(二)试评中,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盘中透支事项的扣分, 因期货部于2008年9月份下发《关于对期货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函》(期函字[2008]300号),对期货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期货公司与2008年10月底之前自查完毕。因此,2008年10月31日之前发生的盘中透支事项不按本款进行扣分,只按照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对2008年10月31日之后发生的盘中透支,按照本款规定每人次扣5分。

(三)试评中,对期货公司存在《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

12 (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的,也需按照正常程序对期货公司进行评价,评出定性指标的得分,以便进一步分析评价指标的合理性。

(四)试评中,各证监局要与辖区公司所属营业部所在地证 监局充分沟通,获取营业部的监管信息。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说明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操作指引0305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

期货公司分类

上海证监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要点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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