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分中心(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甲方根据浙房改(1996)2号、浙银发(1996)40号、绍市府办批复【1996】第197号等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如下:
一、同意从年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每月五日由甲方根据上月或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开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单,委托绍兴支行营业部将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汇缴额划存到甲方在绍兴支行营业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
三、乙方同意按规定时间,足额备付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额,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支付。
四、乙方在银行开户的帐号、户名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托收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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