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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工作规程

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基层机构。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函授站在函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函授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一、函授站的设置

第一条 学校与设站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二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录取新生应能够满足开班人数(50人以上);

2、能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师生食宿及其他教学条件、实验条件;

4、能按照学校的安排落实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所规定的面授学时;

5、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6、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三条 设立函授站时遵循下列规则:

1、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定建站协议;

2、学校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统

一、合理设置函授站;

3、设置函授站的数量,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4、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5、省内一个地市同一专业只设一个函授站,省外原则上一个专业设一个站。 第四条 设置函授站的程序:

1、由要求承担函授站工作的单位和办学院、部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设站的目的及具备的条件;

2、学校和办学院、部对要求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3、学校与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

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站目的;②函授站的地点、名称;③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④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⑤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⑥函授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⑦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⑧履行协议的期限;⑨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4、协议达成并经当地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双方应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函授站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校验收。

第五条 函授站的名称为:“山东大学ⅹⅹⅹⅹ(系统、部门)函授站”;“山东大 学ⅹⅹⅹ市(地区、县)函授站”。函授站印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并备案。函授站印章限用于函授站的函授公务活动。如函授站撤消,印章由继续教育学院收回。

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辅导教师。

5、每学期或每学年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停止招生,限期整顿,或予以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一至两学年召开一次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函授站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

2、做好新生入学工作,组织新生学习《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端正学习态度,了解函授学习的基本形式、方法和要求。

3、及时、准确的将教材、辅导材料分发给学生。

4、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好学生的自学、面授、考试、实验实习、补考等教学活动。

5、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允许任意修改教学计划或增加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每学期期末,分别于6月和1月份把下学期的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时分配、考试安排报学校审查备案。

6、每学年上半学期的9月30日前,下半学期3月30日前,必须完成该学期的面授或考试工作。

7、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推荐、选拔及管理工作。

8、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和学生成绩反馈给学校。

10、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11、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2、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13、每学期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每学年工作结束后将本站的工作向学校做出书面汇报。

14、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函授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教育质量。

15、按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学费并出具发票,不可跨年度收费和乱收费。按与学校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将学费划拨给学校。

16、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三、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八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的工作 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函授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两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一人的比例安排。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十条 函授站站长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一般应由设站单位分管领

导或专职干部担任,协助站长主持和处理日常站务工作。站长、副站长确定后,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聘任。

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育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函授站在各函授班应设有班主任。班主任由函授站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应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函授站辅导教师应由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并填写“山东大学函授教师推荐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聘任。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函授站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如需变动或工作不负责任需更换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并将调整情况报学校备案。

四、函授站经费

第十七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经费须保证本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五、函授站建设

第十九条 函授站在开展工作中,应当积极依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站单位的领导及各级组织,主动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不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函授站工作人员要热爱

函授教育事业,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要熟悉函授教育的一般规律,了解本站各函授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面授时间及有关规章制度,以便配合学校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函授站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

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面授期间的工作,务必做到充分准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断充实和改善函授站的教学及配套设施,为发展函授教育创造更好的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 顿、停止招生或予以撤消处分;

1、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2、不能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4、违法或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函授站撤消之后,原设站时与学校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同时失效,函授站的印章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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