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乡中心学校食堂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卫生质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订健康检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必须每年进行年检贴花。
二、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三、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炊饮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观察有无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及不良卫生习惯的从业者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不定期对炊饮人员的手等卫生状况进行采样抽查。
八、组织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九、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督促和管理。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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