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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

内容摘要:

狱内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找准狱内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对于预防和处理好狱内案件、构建和谐的监管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狱内案件 预防 处理

狱内案件包括狱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狱内案件总体得到一定遏制,但近年来由于监狱执法理念及执法环境的改变等诸多原因,狱内案件呈显上升之势。

一、狱内案件特点

(一)预谋策划的隐蔽性。狱内案件比社会一般案件更狡猾、更隐蔽,表现为作案前有预谋、善于伪装,体现出隐蔽性。如违规使用现金、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案件,赌博案件等。

(二)实施的盲动性、时段性和突发性。罪犯大多选择在干警力量相对薄弱,思想相对松驰的休息时间,体现了时段性。突发性一方面表现在罪犯一有机会即实施,另一方面表现为主观恶性深,自控能力差,稍不如意即不计后果,疯狂报复等。一些在押犯由于年轻气盛,精神空虚,缺乏自制,作案常常临时起意,不计后果。

(三)案件发生区域和范围的狭小性。从犯罪的时间规律上看,第

二、四季度为狱内案件的多发季节,大多数案件发生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从作案成员看,原系暴力和财产刑犯罪,中长刑犯、青壮年犯居多。

(四)作案手段的暴力化、多样性和分工的完整性。少数暴力型罪犯性情凶恶,悲观心理严重,常为生活琐事或服刑稍有挫折而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甚至行凶杀人。在作案方式上,有的故意伤害他犯,有的故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聚众赌博,有的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脱逃,有的实施组织越狱等。在脱逃、组织越狱案件以及狱内指挥狱外犯罪案件中,表现为内外联动,分工完整。

二、狱内案件成因

(一)社会经济转轨形势下复杂的社会环境,是狱内案件的诱发因素。一是社会腐败对罪犯诱惑力增大。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如金钱关系、买卖关系、人情关系日益向监狱内渗透,干警与干警、干警与罪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当前,狱内\"贫富不均\"、高消费现象不可忽视,致使私下买卖劳动、收买结帮、雇人报复、找人顶罪等违规违法行为多发,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二是社会的急剧变革对服刑罪犯家庭和就业前途的冲击。有些服刑罪犯因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受赔偿、债务及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婚姻家庭变故影响,致使改造心理负担重,情绪波动大;少数服刑罪犯感到刑满释放后的就业生存空间狭小,给改造情绪带来冲击。三是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对服刑罪犯的控制力弱化。监狱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为又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服刑罪犯心理扭曲的反社会性,是狱内案件的内在动因。少数罪犯反社会意识增强,主要表现在:把犯罪行为看成是社会发展所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不公,或自己被判刑是被人故意陷害;把监狱严格管理看成是\"虐待\",把干警执法行为看作个人行为。由此,少数罪犯公开与社会为敌,对监狱产生抵触和不满,用暴力手段制造反社会效果。如:逃避劳动改造、学习教育,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私藏违禁品,酗酒赌博,制造事端,将其作为一种\"能力\"体现;公开顶撞、挑衅民警,以自伤、自残、自杀和集体闹监等手段要挟干警;对监狱规章制度进行曲解、断章取义,寻找执法\"盲点\";以刚性对抗转为柔性对抗,搞假转化,骗取管教干警的信任,给自己创造又犯罪机会等。罪犯的难改性带来抗改行为的加剧,导致又犯罪行为成为可能。

(三)新时期狱内押犯构成的新特点导致监狱内部环境发生新变化,成为威胁监管安全、导致狱内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因素。据调查,两监狱服刑罪犯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当前,从重型犯监狱押犯的构成来看,重刑犯、惯累犯增多;涉黑、涉暴、涉毒、团伙犯,贪污受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性罪犯,以及以自我为中心,情感冷漠、报复欲望强、具有加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罪犯增多。另外,新收罪犯文化程度\"一高一低\"特点突出,低收入者犯罪增多。据调查,当前监狱少数罪犯群体中都存在角色意识差、悔罪意识差、改造意识差和挫折感增强、报复心理增强、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感增强的\"三差三强\"现象,这成为监狱新的不稳定因素,给监管安全提出新要求。

(四)监狱基础工作不实,落实不够、督导不力,是狱内又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狱内又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方面,监狱职能部门有失察现象,另一方面,又与发现问题时因职能作用难以发挥造成落实上的不坚决、不长久有关系。目前,部分监区、分监区对可能发生的狱内案件估计不足,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总体防范机能减弱。监狱干警由于改造罪犯能力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改造质量不高,在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伪病鉴定、监狱理论研究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匮乏,已成为和谐改造关系中突出的矛盾。

(五)监狱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当前狱内案件反复多发的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因。当前,作为监所检察院,在预防又犯罪方面还没形成一套积极、有效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如:在与监狱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还不多;在发挥执法教育功能,联合开展多形式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开展活动还不够;在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优势,协助监狱解决服刑罪犯中存在的困难方面措施还不力等。

三、预防和处理措施

目前,我们对罪犯行为控制的手段很多,从罪犯主观上限制的:行政奖励制度和刑事奖励制度、计分考核制度,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对罪犯客观上控制的有:直接管理制度、互监小组制度、联组联号制度、五固定制度、包挟制度、三大现场巡查制度、违禁品管理制度、通讯通信会见监视监听制度、警械具武器禁闭室使用制度、有些监狱还保留有罪犯监督岗制度等,执行好这些制度是预防狱内案件的有力保证。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干警素质差异、纪律作风和客观情况的影响,常有执行走样的情况发生,并且由于狱内案件发生的特征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突变性和往往不需要什么物质条件,仅靠这些制度还不能有效防止狱内案件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强化狱内侦查工作。加强狱情研判,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充分发挥狱内侦查职能作用,积极开辟第二战场,加大狱内案件的查处力度,深挖细查,打出威力,打出成效。

1、明确专人,组织专业狱内侦查队伍,确保监狱有足够的警力开展工作狱内侦查。选拔、培养一支有经验,能胜任侦查任务的干警队伍,使他们在“二线”上能够扩大战果,除恶务尽。

2、建立平台,加强沟通。狱侦人员要与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加强沟通,互换情报,共享信息。利用各自工作中收集到的信息,集中到一平台上即公安信息管理中心,以便充分发挥信息的威力,增强打击实效。

3、加大对在押人员的政治攻势,利用各种途径开展狱内深挖犯罪工作。不时失地采取多种方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政策,前途教育,发动在押人员坦白自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争取立功赎罪。

4、采取多种侦查措施与手段有重点地开展侦查工作。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重点人员,积极布建耳目,并案侦查,网上比对,利用情报资料等手段进行侦查活动,力争深挖余罪。

5、奖惩兑现。对于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措施,对责任人及时打击,依法处置,充分调动在押人员参与的积极性。

(二)引入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妥善化解狱内矛盾。直管干警要认真抓好重点时段、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一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排查出的日常矛盾纠纷,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解化解;应由监区及狱政部门调处的,及时移交至有关部门调处; 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及时向狱政部门报告,避免事态严重化。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调解人员要注意原始材料的积累、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三)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工作。加强对罪犯的等级管理、分类管理和包夹管理。严令禁止个别监管干警体罚或变相体罚罪犯等行为,以及违规让罪犯与外界通讯、接见亲属、接受物品、私藏现金等监管中的执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警戒设施,加强监管技术装备,堵塞监管上的漏洞。加强对罪犯的思想动态教育,及时解决罪犯在改造中的不稳定思想情绪,教育罪犯树立正确的服刑观,提高其权利保障意识、服刑身份意识和接受改造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狱内案件的发生。通过规范干警执法行为、提高服刑罪犯思想水平和法律意识,达到预防狱内案件的目的。

(四)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即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监狱干警与罪犯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一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着力提高干警\"八种能力\":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狱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应用写作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二是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吸收犯罪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理性研究,解决好高中低度戒备监狱中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问题。三是规范工作评估体系。着力解决好五个方面:罪犯分类的科学性评估、教育个案制定的针对性评估、个案教育实施的有效性评估、对罪犯的社会适应性评估、罪犯重新犯罪的预测性评估。

监狱一线直管干警,要从罪犯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着手,维护好“三大现场”的和谐稳定。包括: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故和事件;协调好罪犯与罪犯之间矛盾;及时处理好服刑罪犯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其他合理诉求;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隐患。通过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最大限度增加“三大现场”的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诱发狱内案件的各种因素。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严重危害监管改造秩序和其他服刑罪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轻微犯罪,依法充分保障服刑罪犯的诉讼权利,多与其沟通、交流、协商,为达成各个方面的相互理解、有效化解矛盾提供保障。一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宽\"。协调检查部门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稳妥实行刑事和解;构建\"案件分流机制\",做到\"宽严有别\"。二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严\"。正确把握\"严\"适用的对象、方式和原则。在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非常时期\",配合国家形势需要进行狱内适时\"严打\",特别是依法打击\"牢头狱霸\"行为。三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宽\"与\"严\"。通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帮助服刑罪犯克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减少狱内对抗,降低反社会性和抗改性,遏制狱内案件的苗头。

(四)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积极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全面履行狱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监狱警察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服刑罪犯利益保障。包括:强化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狱警察队伍执法素质;加强对禁闭、严管、集训活动的把关,防止和纠正一线民警滥用戒具、非法使用武器、超期禁闭、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督促干警落实“十必谈”谈话制度,通过与在押人员交谈,了解服刑罪犯的心声,解决他们在服刑改造中遇到的诸如考核奖惩、劳动岗位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家庭困难、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刑满就业以及心理疾病等困惑和问题,确保服刑罪犯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狱内案件的土壤。 总之,要做好狱内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我们各项工作都必须上一个新的台阶。预防和处理好狱内案件始终是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我们必须在预防和处理狱内案件工作上形成长效机制,保持不断的创新,做到“工作研究化,研究工作化”,走在敌情发展的前面,做到防患于未然,方能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参考资料:

1、国司法》2005年第06期《狱内恶性案件的现状及预防》王林。

2、法制与社会:句刊》2011年第三期《心理诊断在预防狱内案件中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 陈相俊。

3、《狱内侦查学》作者 胡屹立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李兴庭 男 29岁 大学本科文化 毕节监狱干警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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