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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后续处理表态发言(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2:13:40 来源:表态发言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2篇: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为了指导基层依法查办农资市场违法案件,对农资市场监管中常见的四大类10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基层办案人员有所帮助。农资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合同违法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目 录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农机质量违法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行为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调查取证要点:调取经营场所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及对外的合同、信函、结算发票等,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即印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1 询问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帐册、单据、台帐)进行固定和串联,对我们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进行固定和串联;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三是就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形式与名义进行询问了解。

法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今年11月1日以后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下同)等。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中已作界定,此处不再重复。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调查取证要点:当事人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实际的登记事项情况(包括实际经营范围和商品),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收集是否进行行政指导警示及逾期不改的证据,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

法律适用:(1)对擅自经营不需要许可的项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组织形式,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2)企业超范围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的(如农药、主要农作物种子),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46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机质量违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3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49条)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第51条)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条)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53条)

特别提示:关于农药质量违法案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没有规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假农药、劣质农药案件工商部门均无权查处。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

4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6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

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定性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3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报

违反”一法一办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办在2010年以来的**执法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更换了执法证,并经省法制办审核备案。

整合和加强执法力量,以联合执法和直接查处的方式对违法工程进行查处;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缴纳**费的工程进行案卷审查和现场审查,对工程违法事实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做好依法立案,制作执法案卷,按时下达、及时归档,对已经到期的案卷及时送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以来,我办依法查处违法工程五余件,按时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收缴**费**万元。

推荐第4篇: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一) 为有效查处各种路政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 路政案件查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应处不怠,应收不漏。

(三) 路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等。

(四) 路政案件的分类:

路政案件按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路产赔(补)偿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路产赔(补)偿案件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可分为简易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简易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案件;

重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

特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的案件

以上;

(五) 路政案件的查处必须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要加盖“路政专用章”、“行

政处罚专用章”及办案人员章(签名),使用法定文书和

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专用票据。

(六) 公路赔(补)偿案件查处程序

简易程序: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当场处理,其程序为: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6.报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除按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费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

4.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6.出具收费凭证。

7.结案。

(七) 路政处罚程序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八) 路政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简易案件由路

政巡查人员当场查处,报队部备案;一般案件由案件查处

员组织查处,大队长审批。案件查处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

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当事人申请减免等

特殊案件时,应在调查取证后,由业务办公室提出拟处罚

(理)意见,报大队会审后查处。重特大案件应在调查取

证后,上报局路政处审核批准后查处。

(九)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

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

定报告。

(十)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

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十一) 路政案件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管辖区域,或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局路政处处理。

(十二) 案件查处人员要将结案的路政案件按规定及时立卷、

归档。

(十三)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办案或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荐第5篇: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第七条

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有关机关、单位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查处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对案件查处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移交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泄密案件,泄密行为发生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

(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泄密案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管辖;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开展查处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原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拷贝复制或者进行镜像备份。

第二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举报,举报人不愿意公开个人或者单位信息的,应当在受理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收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二)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第五章 初查与立案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初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

(二)案件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初查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情况、初查情况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但案件线索内容不全或者有误,通知案件线索移送部门或者举报人、报告人补充,经补充案件线索内容仍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暂不予以立案,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但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

(五)未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或者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失实的,不予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和案件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初查时限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算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通知立案可能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可以直接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当事人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三)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四)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检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

机关、单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出国(境)进行审查,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十七条

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与同案人或者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不得将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他人。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三十九条

询问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询问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联系;

(三)证明案件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事实;

(四)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询问笔录应当采取问答式,如实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记录。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当详细具体,忠于原意。对于被询问人声明记忆不清的情节,笔录中应当如实反映。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拒绝签名的,询问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自行书写。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尾处签名。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四十二条 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场。 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登记保存对象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由办案人员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于登记保存在有关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足以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的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技术核查取证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技术核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提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经调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泄密事实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五十条

经调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章 结案

第五十三条 泄密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已经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

(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

(三)泄密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七)有关机关、单位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泄密案件查处时限为3个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未能查结的,经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原因,逾期未说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检查、督促。

第八章 配合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及以下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配合工作的,应当报请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第五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网信、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军地双方配合的,军队相应保密工作部门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联系,相互之间应当支持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文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式样。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1992年11月20日印发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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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 (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三、违章占用、挖掘公路(其用地、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 具体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工程建设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

3、跨(穿)越公路(涵洞):

修建桥梁、渡槽、牌楼,架设管线等设施。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

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7、以上行为对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四、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

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五、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在建筑控制区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危及路基和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5、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6、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六、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2、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悬挂明显标志。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4、车型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5、擅自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推荐第7篇: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

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 故城县纪委监察局

2006年以来,我们在上级纪委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稳定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反腐倡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共立案查处了133 件案件,党纪处分 82 人;政纪处分43人。查处案件工作在全市一直处于较领先位置,为净化故城县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简要回顾如下:

一、实行领导包案

对一些涉及科级干部的案件或较重大及典型的案件均由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牵头挂帅,直临办案第一线,或者亲自动手查帐、谈话、调查取证,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

二、加强政策攻心,充分做好思想工作

在案件调查中,要有耐心和细心,树立信心,坚持就是胜利。搞好外围取证,掌握切实充分证据后,与当事人见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外根据当事人的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借用他的老同学、老战友、老同事做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不无道理的。

三、对办案责任实行跟踪督办

1、我们对办案实施办案责任人制度,对调查取证、程序操作,时限要求,办案纪律,人员调配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督办并定期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2、对重点案件重点督办,对上级要结果及领导批办案件的调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通过督办卡明确责任,在跟踪管理、跟踪督办的过程中,及时地向领导报告和反馈查处进度和结果,使领导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指挥办案工作。

四、加强协调、促进办案 一是加强横向协调与合作。即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纪委牵头的公、检、法、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案件协调汇报会,互转案件,研究案情,收集案件线索,另外对涉及专业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以及比较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适时协调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办案组,力克难案,如涉及宅基问题邀请土地部门参加,涉及树木问题邀请林业部门参加,涉及人员外出或涉案人员不配合工作的以及涉案人员已涉嫌违法犯罪的邀请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参与等。组成联合办案组方式,使各部门充分利用各自职能,达到优势互补,克难克艰,办好案件。如我们办理县棉麻系统拖欠发行贷款案时,吸收了公安、检察院的人员参加,办理建国镇土管所所长违纪并涉嫌经济违法案件时及时移送检察院,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利用各职能部门国家赋予的职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单靠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克服地办案难题。二是上下协调。我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纪委书记案件检查工作调度汇报会,主管书记常委及分包乡镇的室主任参加,通报各单位办案情况帮助研究案情,攻克难关。对有些乡镇遇到的比较特殊的或较复杂的案件,县纪委派人现场指导,协助办案,遇到乡镇纪委需要同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调阅材料,或需要这些单位协调配合时,县纪委及时帮助联系协调解决。如坊庄乡纪委查处的大梧茂村支部书记违纪案件时县纪委派人现场指导办案,解决了办案难题。三是搞好内部协调。在县纪委内部实行了全员办案责任制,按照任务性质分解办案责任。对信访室收到的信访案件由主管书记按分管区域或科室性质分配指定科室办理。综合性执法科室如纠风室、党风室、执法室、综合室等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主管书记指定移交办案室办理,或抽调办案室人员配合相关室办理,其他科室 在办案中遇到技术性难题时及时抽调案件室人员配合办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总之在办案工作中,全体动员,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措施,限期办结,收到良好效果。

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调查取证难。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有所提高,首先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有反调查反侦察的能力,而且做案工具和手段优于办案人员,有些当事人或证人或者躲避不与办案人员见面,或者见面后举功不谈过,或者一问三不知,特别是重要环节更糊涂有加,使办案人员拿他没办法。更有难以对付的对象在证据面前不低头不认错,特别不是检查(监察)对象的证人拒不出证,或不接受调查询问,造成对违纪分子定性难。

2、办案手段滞后。我们现在依然是靠口问手写调查取证,照相、摄像、录音等现代化手段至今仍然不是随手可取。交通工具缺乏,有时错过了有利的取证时机。

3、纪检监察办案措施不适应办案的需要,仅有的两指两规措施目前在使用中慎之又慎,几乎到了宁可办不成也不找麻烦的地步。使我们对有的当事人或证人拒不接受调查或询问,就拿他没办法,或有的证人虽然跟办案人员见了面,对他和当事人有利的就说,没利的就不说,或者干脆问到要害处就借故逃离。一走就很难再找到或根本就再也不见面了。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要改善现有的办案条件,在资金物质上向办案科室倾斜,特别是改善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像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设备各办案组常备,随时携带,随手可用。其次要强化办案手段,虽然两规措施少用慎用,但这项措施应该是纪检办案的法宝,当用则用会事半功倍。

推荐第8篇:油库计量案件查处概要

油库计量案件查处概要

一、

售油流程

1、

量温度

2、

测定密度

3、

换算,由重量换算为体积

4、

通过流量计计量体积销售油品

二、

作弊环节

1、

少测量温度,或尽量记录为低温(常见为一天只测一次或两次油温)

2、

换算中装糊涂

3、

流量计超差(有正误差时不加修正系数)

三、

查处要点

1、

前期学习,彻底掌握售油原理,熟练应用油温与密度的换算

2、

做好侦查,了解其实际运作规律,如在何处开票、如何记账、由谁换算、记录保存在什么地方等等

3、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充分运用投诉,能带油罐车实际加油介入更好,必要时可请公证人员或记者参与,找到其蛛丝马迹

4、

有初步线索之后,务必留心账册、单据、记录纸等关键证据(先到油库计量班检查当天的密度测量记录,并调阅近一至二个月的完整记录,必要时,到开票处及微机室,核对密度数据,看是否一致)

5、

提取账单(油库会计室或档案室有移库单及出库单)

6、

将账册等深入分析,找出疑点(对内对外售油是否一致)

7、

同时分别调查,攻破心里防线

例:某油库在中午12时售油时,本应同时测量油温,按照12时的油密度来将重量换算为体积,但其依然使用早上刚上班的较低温度换算,通过错误的换算,开出票据让去提油时已经少付。后期,在流量计再次糊涂,用“检定合格”的,但有正偏差的流量计不进行修正直接加油。

几个环节中,其少付油比例尽管很少(每10吨少付100公斤左右),但因其售油量巨大,故违法收入十分惊人。

推荐第9篇: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1、定性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60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61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2)客观表现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且未按规定报登记机关批准。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1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延期的问题

(1)有的登记机关(如今年宜昌市局)通过公告延长了年检期限,则应按延长的时间计算年检期限。

(2)企业必须是在截止日期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加盖了企业公章的延期申请。

(3)有无“正当理由”由登记机关来衡量和掌握。对经申请同意延期的,登记机关应在申请上签署批准延期的意见,交由企业保管,作为到期申报年检时的依据。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延期原因与企业正常申报年检无关的不合理理由不应批准。

(4)延期的时间只有30天。对到期仍不能接受年检的,我们除了要求企业提交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外,登记机关应视其具体情况出具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5、例外

(1)在年检期内已经到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但是由于其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登记机关责成补充材料,超出年检期的,不宜适用此罚则。

(2)已经歇业、停业、倒闭而未能参加年检的当事人,不在此列,应当按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查处。

6、注意点

(1)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主要证据的收集:

一般需要如下四个主要证据: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工商机关催检、告知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复印件;四是其它应收集有关证据。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1、主要表现及发现途径 (1)虚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为应付年检虚构会计报表。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末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对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重点数据进行查验。

(2)虚造前置许可证件。主要是前置许可证件到期未能及时更换,用做假的方法企图先蒙混过关。发现方法是核对原件。

(3)虚报、伪造经营情况。包括实际有经营行为而为图省事谎报未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活动与申报的经营活动不致等。发现方法是核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数据发现问题,再责令当事人提供财务账目、银行对帐单等。

(4)提交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为了通过年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情况取得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取得虚假年度审计报告。

(5)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年检人员通过对年检材料中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与相关材料予以对比,或通过股东投诉等发现问题。

2、构成要件

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以隐瞒、作假为手段,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1)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7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意点

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年检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1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年检中常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改变住所、经营(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5)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活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未 3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公司设立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处罚依据

(1)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4)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注意点

(1)对公司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前置,对拒不登记、备案的,才能进行处罚。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不以责令限期办理为前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对合伙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登记、备案为前置,逾期不 4 登记、备案的,才能予以处罚。

(4)对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予以处罚。

四、其它在年检中易发现的违法行为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1)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1)处罚依据

5 公司:《公司法》第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2)注意点:一是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吊销;二是对于非公司企业的,视同歇业,收缴执照,责令注销,拒不注销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9)项予以处罚并吊销;三是对合伙企业不能进行处罚。

推荐第10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第11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2〗〖3〗〖4〗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管理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

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

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摘要)

一、受理和立案

1、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3、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4、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5、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7、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8、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9、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10、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1、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2、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3、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4、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5、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13篇: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一、系统的组成:

五个子系统: 案件查处 案件督办 案件统计 卫片汇总 机构信息

二、系统作用:

它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的重要保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平台;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收集、统计、分析执法监察基础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三、总体目标:

让每个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安装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应用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工作进入这个系统,逐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最终建立全国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程数字执法。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四、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二、关键环节:责令-决定处理意见-告知-申辩/听证-移送。

责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责令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 适用情形:

正在进行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矿产9种);

2、责令退还土地(5种);3、责令限期拆除(4种)。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2.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2.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5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矿产9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9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2.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5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退还土地:(5种)

2.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2非法批准占用的,使用的土地;2.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2.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限期拆除(4种)

2.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2.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1条、83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责令履行义务:存在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没有处罚条款。

4、责令进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决定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环节即为“决定处理意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告 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告知应在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处理意见之前提出,在决定处理意见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应该分别进行,听证告知隐含着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了,就不必进行处罚告知。我们以后要求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合二为一,在一个告知书上,同时告知。

(四)申辩/听证

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要告知?

经过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如果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听证告知,如果不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处罚告知。

(五)移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1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处理,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予以结案;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继续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目录:

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0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

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

6、立案呈批表;0

7、询问笔录;0

8、现场勘测笔录 0

9、鉴定书;

10、证据保存通知书;

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2、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4、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15、行政处罚告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行政处分建议书;

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2、非法财物移交书;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6、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

27、法律文书呈批表。

二、法律文书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法律文书主要将土地、矿产两套法律文书合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律文书格式。

三、增加的法律文书:

0

1、责令法律文书;0

2、处理决定呈批表;

0

3、法律文书呈批表;0

4、证据保存;

0

5、非法财物移交书;0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删除的法律文书:

0

1、撤销立案呈批表;0

2、撤销立案决定书;

0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

五、需要编号的法律文书:

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 停 0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

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0

6、立案呈批表 0

7、证据保存通知书 0

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0

9、行政处罚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吸证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处分建议书

14、非法财物移交书

15、强制执行申请书

责 履 责 改 责 作 当 罚 立 证 保 犯 移 告 听 告 听 通 罚 处 建 财 移 强 申

五、法律文书的编号方法:

单位简称+执+文书种类+(年份)+顺序号

横向编号:吉国土资执立[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罚[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告[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听告[2014]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场处罚程序:

受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在此之前,应当进行“处罚告知”。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1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2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招待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招待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4篇:表态发言

在吴家堡街道新成立社区揭牌仪式上的表态发言

(2013年10月24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能够在秦皇北路社区举行街道新成立社区揭牌仪式,对我来说,是一份至高无上的荣誉,是对我工作的肯定和信任。这一份信任,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考验和重托。在这里,我要衷心感谢党组织多年来对我的教育和培养!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同志的支持和信任!

作为秦皇北路社区第一任党支部书记,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也有信心和决心,以强烈的责任感,尽心尽力,依靠组织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干部共同努力,认真完成党工委、办事处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促进社区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勤学善思,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我将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首要任务,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方法和新经验,努力学习先进理念和思想;主动向身边的同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拓宽视野和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树立新目标、勇创新业绩。

二、转换角色,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支部全体成员共同的目标。因此,我将用心做好从一名普通干部到党支部书记的角色转换,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支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以“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为依托,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团结和带领支部全体党员,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干好工作。

三、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社区形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勤政、积极进取,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提升道

德水准,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干事,为身边同志做好表率。

今后,我将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决不辜负大家对我的信任、希望和重托。为建设“活力、人文、平安、靓丽、和谐”吴办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第15篇:表态发言

任 前 表 态 发 言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领导: 我非常荣幸作为xx县长提名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今天到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任命,这是组织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如果能够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会十分珍惜这次机会,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决不辜负组织和人民对我的期望。我将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团结进取、勤政廉洁,以突出的工作业绩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回报组织和领导的厚爱与期望。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市场经济、社会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拓展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尽快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我将尽快适应角色的转变,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一是保证做到服从领导,尊重同事,团结同志;二是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为基层排忧,为群众解难;三是认真分析研究县情和所承担的工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努力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认真贯彻XXX战略,尽心尽职落实好市县党代会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献计出力,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是不断总结创新, 1

争取工作主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精诚团结,当好参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讲团结,讲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做到维护不自负、主动不盲动、到位不越位;与班子其他成员坦诚相待、团结协作、有功不居、遇过不推、补台不折台,尽心尽力做好分管工作。

四、守法守纪,廉洁勤政。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履行党风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以《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行政。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在反腐倡廉中做好表率。

五、依法行政,接受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动汇报请示工作,认真对待和办理人民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自身的工作和行为置身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中,努力做到让人民满意。

如果没有通过对我的任命,说明我的工作还存在差距,我会正确对待,继续加倍努力,认真做好其他工作。

谢谢大家!

第16篇:表态发言

在全区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动员大会上

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今天,区委、区政府召开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动员大会,动员布置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这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区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坚决拥护,并以此次会议为契机,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赋予我们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领会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做了大量工作,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得到了群众的拥护,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因素,还有很多工作并不尽人意,群众呼声强烈,其中反映最为集中、最为持久的问题就是违法建设问题,已成为群众反映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阻碍发展的难点。开展这次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是维护和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需要、是维护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预防腐败及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需要、也是保护群众政治权益的需要。 我们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按照“统一领导、市区联动、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突出重点、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要求,迅速启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铁的决心和措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强力开展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割掉城市毒瘤,捍卫城市尊严,维护群众利益,创造城市良好形象和居住环境。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抓好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举全区之力,动员全体力量,采取得力的措施抓好开展为期一年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专项行动,对影响安全、影响消防、影响通行、影响观瞻的违法建设,要采取自拆、帮拆、强拆等方式予以拆除,确保年内应拆尽拆的违法建设60%拆除,到明年8月1日之前100%拆除,从即日开始,确保新增违法建设为零。

一是是狠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区形象。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努力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职能,延伸城市管理的触角,扩大城市管理的覆盖面,使城市面貌有一个看得见的变化。 二是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负全责的包抓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把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政绩考核,坚决做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责任、人员、进度、时限“五落实”。建立和完善工作例会、督查通报制度,集中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监管,全力以赴做好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共组织大型强制拆违行动10次,拆除违法建设面积41005平方米,剪掉的钢缆有1000多条。

为进一步强化违法建设监管力度,规范城区内各类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反弹,建立专门巡查长效机制,集中人员,采取日巡查、日监控、日汇报制度,实施全天候监控,严查每一处违法建设,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挡和死角。

全力做好现场勘查案件建档工作,避免工作人员重复跑现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机动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照相、现场勘验进行取证;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而复杂。我们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再动员、再部署,抓重点,攻难点,以铁的决心、铁的举措、铁的纪律,坚决打赢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攻坚战。

第17篇: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亲爱的伙伴们,大家上午好! 我叫张西荣,来自五莲综拓部。今天能够站在这里,首先要感谢市公司各位领导,给我们综拓部创造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再则感谢市公司综拓部门经理率领的内勤伙伴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我的无私帮助和支持,才使我取得了今天的工作成绩。还要感谢所有的业务伙伴对我的支持,衷心的谢谢你们!!(停顿,等待鼓掌结束)

过去的第一季度,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期,我们全体伙伴在市公司的精心安排和组织下,向着同一个目标全力冲刺,向着向往已久的无锡奋勇争先、不甘落后。过去的第一季度,我们感受到了来自公司的亲切关怀和关注,感受到了来自身边同事的无私帮助,我们为之感动,感动之余我们清楚,我们能做的只有全力以赴冲刺目标,用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大家予以回报,用实际行动向市场亮剑:“我们是不可战胜的力量”! 当前我们正面临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时代,谁能抓住时机,勤于动脑,努力工作,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一名营业部经理,我看到伙伴们靠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我为大家感到由衷的高兴。亲爱的伙伴们,珍惜现在所拥有的一切吧,请您坚信,只要我们怀有一颗执着上进的心,有永不服输的精神,再加上我们的智慧和汗水,命运之神就不会亏待我们,成功就一定属于我们,因为“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

二季度攻坚战已经打响,全市系统所有员工都积极投入,为荣誉、

为全年工作的圆满而拼搏。二季度里我一定要拿措施、求实效,认真贯彻公司政策方针,深入市场,关注客户,在工作中确定展业重点,锁定展业目标。为全面圆满完成年度任务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后期的工作做好坚实的基础。

在此,我代表人保寿险险全体综拓伙伴向各位表态:

1、全力以赴、冲刺目标,圆满完成二季度各项任务目标

2、服从公司安排部署,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政策方针

3、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团结伙伴,相互帮助,在团队中实现全面共赢的良好氛围

亲爱的伙伴们,现在就让我们并肩同行,在坎坷中不屈不挠,在逆境中不歇不停,在顺畅时不骄不燥,在成功时不缓不松,让我们象那草原上奔驰的骏马,象那蓝天中翱翔的雄鹰,向着成功的彼岸、心中的目标全力冲刺!

谢谢大家!

第18篇:表态发言

xxx年xx厂Φ400机组中修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

xxxx年xx厂Φ400机组中修将于x月xx日早8:00拉开帷幕,按照指挥部要求xx(集团)公司全力以赴准备打好这一仗。

这次xx厂Φ400机组中修,xx公司主要承担的任务有:1#、2#穿孔机的主减速解体检查,更换抽承,1#、2#穿孔机机架解体检修,更换转鼓,研磨更换半圆键,双向热定心机解体检修,前台料槽、料槽升降系统,推料机等等设备检修。

历年来xx厂Φ400机组中修,xx公司同时承担两台穿孔机前台检修,这还是第一次,也是xx公司成立二十多年来第一次进入到xx厂大中修当中承担主线。因此,对于xx公司是新的考验,也是xx(集团)公司领导对xx公司的信任。

这次中修,xx公司集中兵力,一开工就进入4个专业直属队,他们分别是:xx分公司、xx公司、xx分公司,这些直属队直接由xx公司统一指挥、调度,在xx公司内部成立指挥部。由总经理、书记亲自挂帅,同时成立相关各职能组,24小时领导带头轮流值班,做到每天早上7:30,晚上18:00内部召开碰头会,安排布置当天任务、工作量,安排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网络进度情况,执行设备动力部大、中修管理办法。

各位领导,同志们:

xx(集团)公司虽然是第一次集中优势兵力站在大、中修主线战场,但是,xx(集团)公司各级参战人员有能力、有信心,把这次中修任务圆满完成。

俗话说:世界上任何事情他都是给有准备好的人准备着,因此,xx集团公司已充分做好准备,迎接这次xx厂中修考验。

九月金秋,正是万物结出丰硕果实的季节,在这美好的时光里,xx(集团)公司将以崭新的面貌在这次中修当中铸就辉煌。

谢谢!

xx(集团)公司

xxxxx

第19篇:表态发言

党支部书记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中心机关工委、党组的支持和关心下,新一届党支部支委班子顺利诞生了。这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员同志们最关心的一件大事。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新一届支委班子向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铁路分中心党支部带领全体党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体党员开拓创新,务实工作,克己奉公,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作为一名党支部书记,在今后的工作中,紧密团结机关全体党员,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党章》和各种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加强业务政策的学习与研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使党的政策更好的与业务工作实际相结合,更好的发挥政治效应。

二、充分发扬民主,抓好支委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支部书记职责,使支委班子成员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联系与协调,紧密联系党员和职工实际,强化相互间的了解与沟通,增进感情,努力形成团结融洽、生动活泼、共谋发展的和谐氛围。要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切实抓好党员的培养和发展工作,为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积极组织党建主题实践活动,抓好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激发每个党员积极投身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三、勤政廉政,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用《廉政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八不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以身作则,廉洁从政。

最后,我决心不辜负党组织的期盼和全体党员的重托,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态度,扎实的作风、优异的成绩向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献礼!

谢谢大家!

第20篇:表态发言

在全市“两包一保”和干部下访接访活动

动员大会上的发言

李耀江

各位领导、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两包一保”和干部下访接访活动,是确保国庆六十周年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我们坚决拥护。作为下派工作组成员,我们感到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恪尽职守,抓好落实,坚决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两包一保”和干部下访接访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举措;这项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隐患,全力维护社会和和谐稳定。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使工作组的全体人员明确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要

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措施上过硬,以高度的责任、高昂的斗志、忘我的精神、过硬的作风,全力投入到“两包一保”和干部下访接访活动中,不遗余力地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这次下访工作组肩负的任务很繁重,既要带案下访、直接接访,解决信访问题;又要对“两包一保”及下访接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还要排查矛盾隐患、沟通信息,分析信访形势、提出建议,追究问责。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为了完成任务,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我们要结合当地信访稳定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对工作组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分解和细化,按市委的要求,忠实地履行好工作职责。二是充分发挥好工作组整体以及每一个同志的作用。一方面要搞好工作组成员的团结协作,形成工作的合力,发挥好工作组整体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好每一个同志的特长和优势,做好“两包一保”和下访接访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多调查研究,多提出建议,多沟通协调;认真分析形势,找准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工作措施;强化指导协调和督导检

查,坚持点面结合、巡回指导、实地查看、座谈走访、重点督察等方式,推动活动扎扎实实的开展。

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一要有严明的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对活动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以“干部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强化对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的约束,以严明的纪律确保任务的完成。二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到农村、街道、厂矿、企业,深入到上访人家里,面对面接触群众,了解情况,研究案情,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对每一个信访案件,对群众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分析梳理,拿出解决办法。通过过细的工作,扎扎实实地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解决一大批疑难复杂案件。三是要有顽强的拼搏精神。要发扬“走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想千方百计,吃千辛万苦”的精神,顽强拼搏,不辞辛苦,按照市委的要求,吃住在县市区,蹲得住,扎下根,切实深入下去,扑下身子扎实工作。四要有良好的表率作用。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工作组成员,更要为基层的干部群众做好表率。要在生活上低标准,不给基层添麻烦;在工作上高标准,要给基层做榜样。要奋发有为,勇挑重担,团结和谐,昂扬向上。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国庆安保和维护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案件查处后续处理表态发言
《案件查处后续处理表态发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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