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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上报告的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报告的操作流程

企业报告根据报送方式不同,分为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网上报告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的报告,包括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指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的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及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未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报告。

(一)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方类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例如母公司、子公司等。

1.预收货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预收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预收货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预付货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预付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付货款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预付货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完成预付货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付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修改】/【预付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预付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3.延期收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延期收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延期收款报告。

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延期收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完成延期收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延期收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延期收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延期收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出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延期收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4.延期付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选择“业务性质”(延期付款/信用证/海外代付/其他银行融资/其他),提交外汇局,完成延期付款报告。

在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延期付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完成延期付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延期付款信息,在进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延期付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延期付款信息,在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延期付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延期付款信息,在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延期付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延期付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应通过监测系统贸易信贷报告中的延期付款报告功能进行操作,操作流程见“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三)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完成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完成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四)差额业务报告 1.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付汇差额,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付汇差额信息,在付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付汇差额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收汇差额信息,在收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收汇差额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3.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进口差额,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在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进口差额信息,在进口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进口差额信息,在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4.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出口口差额,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出口差额信息,在出口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出口差额信息,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出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五)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出口收汇数据主体变更

(1)对于需要进行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报告的收汇数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变更的收汇数据,录入转入方企业代码及其所属外汇局代码,完成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出口收汇主体变更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撤销】模块,撤销相应收汇主体变更。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进口报关主体变更

(1)对于需要进行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报告的进口数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变更的进口数据,录入转入方企业代码及其所属外汇局代码,完成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报关主体变更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撤销】模块,撤销相应进口主体变更。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六)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是否进行报告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实施监管。相关操作无需通过监测系统完成。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业务,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分交易项目、账号(币种)录入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录入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提交外汇局,完成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七)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出口或收付汇数据,录入影响时间、影响金额、影响情况,提交外汇局,完成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特殊交易报告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企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继续教育网上操作流程

转学网上操作流程

企业网上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流程[1]

企业统计网上直报操作流程

重点税源企业网上直报操作流程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企业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网上申报开通

企业网上报告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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