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3: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十个关系”

(堵久虎 俞歌 程颖)

侦查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刑诉法的颁布和实行,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部门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才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把握好幕后和台前的关系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得到普及,群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显著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关注,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点由审判部门、侦查部门扩展到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人关注侦查监督职能是否正确履行,关注侦监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监督的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显著增加。如李天一案,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社会舆论一直关注案件的发展,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引起舆论媒体的广泛猜测,成为该案的聚焦点之一。

这种幕后到台前的变化要求侦查监督工作透明化、公开化,需将案件的舆论效果、社会效果纳入案件质量的考量范围。否则办案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成为舆论评论的焦点,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转变工作思路,适应幕后和台前的角色转换至关重要。

首先,侦监干警应转变执法理念,时刻谨记错捕漏捕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将削弱司法公信力,要审慎对待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类案件,谨慎做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其次,要提升舆情判断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风险的案件做好预案报备工作,对已经产生风险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总结工作。

第三,要主动适应幕后到台前的变化,迎合时代发展需求。许多检察院、检察处室、检察官个人纷纷开设微博,主动由幕后走到台前,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消除检察工作神秘感,提升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有更多途径了解检察工作、切身参与到法治建设和法律监督中。侦查监督工作者通过这一渠道也可以主动公开工作情况,使当事人或潜在当事人对侦查监督职责和办案原则有所了解。

二、把握好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关系

侦查监督工作是“一体两翼”的融合,审查逮捕是“体”,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是“翼”。但是在实践中,侦监部门往往对审查逮捕工作更加重视,未全面深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加强“两翼”工作的活力和张力,让审查逮捕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真正融合才能让“侦查监督实至名归”。

一方面,要把握好审查逮捕与立案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目前立案监督的开展存在案源少、监督难度大、监督效果不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改变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多途径保障线索来源。目前立案监督主要来源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或者群众举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等,许多被害人并不知晓公安机关不予不立案的法律救济途径,或者即使到检察院举报,也因为拿不到侦查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侦监部门应当与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利用送法下乡、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除了审查案卷时要更加细致,也应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寻找线索,积极促进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

第二,借专项整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侦监部门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工作敏感度和敏锐度。要避免专项监督活动“来得快,去得也快”的现象,认真总结在专项立案监督中掌握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使立案监督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多方位学习,提高立案监督水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总结监督经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学习监督卓有成效的单位和部门的宝贵经验,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侦查权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力,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控制犯罪、确保起诉顺利进行。[1]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权力,目的在于规范侦查权的使用,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要做好侦查活动的监督必须要在思想上有监督意识,行动上发觉监督线索,能力上提高监督水平,将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侦查活动造成冤假错案,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三、把握好依法办案和矛盾化解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中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衡量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各类社会矛盾层出,除了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涉众经济犯罪、新类型犯罪,也有因小矛盾引发的轻型犯罪。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案件时因未达到部分当事人的诉求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首先,要提高侦监干警对案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察觉能力和释法说理能力,将个案矛盾放入案件总体环境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视当事人上访案件,防止矛盾的延伸和扩大化。

其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两减少、两扩大”原则落到实处,即针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

再次,充分发挥“捕前和解”的作用,针对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初级关系群众中发生轻微刑事案件,应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办案思路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推动者、监督者,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根源阶段。

四、把握好依法打击犯罪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法制、实现法治,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2]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社会失范、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等问题。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打击刑事犯罪职能的同时,也是在履行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责。

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第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敏锐察觉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如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社会流动性增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社会管理的新议题。对于侦监部门而言,如何适用对流动人口的批捕权,如何降低对流动人口不逮捕措施的风险,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第二,要加强针对社会问题与侦查监督权适用的调研、学习。通过有针对性的调研和学习,增加对新问题、新现象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使法律实务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可引入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丰富办案技巧,提高批捕案件质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如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微博等新媒体引导舆论等。

另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创新社会管理的建议者,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与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疏漏时,为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堵塞漏洞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或向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裁判所提出的建议。[3]检察机关通过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有利于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做好追踪、反馈、总结工作,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而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五、把握好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关系

侦查部门与侦监部门是法律程序中紧密相接的两个环节,侦查部门是侦监部门的前站,侦监部门是侦查部门的后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四侦会”)中着重强调了与公安机关配合的重要性,尤其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的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要贯彻落实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首先要明确介入侦查的范围。基层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包括: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2、突发性案件;

3、有争议有分歧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等。

其次,要准确定位侦监部门在介入侦查中的角色。提前介入是为了把握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引导侦查机关合理合法取证。在介入侦查中,要把握好介入的“度”,要有限介入、合理介入,不可反客为主成为侦查活动的指挥者,也不可搞成“联合办案”,丧失侦监工作的独立性。

第三,要通过介入侦查为捕诉做准备。由于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在对刑事证据的把握和认识上不尽相同,一些案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证据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充分,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或者由于对重大案件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通过介入侦查,侦监部门监督和引导侦查部门的取证工作,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不当和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分歧,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六、把握好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关系

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捕、诉两权之间既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环节。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虽是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但都承担着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责。[4]捕诉部门能否形成统一认识,是否形成有效的合力,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质量的好坏。

因此,要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的衔接机制。建立对争议较大案件邀请公诉部门参加讨论机制,对立案监督、追捕、纠正违法、排除非法证据和实行附条件逮捕,捕后要求继续取证等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机制;公诉部门对准备做出不起诉、建议撤案或者改变定性的决定情况应及时告知侦监部门,以便学习讨论、统一认识。[5]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案件讨论、业务学习、调研、人员培训上加强合作和联系。

七、把握好严格审查证据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追诉犯罪需要通过证据分析,查明案件事实实现。[6]审查逮捕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为了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解决强制措施适用问题,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结论。为了提高办案质量,需要准确把握审查证据的标准,既不能构罪即捕,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又不可人为拔高批捕条件,否则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首先,要转变过于依赖口供定案的观念,强化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各种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因未准确把握证据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或者放纵犯罪的现象。承办人应树立固定和运用刑事证据的意识,严格审查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其次,既要注重实体证据的审查,又要注重程序证据的审查。针对侦查机关法律手续的审查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如办案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期羁押现象等。

第三,不可纠缠细枝末节,人为拔高逮捕标准,放纵犯罪行为。严格把握证据的同时,又不可将逮捕标准抬得过高,影响对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注重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是对达到起刑点的部分事实与证据的局部审查判断,在这一点上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标准和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后续的顺利进行,侦监部门应把握好审查的“度”,切不可偏离逮捕标准应遵循的轨迹。

八、把握好独立办案和协调案件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侦会”对侦监部门独立办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加强对协调案件的报告,针对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要严格按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院侦监部门报告,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提出意见或者协调后不及时报告,造成冤假错案的,要承担错案责任。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应坚守自己的关口,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自己的意见,敢于依法抗命,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九、把握好打击犯罪和依法行使逮捕权的关系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行使逮捕权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方面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另一方面在行使逮捕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构罪即捕”、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等现象。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要求侦监部门更加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谨慎履行职责,平衡打击犯罪和依法行使逮捕权的关系。

首先,要转变侦查监督的工作理念,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相比较旧法中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侦监部门承办人应转变执法理念,既要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要注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

其次,要学习和掌握新刑诉法内容,领会法律精神和要义。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原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保留了事实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将逮捕必要性条件修改为“社会危险性”条件,并将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承办人应加强新刑诉法内容的学习,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新法对侦监工作的要求。

第三,要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将新逮捕条件运用到实际办案中,规范逮捕权的行使。承办人应根据新逮捕条件严格执行逮捕权,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改变构罪即捕、逮捕涉嫌轻罪人员、一押到底的现象,掌握好、运用好逮捕权。

十、把握好刑诉法修改后任务大幅增加和办案人员少的矛盾关系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权力和任务,如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制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纠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更显突出。因此强化基础建设、提高队伍能力素质成为侦监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首先要提高侦监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四侦会”精神,严格遵守中央改进作风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高检院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工作亲和力和人民满意度,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检察职业道德观。

其次,要加强侦监干警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侦监干警的业务能力、学习能力,另一方面要针对刑诉法修改后任务量增加的实际情况,科学计算、充分论证,积极向党组反映,充实办案人员,缓解人少案多矛盾。

第三要积极推进侦监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与案管、技术等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合作力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技术含量,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干警应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把握工作主题 做好民族工作

做好秸秆禁烧工作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厅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什么要做好提案工作?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把握“两个关系”做好“四个带头”

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五个重点

浅谈检察院侦查监督实习工作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