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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17 08:36:38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是基础

作者:郑锦春

来源:检察日报规范,名词意义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动词意义是使合乎标准,即按照既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执行。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

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对比可知,规范化是对规范一词名词和动词意义的双重涵盖。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亦可以从名词和动词的双重属性来阐释。

一、名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目标决定方向,方向决定出路。名词属性的规范化相对来说属于静态、长期、宏观的,并且具有指导性、约束性、稳定性的特点,它要求明确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侦查监督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执法主体配备到位和制度建设完备规范。

从执法主体的层面说,无论是审查逮捕权,还是立案监督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都应由有检察官身份的主体来行使。当前侦查监督部门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挑战。在内蒙古,有近40%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2至3人,即便如此,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检察官断档问题使得符合条件的侦查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既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支持,也需各级院党组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将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调配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另一基础性条件,只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恣意执法。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更多的新任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工

作机制跟进不及时,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因此,构建一套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以往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及工作实际,已完成包括《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在内的五项工作制度,正在酝酿建立报捕案件提交全部证据清单和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机制等九项工作制度。

二、动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要求目标精细化、制度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这些精细化的要求对队伍的素质建设,特别是队伍的执行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两手抓,一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心;二抓岗位练兵,强化办案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引领和规范执法行为。但实践中,由于受到很多干扰,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一方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基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念,希望批捕以惩罚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就认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甚至是偏袒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日益发展,使得侦查监督工作被动地“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捕与不捕受到网民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压力下,作出任何决定都需要秉持法治思维,即必须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坚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有了正确的理念导向,如何提升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就成为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关键。内蒙古检察机关以“内强素质”为目标,注重在实际效果和练兵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创新练兵形式,以培训促练兵、以竞赛促练兵、以实战促练兵。在业务竞赛中,不仅注重“赛尖子”,更注重“赛全员”,体现了基层赛、赛基层的特点,达到了以赛促训的效果。去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共举办侦查监督业务专项培训班两个,培训盟市及基层院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290人,覆盖面达到了53.2%。

三、双重属性有效结合,开辟侦查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制度是前提,执行力是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内

蒙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引领各项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南,同时依托六项制度,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实行办案指标通报制度,做到执法办案心中有数;二是坚持案件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全面整改;三是实行重点案件随时剖析制度,注重规范化的“时效”与“实效”;四是建立重点办案指标研判制度,强化目标制定与制度落实的针对性;五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个案业务指导;六是建立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此次抽样评估,以发现问题为主,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按照自治区院的统一部署,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制定了抽样评估实施细则,检查项目达154项。通过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的检查评估,发现并梳理了以往执法活动中的很多共性问题以及个案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将这些问题通报全区检察系统,以点带面,使没有被抽到的地区也能够对照查摆,为下一步彻底解决类似问题、促进规范执法树立了靶子、奠定了基础。根据抽样评估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将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规范化手册》,指导全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责任责任:李斌

推荐第2篇:侦查监督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518048]

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谓“错 案”,众 说 纷 纭,本 文 对 此 不 作 深 入 探 讨。 作为一名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官,笔者仅

从侦查监督工作的视角出发,分析在侦查监督中发现

的常见错案类型和原因,继而探讨监督对策,以更好的

开展侦查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大程度地实现

公平正义。因此,本文所说的“错案”,主要指犯罪嫌疑

人不构成犯罪而侦查机关错误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案件。

在侦 查 监 督 中 发 现 错 案 的 主 要 途 径 是 审 查 逮 捕, 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可以

发现其中有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因而

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笔者的工作实践来看,每年

以“不构成犯罪”不捕的人数大概占全部提请批准逮捕

人数的1%至2%,最高不超过3%。虽 然 从 数 字 上 看, 错案的比例并不大,但是对涉案嫌疑人的影响却是巨

大的,它使无辜的人错误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身自由遭受侵害。

一、错案的主要类型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错案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正

确适用法律,只有在确定了应该适用哪个法条的基础

上,才能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条所规

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不

同,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的错误判断。

1.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如罗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罗

某某作案时刚满18周岁,陈某某未满16周岁,两人的

作案对象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所抢财物为被害人随身

携带的手机,且两人在作案时只采取威胁手段,未对被

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暴力取

财的目的不明显,主要还是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而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第

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相关规定,对二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由于陈某某作案

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如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一案,许某

某等三人向被害人韦某某订购了5部手机,并通过网

络将一张伪造的支付宝付款截图发给韦某某,韦某某

见到截图后以为对方已付款,便将5部手机通过快递

发货给三名犯罪嫌疑人。本案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

对许某某等三人提请批准逮捕,但是经审查,许某某等

三人是以做生意需要进货卖给客户为由而向被害人购

买手机,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而是商业买卖

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

三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合同诈

骗。由于骗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0元,未达合同诈

骗罪的追诉标准,许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插手经济纠纷

侦查 机 关 将 经 济 纠 纷 认 定 为 诈 骗 或 合 同 诈 骗,导 致错案发生。如袁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

袁某和被害人乔某某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乔某某一方

提供资金和手机PCB板,袁某负责采购其它物料,将

这批手机PCB板加工成LS29型手机主板。在乔 某 某

支付货款后,袁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乔某某遂报

案。袁某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称因乔某某提供的

PCB板没 有 标 准 原 点,无 法 定 位,加 工 厂 无 法 生 产,其 已让公司的工程师姚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乔某某的

合作伙伴付某某,称货物要延期生产。经查,袁某在签

订合同后,确实购买了加工LS29型手机主板所需的配

件,也 将PCB板 等 材 料 拿 到 加 工 厂 准 备 生 产,后 加 工 厂 发 现PCB板 没 有 标 准 原 点,无 法 生 产,姚 某 某 也 证 实袁某让其打电话把这一情况告诉了付某某。因此,本

侦查监督中发现的常见错案 及监督对策

文◎杨 娟*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案明显属于经济纠纷,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行 为 情 节 显 著 轻 微,不 构 成 犯 罪

如韩 某 某 等 十 一 人 涉 嫌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一 案 中, 韩 某 某 和 李 某 夫 妻 二 人 经 营 的 甲 公 司 销 售 假 冒 的D- LINK、3COM等品牌的网卡及交换机,货物来源为唐某

某开设的乙工厂。侦查机关查获该案时,现场抓获了上

述三 人 及 甲 公 司 的 四 名 员 工 和 乙 工 厂 的 四 名 员 工,并 对这十一人均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本案属于单位犯

罪,依法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甲公司和乙工厂的八名员工均

是按照老板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每月领取固

定工资,未从销售假冒商品所得利润中分成,而且该八

名犯罪嫌疑人并非一直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活

动,而是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中涉及一部分假冒商品,

在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因此该

八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四)依照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

对一些行为,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但已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或上级单位的指导性意见认

为不是犯罪的。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

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证据证

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

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追诉标准的,对代

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

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在陈某

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相关证据可证实陈某某帮助叶

某联系青某购买毒品,青某称陈某某没有和其一起贩

毒,没有从其贩毒所得中获利,叶某向陈某某联系购买

毒品时也没有给陈某某介绍费等好处。因此陈某某的

行为属于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由于其没有从中牟利,其

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造成错案的原因

造成上述错案的原因很多,有些属于在学术观点

上有不同的认识,如某种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是

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等,有这种分歧意见属于正常

现象,很难说孰是孰非。除了这种纯粹的理论见解的不

同外,造成错案大致还有以下原因:

(一)执法理念不同

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侦查机关注重打击犯罪维

护治安稳定,检察机关则强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坚 持 不 同 的 案 件 区 别 对 待,双 方 在 对 法 律 的 理 解、案件处理上常有较大的分歧。这一分歧突出表现在对

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和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打

击范围上。

1.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我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是教 育 为 主、惩 罚 为 辅,在 是 否 构 成 犯 罪、构 成 何 罪 的 标准上均和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并且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定》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了教

育、感 化、挽 救 的 方 针,充 分 体 现 了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策 中“宽”的 一 面,但 是 侦 查 机 关 出 于 打 击 犯 罪 的 需 要,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区别对待,前文中所

举的罗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就是一例。除了案件定

性分歧外,还有对情节的把握不同。如根据上述《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在蔡

某某 涉 嫌 盗 窃 案 中,蔡 某 某 作 案 时 刚 满16周 岁,盗 窃 未遂,归 案 后 对 盗 窃 事 实 供 认 不 讳,认 罪 态 度 较 好,因 此对其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2.对 一 些 涉 及 人 数 众 多 的 案 件 中,侦 查 机 关 往 往 对所有涉案人员均提请批准逮捕,但是检察机关要求

严格区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在犯罪活动中所起

的作用,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

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大部分,这和该类案件的作案手

段是密切相关的。如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嫌疑人

一般都会有固定的生产地点,并且要雇请工人才能完

成生产、加工、销售、送货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因此这类

案件大多是多人作案。对于其中工人该如何处理,公、

检两家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公安机关认为,这些工人

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和老板构

成共犯,应定罪处罚。但是检察机关认为,这些工人只

是按照老板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工作,从而获取劳动报

酬,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从

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就业现状来看,要求工人拒绝老板

安排的制、售假工作,对工人的要求过高。因此,从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现阶段对这些工人的

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以免扩大打击面,影响社会的和

谐稳定。上述韩某某等十一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便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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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是适例。

再如开设赌场案中,对赌场的雇佣人员如何处理,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争议较大。侦查机关认为:对雇

佣人员可以作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论处,检察机关则

认为:赌博属于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这决定了在确定

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时要注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开设

赌场罪着重惩处的是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的赌场经营

者及组织者。而赌场的一般雇佣人员只是提供发牌、看

场、“抽水”等劳务,与筹集资金等直接开设赌场的组

织、经营行为有很大差别,在赌场运作的过程中只是领

取固定工资,又没有参与抽头分红,对赌场雇佣人员不

宜作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二)侦查机关对立案标准把握不严

侦查机关由于受到办案指标的压力,往往对于被

害人的报案没有严格审查,草率立案;还有一些被害人

较多的案件,由于受到维稳的压力,担心引发群体性事

件而 立 案;此 外,立 案 标 准 毕 竟 和 逮 捕、起 诉 的 标 准 不 同,而且立案阶段所接触到的证据材料较少,导致侦查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产 生 错 误 判 断 而 立 案。草率立案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合同诈骗案。

“执行 难”在 我 国 是 较 普 遍 的 现 象,因 此 发 生 经 济 纠纷后,有些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起诉、仲裁等民事途径

来解决,而是更乐意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一旦公

安机 关 立 案,这 些 所 谓 的“被 害 人”就 可 以 向 对 方 施 加 压力,迫 使 对 方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因 为 这 时 的“犯 罪 嫌 疑 人”,尤 其 是 被 刑 事 拘 留 的“犯 罪 嫌 疑 人”会 急 于 和 解,以免除牢狱之灾。对于这类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会

产生错误判断,只要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编造了虚假的

理由,就 认 为 是 诈 骗,只 要 找 不 到 犯 罪 嫌 疑 人,就 认 为 是“卷款逃匿”,从而立案。但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

构成要求嫌疑人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

段,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一方

因各种原因延迟履行合同,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履行

是常有的现象,这时编造一些理由拖延或躲避追债也

是正常心理。这种合法取得财产后的编造借口或逃避

和事前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受骗而交付财物并在取得

财物后“卷款逃匿”是有本质区别的。对这类案件,侦查

机关应在立案时加强审查。即使立案时没有发现,在侦

查过程中发现属于经济纠纷,也应当立即撤案,不应再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三)部分侦查人员缺少学习

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要是凭经验,缺少

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某些罪名立案标

准已发生变化却不知情,仍然按照旧的立案标准办案。

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一)》颁 布 之 前,对 引 诱、容留、介绍一人卖淫的,就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

罪处 罚,但 是 上 述《立 案 追 诉 标 准》将 该 罪 的 立 案 追 诉 标准提高到了二人次,一些侦查人员由于不知道这项

规定,导致错误立案。

三、监督对策

(一)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由于《刑 事 诉 讼 法》只 规 定 了 检 察 机 关 对“应 当 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监督,以往检察机

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监督只能借助纠正违

法的形式来实现。但是自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 行)》生 效 后,检 察 机 关 对 不 应 当 立 案 而 立 案 侦 查”

的监督有了明确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权

力,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

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据

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可以参与案件,

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的“提前介入”,可

以尽早发现错案、纠正错案。但是通过“提前介入”发现

错案仍然只能在错误立案后进行补救措施,要从源头

上减少错案的发现,就必须在立案环节严格审查,避免

错误立案。如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能建立信息

通报机制,就能了解到公安机关受理的报案信息以及

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实现对立案环节的监督。

(三)加强沟通、使执法理念趋同

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撤销立案属于被

动撤案,如果公安机关能主动做到不立案,就会避免刑

事诉讼环节的错误启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

检察机关应加强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大力宣传我

们的执法理念,使双方在执法尺度上能逐步趋同,平衡

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比如共同召开案件研

讨会、执 法 联 席 会 议 等,最 好 是 能 形 成 会 议 纪 要,以 文 件的形式将达成的共识记载下来,便于贯彻执行。

推荐第3篇:侦查监督厅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2.承办应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査批捕、决定逮捕案件。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4.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査批捕工作。5.研究审査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推荐第4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查明《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 (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核对笔录的权利;(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核对笔录的权利。义务:(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

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义务:(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

《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受案和审查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处理意见。

五、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六、逮捕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八、报请人大许可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

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九、案件讨论与决定

(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十、签批与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填发《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十一、变更与撤销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和《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十二、追捕、复议、复核

(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除制作 《复议决定书》外,还应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并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通过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交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通知书》后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复核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三、审查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工作流程适用一至九条的规定。但是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四、备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备案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准逮捕的立案监督的案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4、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五、归档

办案人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回执后五日内,按照要求装订审查逮捕副卷,交内勤统一保管,对批准逮捕的副卷,内勤于十日内移送公诉部门,与公诉副卷一并由公诉部门归档;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保管当年和上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对时隔一个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应当及时送交本院档案室归档。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法律规定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当,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对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的,应通过追捕予以解决,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

(一)侦查监督部门自行调查发现或者控申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移送;

(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控告;

(三)公民或者有关单位的举报;

(四)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交办。

三、受理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前的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六、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七、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八、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九、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十一、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十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十三、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案,建议不被采纳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十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慎重审查。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十五、移送徇私舞弊线索

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是立案监督的重点,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导致该立不立的案件、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

十六、备案制度

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将《立案决定书》、《批准捕逮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流程

一、侦查活动监督范围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 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审查逮捕中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科(处)长汇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员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有影响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案件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建议,指导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四、受理诉讼参与人控告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五、侦查和强制措施中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办案人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七、发现侦查活动中犯罪线索的移送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八、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活动的监督

办案人对于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

24、1

26、127条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条件的案件,由科(处)长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不予批准延期,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

延长羁押期限工作流程

一、要求延长的条件

刑诉法124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126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127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126条规定延长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二、上报材料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有多人的,意见书以人为单位,一人一份),同时还应附有《简要案情》。《简要案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批捕时间、执行逮捕时间、批捕部门、基本犯罪事实及延期理由。基本犯罪事实要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清晰叙述,要反映出犯罪的严重性、复杂性和危害性,要能体现出符合《刑诉法》124条、126和127条规定的延期条件来。收到侦查机关或部门提请延期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填写《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连同意见书和简要案情上报上一级院。

三、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推荐第5篇: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使自己更深刻地体会到做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的神圣职责。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与检察官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道德品质的总体要求,既是对检察官职业活动的行为要求,又是检察职业对社会所负担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执业之基、发展之源。

“忠诚”,从宣誓那一该起,时刻铭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人民检察事业。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公正”,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尊重律师、法官,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正直善良、刚正不阿、勇于纠错。

“清廉”,终其一生树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使检察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文明”,检察官的外在形象是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做为一检察人员,在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精神实质的同时,要自觉参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推荐第6篇:浅谈检察院侦查监督实习工作

浅谈检察院侦监科实习工作

知识产权 0859 刘厚宝 0810160081 [摘要] 今年暑假,我来到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我全勤到岗,能够遵守检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向检查干警们请教,服从带教老师安排,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融入司法实践,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收获颇丰。

[关键词] 实习岗位 实习过程 心得体会

今年暑假,我来到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对于即将毕业的我们,实习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也是我们毕业后走向社会所迈出的试探性一步。我很珍惜此次在检察院实习的机会,实习期间,全勤到岗,认真对待带教老师交代的工作,能圆满完成单位安排的任务。总之,通过这三个月的实习,我对检察院的相关职能有了更全面地了解,同时也细化了课堂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这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一、实习岗位的基本情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该科分为两个组,分别是内勤组和办案组。其中,内勤组主管收发各类批捕、延羁、卷宗以及分案等工作。而办案组主管的工作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我被分在侦监科,主要的工作是参与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按老师的要求拟定《逮捕案件审查意见书》,整理档案,以及一些简单的文字与后勤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检察院实施侦查监督工作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批捕工作的法律依据,了解了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这些工作一方面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锻炼了我的法律思维。另一方面也使我加深了对我所学专业的了解:原来司法实务不仅只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套用法律条规,更多的是实际的调查取证和对案情实事求是的分析。而这就要求我们在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细致区分各种罪名的基础上,培养自己法律人特有的

1 理性思维,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案件。

(一)学习侦查监督工作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侦查监督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手册,并让我认真学习有关反侦查监督工作的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这一工作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认知程度有所加深。

(二)法律文书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内勤组处理了各类批捕、延羁案件,并协助收发卷宗和处理分案,以及记录讯问笔录等其他的法律文书工作。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法律文书课程虽有很多相通的地方,但仍存在某些区别。因此,我在运用理论知识的同时,又认真学习书本以外的实践中的知识,使我有了新的收获。

(三)协助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多起批捕案件,其中有强奸案、盗窃案以及故意伤害案等案件。在办案中,我首先要仔细阅读卷宗,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其次填写网上案件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再次亲自跟随检察人员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并不是随随便便问问就可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而是有方法和技巧的,尤其是对那些多次进看守所的惯犯,他们都或多或少具备反侦查的能力,极难从他们的供述中得出案件真相,因此,只有通过巧妙的运用已有的证据逐步深入讯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是同伙作案,则要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否则容易会造成串供。最后通过侦查活动,做出是否予以批捕的决定。通过跟随办案,我深深的了解到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复杂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完不成的。并且,在办案的过程中,我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丰富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批捕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

三、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

首先是法律文书课程中所学到的法律文书的写法和格式,使我在协助内勤组处理了各类批捕、延羁案件,并协助收发卷宗和处理分案,以及记录讯问笔录等 2 其他的法律文书工作中能够出色的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法律文书工作。

其次是有关刑法的学习。侦查监督处的批捕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批捕,因此,刑法的学习以及对刑法相关法条法规的熟练掌握就显得尤其重要。

再次是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侦查监督处的批捕工作以及办理各类延羁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使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性。

四、实习体会

首先,我想谈的是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经常听人说毕业实习只是走一个过场,只需做一些简单的文字工作,根本无法学到任何有用的东西。我想这样敷衍必然收效甚微,对单位对自己都有弊无利。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明确目标,平时认真积累经验,也许进步不是质的飞跃,但点滴经验都是极为宝贵的。正是有了这个良好的心态,我要求自己踏踏实实地融入单位的工作当中,带教老师加班我加班,老师休息我将事情做完再休息,抓紧时间多学多问,争取成为带教老师的一个得力帮手。

实习期间,在协助检察人员办案的过程中,我逐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流程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在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的同时,使我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巩固,也使我与检察院的领导干警们结下了深厚的情谊。我利用此次难得的实习机会,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加强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也深深感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性。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所学的书本上的知识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这也使我更加明确了要从实践中更 3 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书本上的知识的重要性,要使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这次毕业实习,更使我认识到走进工作岗位后,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上级部门、领导,同事以及下级部门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因此,应注重人际交往中的细节,从细节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文化底蕴,也可以看出人的综合素质,因此,这就要求我要注重细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使人际关系趋于和谐。也要注意培养良好的团队精神,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为集体争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总之,这次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我人生中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我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运用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协助各位老师办案,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因此,我很感谢我的实习老师和检察院的领导和各位干警,正是在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很快地提高了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在很短时间就能够协助检察人员完成各项工作,直至最后可以独立办案。在这些成长的 4 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收获的经验和知识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定是终生难忘。

推荐第7篇: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很荣幸在此向各位领导汇报我们的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3年,我科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侦查监督职能,着力提升审查逮捕质量,切实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障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尽职尽责,受到各方面的好评,2013年在全市侦监业务考核中,位列前三名。下面,我根据县政法委的安排,就我院侦监工作述职如下:

一、强化人权保障,确保案件质量

我们始终把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为首要任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认真审查每一起案件,2013年我科受理审查逮捕案件 84件129人,批准逮捕73件111人。一是坚决贯彻少捕慎捕方针。我们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严格贯彻少捕慎捕方针,对没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一般轻微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以及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全年共依法不批准逮捕 18人。二是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不捕案件,我们积极与公安、司法、所在乡镇及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挽救和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发现马某与被害人严某因邻里纠纷发生扭打,造成严某鼻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严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个家族也出现了严重对立。公安机关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对马某提请批准逮捕。我们受理案件后,得知双方系邻居,邻里关系一直很好,且马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及时联系被害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依法对马某不批准逮捕,两人握手言和,两个家族一触即发的矛盾也得到顺利化解。此案作为我院适用新刑诉法办理的首例不捕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贯彻新刑诉法,正义网特进行了宣传报道。由于我们工作到位,2013年不捕的18人中,没有出现重新犯罪,再次关押,也没有一起因不批准逮捕引发涉检上访现象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情况。三是积极创新人权保障机制。社会危险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侦查监督部门的重大职能,为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出台了《捕前社会危险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被省、市检察院推广。2013年我院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和审查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15人。由于我们严把批捕关口、羁押必要性审查,使我院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 25%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或捕后免予继续羁押,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侦查活动监督面广量大,如何抓住侦查监督的牛鼻子,取得侦查监督的实效,我们一是坚持提前介入力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介入具体侦查活动、了解侦查方案、出席现场勘查、听取案件汇报、参与案件讨论的方式,及时掌握侦查进展,并从逮捕和公诉角度有针对性地对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活动正确、高效进行。同时,通过介入侦查,也便于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从而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实行同步监督,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正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公正执法。我们全年提前介入侦查50余次,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认真审查案件,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如我们在审查李某涉嫌失火案时,发现这起违法炼山引起的森林火灾案件,不仅过火林地面积近700公顷,造成的损失巨大,而且案中似有隐情,我们通过耐心审讯,使推诿罪责的李某认罪服法,根据通李某的供述,我们深入调查,隐藏在失火案背后的戴某、王某涉嫌的渎职犯罪也浮出水面,遂移送反渎部门立案侦查,该案已提起公诉。三是强化立案监督。随着公安机关立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一般意义上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况已不多见,但因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理解而到检察机关要求立案监督的越来越多,对此,我们不是推诿塞责,而是认真分析,对证据不足却有犯罪事实的,我们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我们释案说法,做好息诉工作。四是积极推进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新形势下如何增强立案监督活动的实效,我们将贯彻落实“两法衔接”工作为重点,因“两法衔接”尚无具体规定,对基层院来说是一大难点。我们不等不靠,主动出击。2013年7月,我们了解到山区某乡有一头死牛被人买走,去向不明的情况后,主动与公安、农委等部门相关人员一起深入山区摸排,查出了雷某等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近,雷某等三人已被依法判处刑罚。我们以此案为契机,邀请县公安局、农委、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贯彻执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主题,召开了“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被市院采纳并在全市推广,也为我县“两法衔接”工作的持续开展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我们一是注重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诉讼和谐,提升检察机关的亲和力与执法公信力,取得涉检案件处理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嫌疑人还是受害人,无论是要求立案监督的还是进行法律咨询的,我们都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刑事政策的解释和情绪疏导工作,使他们看到法律的公正,相信检察机关的公允,带着希望等待法律的裁决。二是积极参加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我们随叫随到,积极参与调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有效促进了各类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三是针对严重危害我县稳定的治安问题主动献计献策,特别是对工作中发现的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问题,我们都认真对待,主动履职。如我们在审查有关涉林案件中,发现**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收购的生产原料已不仅仅是其注册的次小薪材,亦不仅仅是合法采伐的木材,而有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结合社情舆情,我们依法向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要依法查处,组织力量对林星板业有限公司非法收购林木的情况进行清理并依法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对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的木材收购进行依法监管,确保其收购木材的合法性。此后,我们又多次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但由于我县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保护政策,林业主管部门对此也束手无策。在此,我也向各位领导呼吁,支持我们侦查监督工作,支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以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还我们这片天的蔚蓝,还这杯空气的清新。

虽然我们在侦查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县委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许多不足,我们将以这次述职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办案机制、完善办案措施,加大办案力度,自觉服从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服从人大监督,加强与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努力,谢谢大家!

推荐第8篇: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邓象伟 贾济舟 杨娟

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更名后,2000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

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

“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困境

应该说,“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强化侦查监督及在新庭审模式下提升案件质量的新思路。即“要从重职权的行使向重监督效果发展。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改进工作方式。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新庭审模式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的进程,对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新近如新律师法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1)检警双方诉讼地位、权责、执法理念客观上存在差异,引导侦查活动有必要提前。

从权责方面看,“侦查机关仅负责侦查活动,侦查的后果——能否顺利控诉完全由没有参与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负责,从而造成权责失衡,侦查机关权力大于责任,检察机关责任大于权力。” 这种权责的失衡使得“侦查机关的重心在于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而检察机关的着重点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虽然侦查机关也已逐步转变观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予以重视,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侦查人员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至于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他们并不完全了解,造成侦查缺乏明确的目标。” 因此,侦查

环节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控诉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工作模式,将开展侦查监督的时间前移到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

(2)追诉活动是主动性的司法活动,需要一定的即时性和亲历性,因此应与一线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渠道。

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桥梁是预审部门,发现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一般均是通过预审部门“二传”给一线办案干警。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侦查一线民警基本没有工作联系,缺乏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更别说指引侦查。此外,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一般远在律师介入后,难以适应新诉讼模式的要求。

(3)“提前介入”并非常态工作模式,需要深化和超越。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据此,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可以参与案件,即“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针对的只是个案,并非常态的指引与监督。即使个别案件通过公安预审部门提前介入,也由于没有和派出所等侦查一线部门建立直接联系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侦查一线的指引和监督。有必要深化和超越,使介入模式常态化,这样才能“使介入范围和途径扩展,并且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与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结合,最终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得到有机统一。”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侦查监督机制的创新目标,是在职能转变要求下,对原有工作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进行可操作性的改良。侦查监督的机制创新应围绕监督与指引两大制度要求实现价值目标。

1.强化监督——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刑事诉讼贯穿正当程序理念,侦查程序不仅要达致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为公诉作准备的目的,而且要担当起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力的行使、实现诉讼民主、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职责。” 但显然,侦查人员基于其立场的关系难以主动、自觉规范其侦查权力,这就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侦查活动进行规制,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基于此,“堪称德国检察官制度创始者的法学大儒萨维尼在探讨引入检察官制时尝言„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含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产物。检察官的根本任务,应为杜绝此等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如此一来,此项创新(检察官)才能在人们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所以,侦查监督的首要价值应是规制侦查权力,“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抱着民权。即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2.指引侦查——有效连接起诉,保障顺利控诉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侦查和控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 由于从最终效果上讲 “侦查程序是在为检察机关关于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时所作的准备工作…因此,侦查工作要有为控诉服务的意识,检警关系应能有利于追诉职能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有效行使。” 这就需要适应新庭审模式下的检察引导侦查证据收集制度。通过“加大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监督力度,创立最新的工作机制,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配置。引导侦查的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质量。”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原则

针对上述现有工作模式的弊端,不少学者纷纷提出改革创新的应对方案,这些方案一般从检警关系入手,以期实现监督与指引并重的目标。如有相当部分学者提倡借鉴检警一体化模式, 并在相关立法的学者建议稿中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立法设计 。检警一体化模式在强调检察官指引侦查方面确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该模式也有背离现代检察制度创设意义、不利于侦查专业化和效能、违现行司法体制格局、现实操作会损害司法合理性与效率等理论与现实弊端。 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该模式的一些合理思路进行机制创新,但不能简单照搬。在实务工作中进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现有检警关系既有体制下进行探索的原则

侦查监督体制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检警关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定格,不仅在刑事诉讼法而且在宪法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其实践探索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检警一体化的机制,监督的话要有一定的距离。” 检察机关并不仅是侦查机关的配合者,还是一个客观的监督者。检察官只应对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方面的指导,在合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形成对侦查机关独立侦查权的干涉,否则将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有利于实现侦查监督机制价值目标的原则

从检察官制度的形成历史看,“检察官制皆属革命风潮与启蒙时代的产物,因而有„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的雅号。”“检察官作为法律之守护人,自创始以来,自始具有处于警察、法官两种国家权力的中介性质。” 这种定位,就要求检察官在工作机制中必须担负起监督侦查,连接控诉的价值目标。所以侦查监督机制改革应针对原有模式下的弊端,在监督“同步性”、“全面性”、“动态性”要求下,以求探索创新之路。

三、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探索

在实践中,较早探索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后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立足于检警关系对侦查监督机制创新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本区司法活动实践及地域特点(辖区面积小,案件数量多,新型疑难案件逐年增多),逐步探索侦查监督前移案发一线的创新工作模式。

(一)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

1.会签侦查指导工作文件,建立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

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加强侦查指引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必须有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知情权,这里的参与并否指直接参与具体侦查活动,而是指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只有知情,才可能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之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力,也是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必不可少的权力。没有这种参与权,侦查监督就可能落空,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就可能难以修复,灾难性的违法侦查就可能难以避免。” 因此,强化侦查监督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参与侦查活动,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在实践中如果一开始就以加强监督为由要求参与侦查活动,恐怕会引起侦查机关的抵触和反感,难以顺利实施。福田区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创新探索中,正是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出了由侦查监督部门派驻检察官到案发一线的基层派出所挂点开展提前介入和侦查指引,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建立了“驻所检察官”制度,即派出检察官驻派出所开展侦查指引活动。“驻所检察官”被命名为侦查联络检察员,简称联络员。

2.派驻业务骨干担任驻所联络员,履行培训、咨询、指引职责。

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挂点1至2个派出所,由各派出所为联络员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联络员的具体工作有:以专题讲座、专案剖析、参加法制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应派出所要求,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和证据问题向派出所提供咨询和指导,注重解决案件的细节问题,从案件管辖、定性、取证证据方面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发的第一现场,对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并对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提供具体指引,提高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备性,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起诉。

(二)以加强监督为突破口,不断调整联络员工作模式

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根本目的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驻所工作,掌握第一手的真实信息,从而保证侦查监督活动的实效。

1.结合办案,进行侦查监督

光指引不办案,侦查建议的落实得不到跟进,办案中进行的侦查监督就缺乏必要的认知资源,产生前期介入成本的浪费。因此,联络员除对提前介入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外,还在审查批捕阶段办理已提前介入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如果发现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时间届满后仍未提请批准逮捕,则可以对该案进行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违法撤案,以罚代刑的情况;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可根据前期提前介入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进行监督。

2.开展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扩展监督新途径

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方式对案件把关,促使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可避免的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与其在批捕、起诉阶段再进行纠正,不如在前期就进行纠正,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查联络检察员在派出所一线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指引及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对一些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深化监督为落脚点,突出重点, 探索专业化、常态化的指导监督机制。

通过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检察官前移案发一线,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最新治安动态,进一步提高了对整体刑事犯罪活动和规律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的能力,为突出重点,延伸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奠定了基础。

1.加强对新型案件侦查的指导和监督。

“检察官系刑事程序进程中决定性的过滤器。” 因此,检察官应不断寻找不同社会时期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平衡点,达到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实践中对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案件,基层办案部门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存在消极对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在对基层治安状况动态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时纳入侦查范围,这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2009年,联络员在办案一线了解到华强北出现大量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后,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予以打击。后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并顺利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即成功办理了该类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2.实现个人指导和专业化办案组指导相结合。

办案一线情况复杂,突发事件频发,面对办案民警的咨询,回复时间要求紧,疑难复杂案件凭联络员的个人能力难于在短时间内妥善处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医院的运作模式给了我们启发。 一般病人就诊时都是先到门诊,门诊不能即时诊疗的病人会转到各专科住院,由专科医生诊疗。借鉴此模式,可将办案检察官分为几个专业小组,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此一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就好比是办案门诊,在侦查一线提供侦查指引,而专业小组就是办案专科,当出现侦查联络检察员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就由专业小组以专业知识来共同指引。这样各位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彻底改变之前各检察官“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提高检察业务水平的合力。自成立专业组以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和专业小组成员联手成功介入了多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侦查效果。

3.完善指引侦查的常态机制——重大敏感事项全面通报

联络员的提前介入,有效地加强了侦检合作,提高了侦查效率,对妥善解决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传统提前介入机制仍存在缺陷,特别是对立案前侦查活动指导、监督不足,一些重大、敏感事项事发后、立案前处理不当,对往后的侦查、诉讼造成巨大障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增强,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后一旦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共同维护辖区稳定,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在联络员制度基础上于2010年6月进一步建立了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了通报范围、通报时间和通报程序。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相比,重大敏感事项的通报时间从立案后提前到了立案前,即在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否已立案,均要在短时间内通报给侦查联络检察员。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是对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有利于侦检双方就辖区内重大、敏感事项的处理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完善了对构成刑事犯罪事项的侦查活动全程监督的链条,切实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引、监督效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结语

三年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已由最初的大胆设想发展成有一套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的工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机制创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如联络员梯队建设有待加强,驻所联络中对侦查机关办案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待扩展等等。尤其是现有的机制创新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规范支持,机制运作更多地依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侦查机关“达成共识”,更多的类似于“行政合同” ,而没有强行法的效力。要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真正转变,还有待于由上而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举措,对此,希望福田区检察院的创新探索能为此提供一些有益的素材与营养。

推荐第9篇:侦查监督处工作职责[推荐]

1.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位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2.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4.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L作。5.研究审査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推荐第10篇:侦查监督科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

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2011年,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新疆第八次党代会和新疆检察长第十三次会议精神,在两级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 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侦查监督科坚持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全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主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为重点,严厉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效果,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7件30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3件23人,不批准逮捕4件7人。

坚持突出重点,打击“三股势力”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始终摆在审查逮捕工作的首位。尤其是对民族分裂势力 - 1 -

的骨干分子、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在逮捕环节上组织力量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从快办理,依法坚决惩处。二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突出重点,主要打击在垦区团场企业中发生的盗窃、诈骗企业资源财产犯罪,以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从而保障垦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在办案中,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每个案件,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严重犯罪,又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健全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客观地审查鉴别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把案件证据关;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把适用法律关;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防止和纠正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严把程序关。认真执行高法、高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按照证据

规则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赔偿范围,防止错捕和错不捕案件的发生。全年,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4件7人。批捕准确率达100%。

加强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认真落实高检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加强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做到兼听则明、公正办案,防止发生错捕或者漏捕现象。

坚持实行案件评查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不捕复议改变原决定、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一案一分析、一案一上报”的工作要求,对案件进行详细质量评查,及时进行专题分析,避免错案发生,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司法公正。今年以来,我科坚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增强实效”的目标要求,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树立法治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要求,以及分院公诉处的督促,我院侦查监督科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

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通过面向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师生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严防侵害案件发生。

四、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今年,侦查监督科刚刚成立,我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强素质”的队伍建设思路,采取切实措施,狠抓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分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积极参与维语学习,做到向老同志学习、向业务骨干学习,积极投身侦监工作,加强与其它科室的业务联系与协作,搞好团结稳定工作、落实好值班执勤工作、搞好个人卫生和办公室卫生,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整,现有的制度不能够有效执行。

2、侦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急需要加强。

六、明年工作的打算。

1、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制度。

2、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履行职能、服务大局的能力。

3、增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检察道德教育,增强侦监检察人员的检察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11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近年来,我们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第12篇: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共2篇) 3月11日上午,我院组织全体干警参观了平桥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这次参观学习对于我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这次警示教育的参与者,听到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看到少数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丧失原则,令我感到震惊与痛心。这些腐败分子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值得广大党员干部反思和警醒。作为检察战线的一名干警,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让我既充分认识到了肩负的使命,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了面临的挑战,明白了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对照先进找差距,反观腐败鸣警钟。在此,就警示教育学习情况,谈一下个人的几点体会。

一、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学习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党章规定党员八项义务的第一项。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筑牢思想防线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学习的重要性,古今中外都有精辟论述。孔子讲:“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意思是:做官了有余力便去学习,学习了有余力便去做官。他在《论语》中还说:“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意思是:学习新东西,并经常温习,不也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吗?他还讲:“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意思是:学之后才知道自己的知识不足,教书之后才知道自己学识不够。汉代刘向有一句很有名的话:“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意思是:人少小时好学,就像初升的太阳一样,光明鲜亮;壮年时好学,就像中午的太阳,光线强烈;老年时好学,就像燃烛照明一样,在黑暗中闪光。毛泽东少年即立志:“才不胜今人,不足以为才;学不胜古人,不足以为学。”培根在他的《论学习》中说:“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傅彩,足以长才。”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我们党员干部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干部。 要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要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提升人格修养,强化廉洁意识、奉献意识

公生明,廉生威。能不能保持清正廉洁,不仅关系到官德人品,更关系到事业成败。纵观中国历史可以发现,艰苦创业、清正廉明,国家就能长治久安;骄奢淫逸、贪污腐败,政权就会走向灭亡。著名爱国将领林则徐在《观操守》中讲:“观操守在利害时,观精力在饥疲时,观度量在喜怒时,观存养在纷华时,观镇定在震惊时。”这篇短文主要讲的是“观”字,第一位的就是观操守。每个党员、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始终保持思想纯正、品行端正、处事公正、为官清正,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以正树威,以清树威,以廉树威,以明树威,以能树威。首先要廉洁,不廉洁的干部,无威可言,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要了人家的,谈何威?尤其是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更无威可言。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真正做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干成事,干好事,干实事,真心诚意为人民,扎实苦干求发展。要树立廉政的楷模,以孔繁森、郑培民为榜样做勤廉兼优的党员干部,始终坚持实事实是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始终成为人民的公仆。

三、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自律意识、勤政意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迫切需要,也是党和政府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慎独、慎微、慎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要进一步严于律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 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为人民执好法,用好权。要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初、慎微、慎独、慎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带头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公仆意识,克服官气,放下架子,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诚恳地待人,勤奋地工作,清贫地生活,珍惜自己的人生。要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基础上,身体力行检察职业道德,永葆一名共和国检察官的高尚情怀。[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共2篇)]篇1: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心得体会

检察官所从事的是执行国家法律这一非凡职业。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人类理性的升华,其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是对检察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检察官这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本人通过深刻学习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对照[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共2篇)]先进找差距,反观腐败鸣警钟,体会如下:

塑造良好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首先要全面把握”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办案公平、工作作风严谨,以理念文明、作风文明、言谈文明、举止文明,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肩负起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角色。

塑造良好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需要每一位检察官的“身体力行”。要强化本位意识,检察官作为国家公务员序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守一般公务员的道德标准,更要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明确职业要求,全面理解职业内涵,明确具体岗位标准,把检察职业道德融入办案流程、岗位职责之中,将职业身份、岗位身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强化角色意识,职业就是角色,职业就是身份,检察工作不仅仅是一份职业、一

个岗位,它同时要求具备与检察官职责相对应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方式,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八小时检察官”,更要做好“二十四小时检察官”,时刻保持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做最“忠诚”的守护者、最“公正”的监督者、最“清廉”的执法者、最“文明”的服务者。既要恪守基本准则,更要身体力行,亲历亲为。“案案都是公平载体,处处都是宣传阵地,人人都是检察形象”,在职在岗,需要踏实工作,履行职守;工作之外,更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准则,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责任,作为一种信念,一种态度,一种职业涵养,它是职业道德最重要的体现。责任催生良知,责任推动敬业,有了责任心,就会有“忠诚”,有对检察事业的全身心投入;有了责任心,就会牢记“公正”,时刻不忘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匡扶正义;有了责任心,就会保持“清廉”,充满激情,产生对检察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有了责任心,就会讲究“文明”,抛弃甚至远离那些简单机械甚至粗暴的方式方法,用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执法办案,让群众信服。我们要时刻谨记,“检察官”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它有着特殊的任命程序,这充分说明了检察官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人民检察官来自人民,本身也是人民中的一员,就更应该满怀感情和良知,牢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我们要时刻清醒,检察机关作出的捕或者不捕、诉或者不诉、立案或者不

立案的每个决定,对我们而言似乎就是流水作业,时间长了甚至会变得有些麻木,然而,我们要看到,我们的每个决定,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有时会影响当事人一辈子,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整个家庭或是整个家族的发展和兴衰;对整个社会来讲,牵动无数老百姓关注的目光,向公众传递的是一种是非、一种公平,给予的是一种导向,检察官职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时刻明白,一些符合依法从宽处理条件的案件、一些可以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虽然需要增加矛盾化解促和、释法说理、回访帮教等多项程序,工作量成倍增加,但我们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能忘记群众的渴求,饱含感情和责任,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篇2: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主题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已成为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样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谈一下个人的几点体会。

一是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对检察官首要的要求,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强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首先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治教育,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目前,最根本的是要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思想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广大检察官的头脑,指导我们的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我们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检察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检察官知识面,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科技创新一日千里,社会竞争纷繁激烈,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新的时代对检察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必须具有渊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共2篇)] 博的法知识和丰富的检察经验,凭精湛的办案技巧与侦查艺术,来破解一件件疑难复杂案件,迫切地要求检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层次,不断拓宽知识面,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思想、新观点,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检察业务素质的重要任务。因此,坚持不懈地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自己具有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要求。

三是培养良好品行,树立检察官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良好的品行”是《检察官法》规定的作为一个检察官所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是检察官忠实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职业道德教育比其他行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当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因素,但也有与一些检察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具备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够严格、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正确地行使检察权。因此,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首先注重培养检察官的人品,重视每位检察官的道德修养建设,使其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使其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13篇:海南检察历史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检察史心得体会

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学习人民检察史的通知》,要求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回顾人民检察及它的光辉历程,认真学习人民检察史,梳理人民检察历史的发展脉络和人民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认真学***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中的重要讲话,学习曹建明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关于学习、研究人民检察史的讲话精神,不断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查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通过认真学习,自己深受教育感受颇丰。

一、是深刻认识到学习人民检察史的重要意义。一个不知道自己历史的民族,必然会被淘汰,一个不了解检察制度史的检察官,也必然迷失于检察改革的进程中。认真学习检察制度史,是形成检察工作共识的必然选择,是检察机关对于集体定位的必然追寻。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人民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伟大创举。从她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担当着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统一的重任。明确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案件的侦查、裁定、纠集证据,提起公诉、撰写公诉书,协助或担当自诉,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理人,监督判决执行等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二年,1932年5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就查处了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谋取私利的谢步升,使其成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史上被枪决的第一个贪污罪犯,彰显了当时的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的时代背景和检察机关的强大威力。人民检察院制度80年的历史,是一部履行法律监督、维护人民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历史。

二、是深刻认识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需要高素质检察队伍。*同志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关键在人,关键靠队伍。”这是总结人民检察制度80年来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当前,世情、国情、民情、检情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政法战线日益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点,检察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和敏感性,明显增强,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不协调的地方。因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更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总目标。

三、是认识到作为检察干警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执法为民,就是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在履行职责工作中,要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论客观情况发生怎样变化,也不论客观情况怎样复杂,在履行各项法定职责的任何阶段、任何环节,都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执法过程中,想人民所想,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予人,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千方百计地为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而尽心尽力。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过程中,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只在一事或一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能为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确保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属性永远不会改变,使坚持执法为民成为检察干警自觉常态的行动。

第14篇:检察 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广泛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使全体政法干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建设者、有力保障者。

对检察机关来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就是要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一、充分认识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铸就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实践,对于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检察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这就给检察队伍建设带来严峻考验。各级检察机关只有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坚持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领检察队伍的思想观念,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检察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来源于执法办案实践,同时能动地作用于执法办案实践。大力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加自觉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坚定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更加有力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加强检察院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提升检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精神支撑,切实增强检察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而更加有力地通过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文化领域的改革发展,更加有效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二、准确理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指引广大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检察机关必须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刻理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以此坚定信念、凝聚精神、指导工作。

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前提。“忠诚”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使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要培育以“三个至上”为核心的忠诚精神,使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必须忠诚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构,必须忠诚于法律。为民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主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我们必须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正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的起源本身就蕴含着“平之如水”的内涵,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许多国家的语言文字中,“司法”与“公正”的表述也是相通的。可以说,司法既是公正的化身和代名词,也是公正的守护者。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石。廉洁问题关乎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求。实践中,少数司法人员的不廉、不公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和检察机关害是巨大的。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使广大干警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自身修养,培育良好人格,约束人性弱点,抵制各种诱惑,坚守廉洁底线。

忠诚是前提,为民是主旨,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四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没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就会迷失方向;没有为民,忠诚、公正、廉洁就会失去意义;没有公正,忠诚、为民、廉洁就缺乏标准;没有廉洁,忠诚、为民、公正就得不到保障。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落实到执法办案和检察机关各项建设之中,充分发挥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以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赢得社会的认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要成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表率,最重要的任务是将其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增强为人民司法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要在认知、认同上下功夫,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检察干警的精神信仰和价值取向。核心价值观只有被认识、理解,才能成为思想上的自觉、行动中的追求。解决认知、认同问题,需要把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深入阐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实践特色,努力在检察官心灵中产生共鸣、思想上形成共识,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于心,成为思想的指引、价值的坐标。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要把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立足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联系,深入推进人民检察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大力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将其发扬光大。

二要在贯穿、融入上下功夫,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任何一种价值观的确立,必须同日常工作生活紧密联系起来,从小事做起,脚踏实地,在实践中感知、领悟。观念成为习惯、规范变为行动,是学用统

一、知行合

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必须贯穿到司法实践中,融入到检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各个方面,建立起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契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从而搭建起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平台,营造自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

三要在践行、引领上下功夫,通过率先垂范、典型示范推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建设。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个人思想品德修养,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他人,引领良好社会风尚。要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积极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举措和成果,认真学习新时期检察机关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执法办案的行为习惯,以实际行动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第15篇: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要把握的“十个关系”

(堵久虎 俞歌 程颖)

侦查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刑诉法的颁布和实行,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部门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才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把握好幕后和台前的关系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得到普及,群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显著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关注,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点由审判部门、侦查部门扩展到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人关注侦查监督职能是否正确履行,关注侦监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监督的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显著增加。如李天一案,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社会舆论一直关注案件的发展,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引起舆论媒体的广泛猜测,成为该案的聚焦点之一。

这种幕后到台前的变化要求侦查监督工作透明化、公开化,需将案件的舆论效果、社会效果纳入案件质量的考量范围。否则办案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成为舆论评论的焦点,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转变工作思路,适应幕后和台前的角色转换至关重要。

首先,侦监干警应转变执法理念,时刻谨记错捕漏捕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将削弱司法公信力,要审慎对待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类案件,谨慎做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其次,要提升舆情判断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风险的案件做好预案报备工作,对已经产生风险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做好总结工作。

第三,要主动适应幕后到台前的变化,迎合时代发展需求。许多检察院、检察处室、检察官个人纷纷开设微博,主动由幕后走到台前,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消除检察工作神秘感,提升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有更多途径了解检察工作、切身参与到法治建设和法律监督中。侦查监督工作者通过这一渠道也可以主动公开工作情况,使当事人或潜在当事人对侦查监督职责和办案原则有所了解。

二、把握好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关系

侦查监督工作是“一体两翼”的融合,审查逮捕是“体”,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是“翼”。但是在实践中,侦监部门往往对审查逮捕工作更加重视,未全面深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加强“两翼”工作的活力和张力,让审查逮捕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真正融合才能让“侦查监督实至名归”。

一方面,要把握好审查逮捕与立案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目前立案监督的开展存在案源少、监督难度大、监督效果不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改变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多途径保障线索来源。目前立案监督主要来源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或者群众举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等,许多被害人并不知晓公安机关不予不立案的法律救济途径,或者即使到检察院举报,也因为拿不到侦查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侦监部门应当与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利用送法下乡、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除了审查案卷时要更加细致,也应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寻找线索,积极促进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

第二,借专项整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侦监部门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工作敏感度和敏锐度。要避免专项监督活动“来得快,去得也快”的现象,认真总结在专项立案监督中掌握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使立案监督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多方位学习,提高立案监督水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总结监督经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学习监督卓有成效的单位和部门的宝贵经验,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侦查权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力,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控制犯罪、确保起诉顺利进行。[1]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权力,目的在于规范侦查权的使用,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要做好侦查活动的监督必须要在思想上有监督意识,行动上发觉监督线索,能力上提高监督水平,将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侦查活动造成冤假错案,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三、把握好依法办案和矛盾化解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中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衡量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各类社会矛盾层出,除了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涉众经济犯罪、新类型犯罪,也有因小矛盾引发的轻型犯罪。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案件时因未达到部分当事人的诉求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首先,要提高侦监干警对案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察觉能力和释法说理能力,将个案矛盾放入案件总体环境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视当事人上访案件,防止矛盾的延伸和扩大化。

其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两减少、两扩大”原则落到实处,即针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

再次,充分发挥“捕前和解”的作用,针对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初级关系群众中发生轻微刑事案件,应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办案思路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推动者、监督者,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根源阶段。

四、把握好依法打击犯罪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法制、实现法治,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2]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社会失范、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等问题。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打击刑事犯罪职能的同时,也是在履行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责。

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第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敏锐察觉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如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社会流动性增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社会管理的新议题。对于侦监部门而言,如何适用对流动人口的批捕权,如何降低对流动人口不逮捕措施的风险,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第二,要加强针对社会问题与侦查监督权适用的调研、学习。通过有针对性的调研和学习,增加对新问题、新现象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使法律实务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可引入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丰富办案技巧,提高批捕案件质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如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微博等新媒体引导舆论等。

另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创新社会管理的建议者,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与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疏漏时,为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堵塞漏洞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或向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裁判所提出的建议。[3]检察机关通过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有利于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做好追踪、反馈、总结工作,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而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五、把握好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关系

侦查部门与侦监部门是法律程序中紧密相接的两个环节,侦查部门是侦监部门的前站,侦监部门是侦查部门的后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四侦会”)中着重强调了与公安机关配合的重要性,尤其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的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要贯彻落实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首先要明确介入侦查的范围。基层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包括: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2、突发性案件;

3、有争议有分歧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等。

其次,要准确定位侦监部门在介入侦查中的角色。提前介入是为了把握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引导侦查机关合理合法取证。在介入侦查中,要把握好介入的“度”,要有限介入、合理介入,不可反客为主成为侦查活动的指挥者,也不可搞成“联合办案”,丧失侦监工作的独立性。

第三,要通过介入侦查为捕诉做准备。由于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在对刑事证据的把握和认识上不尽相同,一些案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证据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充分,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或者由于对重大案件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通过介入侦查,侦监部门监督和引导侦查部门的取证工作,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不当和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分歧,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六、把握好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关系

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捕、诉两权之间既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环节。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虽是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但都承担着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责。[4]捕诉部门能否形成统一认识,是否形成有效的合力,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质量的好坏。

因此,要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的衔接机制。建立对争议较大案件邀请公诉部门参加讨论机制,对立案监督、追捕、纠正违法、排除非法证据和实行附条件逮捕,捕后要求继续取证等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机制;公诉部门对准备做出不起诉、建议撤案或者改变定性的决定情况应及时告知侦监部门,以便学习讨论、统一认识。[5]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案件讨论、业务学习、调研、人员培训上加强合作和联系。

七、把握好严格审查证据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追诉犯罪需要通过证据分析,查明案件事实实现。[6]审查逮捕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为了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解决强制措施适用问题,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结论。为了提高办案质量,需要准确把握审查证据的标准,既不能构罪即捕,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又不可人为拔高批捕条件,否则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首先,要转变过于依赖口供定案的观念,强化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各种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因未准确把握证据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或者放纵犯罪的现象。承办人应树立固定和运用刑事证据的意识,严格审查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其次,既要注重实体证据的审查,又要注重程序证据的审查。针对侦查机关法律手续的审查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如办案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期羁押现象等。

第三,不可纠缠细枝末节,人为拔高逮捕标准,放纵犯罪行为。严格把握证据的同时,又不可将逮捕标准抬得过高,影响对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注重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是对达到起刑点的部分事实与证据的局部审查判断,在这一点上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标准和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后续的顺利进行,侦监部门应把握好审查的“度”,切不可偏离逮捕标准应遵循的轨迹。

八、把握好独立办案和协调案件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侦会”对侦监部门独立办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加强对协调案件的报告,针对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要严格按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院侦监部门报告,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提出意见或者协调后不及时报告,造成冤假错案的,要承担错案责任。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应坚守自己的关口,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自己的意见,敢于依法抗命,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九、把握好打击犯罪和依法行使逮捕权的关系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行使逮捕权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方面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另一方面在行使逮捕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构罪即捕”、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等现象。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要求侦监部门更加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谨慎履行职责,平衡打击犯罪和依法行使逮捕权的关系。

首先,要转变侦查监督的工作理念,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相比较旧法中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侦监部门承办人应转变执法理念,既要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要注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

其次,要学习和掌握新刑诉法内容,领会法律精神和要义。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原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保留了事实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将逮捕必要性条件修改为“社会危险性”条件,并将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承办人应加强新刑诉法内容的学习,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新法对侦监工作的要求。

第三,要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将新逮捕条件运用到实际办案中,规范逮捕权的行使。承办人应根据新逮捕条件严格执行逮捕权,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改变构罪即捕、逮捕涉嫌轻罪人员、一押到底的现象,掌握好、运用好逮捕权。

十、把握好刑诉法修改后任务大幅增加和办案人员少的矛盾关系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权力和任务,如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制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纠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更显突出。因此强化基础建设、提高队伍能力素质成为侦监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首先要提高侦监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四侦会”精神,严格遵守中央改进作风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高检院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工作亲和力和人民满意度,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检察职业道德观。

其次,要加强侦监干警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侦监干警的业务能力、学习能力,另一方面要针对刑诉法修改后任务量增加的实际情况,科学计算、充分论证,积极向党组反映,充实办案人员,缓解人少案多矛盾。

第三要积极推进侦监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与案管、技术等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合作力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技术含量,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干警应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

第16篇:侦查监督工作基层院量化考评

(三)侦查监督工作(基本分:75分)

1、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办案工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得基本分75分。

2、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人均审查逮捕数„人均审查逮捕数=批准、决定和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人数之和/该院干警人数‟超过本类区人均审查逮捕数„本类区人均审查逮捕数=本类区批准、决定和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总人数/本类区干警总数‟的,每超1人加1分。

3、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未发生变化,错捕(即捕后作绝对不诉、除调解外撤案或被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人扣5分,导致刑事赔偿的每人再扣5分;经复议或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每人扣5分。

4、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向职务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时,应同时告知如不服逮捕决定,可在三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异议,未告知的,每人扣2分。

5、全面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监督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立案的,每件加2分;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人加1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每人加4分;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10分;书面监督不应立而立案件,侦查机关撤案的,每件加1分;立案监督的案件,侦查机关在两个月内没有侦查终结,未发出催办函的,每件扣1分;立案监督的案件作不捕的,每人扣5分;未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扣10分。上级院通过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有关部门转办信访材料等途径,发现对侦查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基层院未及时监督的,每人扣5分。(省院侦监处建议立案监督加分由3分改为2分,加分封顶由原来20分改为40分)。

6、积极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纠正侦查机关变相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当、违法取证、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等其他严

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有书面反馈材料的,每件加1分;针对发案单位监管、制度方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被相关部门、单位采纳并有书面反馈的,每件加2分。上级院通过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有关部门转办信访材料等途径,发现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基层院未及时监督的,每人扣5分。(省院侦监处建议加分封顶由原来20分改为40分)。

7、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中的纠正漏捕工作。纠正漏捕每到案1人加1分,纠正漏捕后起诉的,每人加1分;纠正漏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死刑的,每人分别再加1分、3分、5分;纠正漏捕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未发生变化,作绝对不诉、除调解外撤案或被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每人扣5分;应当追捕而没有追捕的,每人扣2分。(省院侦监处建议加分封顶由原来30分改为50分)。

8、提高侦查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能力。审查中发现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作纪律处分的,每人加1分;被立案侦查的,每人加2分。

9、加强逮捕案件复查工作。年内必须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和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的案件进行评查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设区市院,否则扣5分;其中未逐案对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的案件进行剖析并在相应时间内报设区市院的,每件扣2分。

10、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及备案规定。超法定时限办案未造成超期羁押的,每件扣5分;未督促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执行回执的,每件扣5分;对该报备案件不报备或未按法定期限报备,或案件材料报备不准确的,每件扣1分。

11、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不捕直诉条件的案件适用不捕直诉,每人次加1分;深化不捕说理工作,规范说理文书的名

称和格式,发出不捕说理文书后,侦查机关未提请复议,也未引发被害人涉检上访的,每件加1分。

12、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创新维权方式,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加2分。

13、提高侦查监督队伍形象。年内被设区市院、省院、高检院评为“十佳侦查监督办案能手”、“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的,每人次分别加1分、3分、5分;被评为“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的,每人次加10分。

14、落实违法违规办案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次扣20分并取消该院评先资格:在审查批捕阶段超法定时限办案造成超期羁押的;有符合人民监督员监督条件的案件未启动该程序的。

第17篇:侦查监督案件办案业务工作流程

侦查监督业务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审查逮捕

案件受理

第一条 案件受理由内勤负责。案件受理时,内勤应查明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内勤收案后应于当日内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时交科长指定专人审查。

第二条 科长收案后,应于当日指定承办人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复议案件,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办理。

审 查

第三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当全面认真阅卷,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结合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注意查明:

(一)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续和相关诉讼文书,立、破案报告是否完备;《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符合要求;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经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盖有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印章;

(二)案卷材料是否装订成册;诉讼文书是否盖有印章;案卷材料是否是原件,复印件是否注明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前科或者劣迹;

(四)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是否有矛盾点和疑点需要排除;

(五)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和具体责任;

(六)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

(七)有无漏犯;

(八)侦查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四条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应当认真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关证人,但不另行侦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部门的意见。在审查案件和复核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的材料复印后,将原始材料移送提请机关,复印件归入检察内卷存档。 第五条 经过审查,承办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具体的个人意见,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依次写明受案日期,提请机关或移送部门,提请或移送案号、案由,承办人的姓名以及审查逮捕的简要工作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职业及职务(包括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的简历、家庭情况、是否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住所等。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简要写明案件的受理、立案和侦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况。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简要写明承办人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必要摘抄,并根据其证明力予以分析,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种类及分析可作如下排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其他材料。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或者下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事项;需要进行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举报、立功或投案自首等情况;有无逮捕必要等。

(六)承办人处理意见。对案情进行高度概括,根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以及逮捕的条件进行归纳,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条 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至迟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对于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的7日内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复议后变更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人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条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决定变更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审 核

第九条 承办人审结案件后,应当立即将该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或复议案件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交科长审查。 科长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科长与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一致,则直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如果科长与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科长应当召集全科人员对该案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送主管检察长审批。若案件仍存在重大分歧,则应提交检察委员会或向上级院汇报作出决定。

第十条 案件经讨论、汇报后,应当作好讨论案件笔录。讨论案件笔录要记录清楚、全面,最后由主持人签字入卷。

第十一条 案件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审批结果于当日内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到本院办公室加盖院公章。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在批准逮捕时,必须先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作出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系政协委员的,在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应及时通知所属的政协组织。

结 案

第十三条 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立即将相应法律文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执行。

送达提请机关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应使用送达回证;承办人应当督促侦查部门将执行回执及时送回;未能执行的案件,应当督促侦查部门在执行回执上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十四条

对基本事实清楚,作出逮捕决定后仍需继续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

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十五条 审查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侦查部门未提请的,由承办人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简要的案情及办理情况在内勤处登记。

备案与归档

第十七条 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一)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三)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五)追捕的案件。

第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检察内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完整、顺序排列得当,交内勤归档。

第二章 刑事立案监督

案件范围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以及对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

(二)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作出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四)公安机关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涉嫌犯罪为由解除强制措施,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确已符合立案条件的;

(六)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对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

(七)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并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八)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的。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二十三条 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检察院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对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登记表》,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当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其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其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审查不立案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十条 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十一条 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制作《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及时送达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第三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主动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对经刑事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督,了解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移送起诉、起诉、判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备案和归档

第三十九条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或者通知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后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等;通知立案案件的批捕、起诉、判决情况随时上报。

第四十条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 侦查活动监督

监督范围

第四十一条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与侦查活动的内容一致,包括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有: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查封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第四十三条 对逮捕、不捕决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不捕决定后,对公安机关是否立即执行并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需补充侦查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跟踪监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本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发现途径

第四十六条 审查逮捕中发现。审查逮捕过程中,不仅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而且应对侦查人员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重点监督有无违法取证、刑讯逼供、应提捕未提捕等违法情况。 第四十七条 介入侦查活动中发现。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侦查机关同意,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从中发现侦查人员有无违法取证情况。 第四十八条 受理有关控告、检举中发现。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等行为的控告、举报材料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

监督方法

第四十九条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检察长汇报后记录在卷;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情况;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落实纠正意见,并书面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违纪的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侦查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的,可以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以内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 侦查机关不接受复议结论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侦查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二条 侦查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人民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也未要求复议、复核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商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落实纠正意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

备 案

第五十三条 对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侦查机关的回复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第四章 审查办理延长羁押期限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报送到同级检察院或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及时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移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案情报告。案情报告应写明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 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报如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供的材料: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2)案情报告;

(3)《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4)《逮捕证》复印件;

(二)检察机关制作的材料: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 (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表》; (4)《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认真、及时地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的案件材料。主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不能补充主要材料的,应当将案件返回或者作出不批准延长决定。

第五十八条 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实行层报层审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提请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随案报送侦查卷宗。审查应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五日前完成,并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权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应当对下级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和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知下级院报送侦查卷宗。 第六十条 严格掌握廷长羁押期限时间的起止。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以公历自然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日均计算在法定期间内;起止日不同月时,日期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间断或者重叠。即侦查羁押期限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至届满二个月为止;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时间,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届满一个月为止;第二次、第三次延长羁押期限时间,从上一次延长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届满二个月为止。

第六十一条 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并以人为单位分别制作《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函》,决定书和通知函应由提请批准延长的人民检察院送达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并办理送达手续。时间紧迫时,可先行电话通知。

第18篇:检察文秘工作分解

检察文秘工作分解

1、汇总各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根据领导指示撰写全院性工作计划、总结和人大报告材料;

3、将完成的文秘材料初稿呈审核;

4、由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或拟办意见呈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人大报告等重大材料需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

5、将修改后的稿件放在内网征求各科室意见;

6、根据各科室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对全院性工作计划、总结及人大报告材料进行补充、修改;

7、将人大报告初稿送交人大代表审阅,征求意见;

8、根据人大代表意见将人大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定稿后印发。

9、将全院工作计划总结印发,并送上级部门备案

10、完成其他(经验、汇报、座谈等)文秘材料初稿呈审核;

11、由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或拟办意见呈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12、根据领导意见将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后上报。

13、根据上级要求,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14、履行全市政法信息员工作任务;

15、根据全市政法信息要求撰写材料;

第19篇:检察技术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2.参与全市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3.承办重大案件的刑事技术鉴定、文证审査和复核工作。4.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5.组织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制订的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6.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7.承办检察技术科研立项及经费的申报工作。

第20篇: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XX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干部工作创新情况的汇报

XX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我院以素质兴检,以人才强检,以文化育检为抓手,结合 “五型”检察院的创建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创新建设,促进了检察队伍和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院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了《干部选拔实施方案》、《干部培养措施》及一系列培训办法,较好地落实了干部培养、任用等工作。集中调整、确定了5名后备干部;提拔任用了3名中层干部;调整任用了1名中层干部;交流任用2名中层干部助理;落实反渎局局长级别高配编制;选拔3名检委会委员;落实专职检委会委员职务编制3个;增设2个内设中层机构,并配备中层干部。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以人为本”的用人机制。我院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过程实现“两个突破”,做到“三个坚持”,即突破过去的论资排辈、唯资历论的用人观,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突破了干部工作模式化的樊篱,把好干

1 部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做到“入”专业人才,“出”高能人才,目前通过公招、调动等方式引进20余名专业人才,输出6名优先人才到上级院,确保干部后备力量;坚持“德、才、勤、能、绩”全面突出的用人标准,把勇于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领导型人才选用到干部岗位上来;坚持公开竞聘的选拔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评委打分、党组考核、干警评议等综合评定的规范程序选聘干部。选聘过程中,聘请市、县人大和政法委领导做评委,做到了评聘分开,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强化了干警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坚持全面考量,多途径考察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后,进一步加大对个人的综合成绩的考量,主要以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先进、立功情况,所在分管和负责科室的业绩等作为考量对象,督促干部积极上级,创先争优,迅速成长。

通过“两个突破”、“三个坚持”的工作方式,我院选拔了2名正职领导后备干部,3名副职及相当职务后备干部,按编办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增任了3名中层干部,1名中层干部助理。

(二)创新以“三化管理”为内容的管理机制。我院在干部管理工作中,一是坚持规范化管理。实施了干部“两标考核制”,即根据市院和本院两个工作目标考核,确定考核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后,由检察长同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

2 长与科室干部明确目标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保证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设专人负责根据干部当月两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考核结果发布到局域网上,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年终考核时结合工作情况和平时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评,计算出干部工作的得分,进而为干部的评职定级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坚持人性化管理,体现在以人为本的管理工作理念。领导干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院检察长多次深入到实际办案和接访工作中去,为办案排除干扰,解决困难,使积累疑难案件和涉检访案件全部得到了解决。三是坚持制度化管理。把制定、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作为规范干部言行、激发工作活动的重要课题,改变过去写到墙上应付检查的形式主义,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如制定的学习制度、干部晋职晋级制度、目标考核制度、末位淘汰制度、奖惩制度等,既推动了工作,又体现了公平、公正。

(三)创新“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我院确定的“三位一体”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我监督。切实发挥领导监督作用,通过签订目标工作责任状,由党组成员对中层干部进行督导;由纪检、政工部门的监督;通过开展党风评议、自查自纠活动、学习教育活动,帮助、教育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再是发挥民主监督,通过党员干部的述职述廉,让群众打分评议,检验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3 二是人大监督。主动聘请人大监督员对领导干部的执法、执政工作、人事制度、重大活动、廉政建设等进行有效监督,切实把人大监督渗透到实际工作中去。三是社会监督。将干部的选拔、任用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的民众意见,并由纪检、政工部门设立检察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纪检部门进行认真的核实处理。建立了“一书二卡”的家庭助廉机制,由检察院和干部家属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将干部八小时工作外的活动置于家属的监督之下。有效规范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遏制了干警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干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干部补充调整欠佳;培养方式较为常规;后备任用率相对较低等。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因机构改革等工作,组织部门延迟了对我院干部的配备、调整,致使我院干部不能较好的外出交流、提拔任用,不能很好的地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二)软件缺失,资金不足,致使一些创新性干部培训计划暂时搁浅,只能运用一些常规性培养方式开展干部培养工作,收效不太高。

(三)在选拔的干部中,由于组织、协调任用上不够及时,部分后备干部不能及时调任领导职务,致使后备干部任

4 用率不高。

四、工作打算

(一)及时补充后备干部。目前我院后备干部选拔工作滞后,为了充实后备干部,积极考察培养对象,及时联系组织部门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配合组织部门和上级院对后备干部的提拔任用,让后备干部不仅仅是本院的后备干部,鼓励、支持到其他单位和其他院任领导干部,不能一直处于备用状态。

(二)创新培养机制。争取干部培训资金,落实培训计划;联系挂职锻炼部门、单位,派遣部分干部上挂锻炼;鼓励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提升学历。

(三)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探索创新干部的选被、培养、任用的各项机制,使干部能够发挥应有才干。

XXXX年XX月XX日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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