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南丰县旅游服务中心 地址: 南丰县桔都大道邮政局二楼
性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导游讲解岗位(工种)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县内旅游景区点讲解工作;
2、县内旅游集散、导询服务平台的服务工作;
3、县内相关领域、相关业务的讲解工作;
4、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小时工作时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最低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保证乙方以轮休的方式每周至少休息两天(旅游旺季除外)。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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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讲解基础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九、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为两年一签订,试用期为一个月。甲方暂扣乙方一个月全额工资作为保证金。如乙方离职程序正常,甲方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财政局、人事局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