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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山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调研报告

一、审判工作方面

(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

1、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执法办案水平,提高一审裁判质量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我院将定纷止争作为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的战略部署,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不断拓展调解渠道。积极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与互动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在立案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进入诉讼程序,此举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既及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也减轻了他们的诉讼负担。对于已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其做思想工作经验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共同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08年以来,我院通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共317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畅通诉讼渠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到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尽力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行接待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热情、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依法告知和提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充分关注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年老体弱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08年以来共为为218件案件的265名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74.3万余元。三是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改进工作。坚持畅通信访渠道,对当事人的投诉和来访,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部门督办、责任到人,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做到逐案登记、跟踪管理、专人填报、件件答复。实行“诉前指导、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2、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呈现的新特点,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一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臵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 “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而产生不同的结果。三是法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承办人审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

3、2008年以来,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21件,结案2585件,其中撤诉、调解结案1638件,调撤率为63.4%。按照案件类型分,婚姻继承类526件,其中08年 164件,09年 174件,10年180 件;合同纠纷类1228件,其中08年 446件,09年367件,10年415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831件,其中08年322件,09年288件, 10年 221件。这些案件呈\"一升一平一降\"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升,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标的较大,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我国近期房产市场的趋势。

2、离婚案件数量保持平稳, 08-10年分别为134件、149件、136件,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的80%左右,说明婚姻问题仍是家庭纠纷和矛盾的焦点。

3、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下降,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对劳动者保障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得益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增强。人民法庭08年以来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24件,结案723件,其中撤诉、调解结案449件,调撤率为62.1%。按照案件类型分,婚姻继承类150件,合同纠纷类298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278件。

(二)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方面

1、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院立足审判工作本职,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改革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为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安臵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涉及拆迁案件。一是对拆迁拆违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一线进行调研,并及时从司法层面上建议。二是将法院的诉讼调解与行政部门的行政协调、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相融合,取长补短,协同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三是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提供司法建议、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努力减少矛盾纠纷,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依法保障拆迁、拆违工作顺利实施。对可能涉及非诉强制拆除的案件,提前介入,帮助指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诉强制拆除案件,做到快速办理、迅速解决。对拆迁拆违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强制执行申请,坚持从快、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立案环节做到当日立案,在审判环节做到最短审限内结案,在执行环节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应执尽执。四是做好有关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的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对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被拆迁户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做到法律先行,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2、参与基层社会管理、能动司法。

一是通过参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成员发挥在决策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在政府的重大行政事务中,如企业破产、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处理中,法院通过参与解决和提供咨询,以这些事件的妥善处理,发挥积极的参谋作用;三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对各部门、单位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四是通过审判工作发现带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向党政机关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宏观的建议和决策。

(三)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

区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全力破解执行、立案等工作难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情况。我院现有黄山风景区和太平湖风景区两个派出法庭,后者在院本部办公,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目前仅有黄山风景区法庭直接立案,8-10年共立案372件。其中,8年186,09年100件,10年86件。

2、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建设情况。 依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省高院关于创建文明立案信访窗口的活动开展,我院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一是在硬件方面逐步完善,在立案信访场所配备了手检安检仪、安检门、设臵了审判大楼功能布局引导示意图、导诉台和保安。大厅内设臵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卫生服务及美化设施。配备便于当事人书写的桌椅、笔墨、纸张、老花镜及急救药品等设备。配臵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显示屏幕、电子触摸屏。在显著位子摆放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和有关法律宣传资料的资料架。公布热线电话。立案窗口配臵转椅。明显位臵公布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法官相关信息。

二是在制度建设上加强管理,出台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管理办法》,规范了立案引导、立案审查、调解、救助、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17项职责,由专人负责。同时,在立案窗口设臵了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坚持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在立案窗口设臵了院长接待室,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每周安排一天处理信访接待。

3、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面。08年以来,我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47起,通过在业务庭临时设定巡回法庭,不定期下乡巡回开庭。开庭地方多选择在群众院落、村委办公室、田间地头、工矿企业等场所,因案而宜,不拘泥与形式。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等。开庭时,悬挂国徽,合理布臵法庭,尽可能体现庄严、肃穆。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勘查,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解,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实施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二是基层法院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基层法院及法庭没有开展巡回审判的相关费用,巡回审判工作难以开。建议:一是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制度。二是适当扩大依职权取证的范围。现行的一些规定及司法解释有过于严格、超越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现象,所以也应适当放宽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以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

(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方面

1、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具体措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8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和谐”的理念,把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审判工作。一是以开展“立案窗口建设”为载体,推进审务公开,从立案到执行,从起诉到申诉,对各环节进行仔细梳理,凡是有利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和谐司法的,都充分予以公开。二是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巡回审判、公开审判。我院审理的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均实行公开审理。近年来,我院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率达到100%。三是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与庭审形象。在执行公开方面,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2、陪审员工作情况。

我院先后于2006年和2010年选聘了两批人民陪审员,现有人民陪审员17人,其中女性7名。人民陪审员主要为从事妇联、团委、农村基层组织、社区和居委会管理的人员组成,部分来自企业和学校,他们有法律基础,了解基层情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技巧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作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我院每年都安排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参与审理水平。2010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40人次,其中民事14件,刑事26件,人均审理案件2.35件,最多的参审1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特别是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在调解时容易消除对立面缓和矛盾,多角度的做好调解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的审判工作压力。我院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区财政负责,目前执行的办案补助标准为每人50元/天。

(五)调解工作方面

1、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是发挥审判优势,强化调解职能。创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随时调解、全程调解、联动调解、特邀调解等为主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年审结的816件民事案件中有538件是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调解撤诉率达65.9%,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主要做法是:在诉讼各个环节上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审判人员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调解手段上做到多样化,如通过亲情调解、友情调解、熟人调解和调解员调解。将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熟人、村镇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引入调解环节,在法官的引导下,这些亲友、熟人、调解员在当事人之间穿针引线,有效地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对调解的抵触情绪,极大地提高调解成功率,化解了矛盾,还达到了普法的效果。二是延伸审判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运用司法审判的调节衡平功能和价值评判功能,依法介入城市拆迁,为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提供司法保障。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城市拆迁的形势下,努力克服压力大、时间紧、人员少的现实困难,依靠区委的领导,开展诉前指导和诉后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着重做好判后答疑、息诉和思想疏导工作,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回访。

2、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中的具体举措,效果及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区法院和公安分局通力协作,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区交警大队提供办公场所,由区法院选派审判人员轮流进驻,就地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赔偿案件,并现场指导交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事故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经交警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庭立即予以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当庭提出诉讼,由巡回法庭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巡回法庭设立,开辟了交通事故案件的绿色通道,大大加强了交警部门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省去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的辛苦,即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捷高效服务,也为交警部门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同心协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了最前沿。二是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期以来,在民事矛盾处理纠纷中,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公安机关组成的调解组织,经他们调解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一种“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有一方反悔,这份协议失去效力,当事人只能能重新向法院起诉。而司法确认最大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院审查和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一方如不执行该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不需要起诉、开庭判决等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对民间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案进行审查以决定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转变成有法律保障的法院“判决书”,从而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瓶颈问题,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的压力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今年6月20日,我院下达了编号为(2011)黄调确字第001号的司法确认决定书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正式展开,随着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的比率将逐步提高。

3、创新调解机制,成立黄山市首家人民调解办公室,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无缝衔接。

区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工作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农村中有很多纠纷,完全可通过基层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这些纠纷,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然而事实上,很多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调解作用,导致很多纠纷越调矛盾越升级,最后诉讼到法院,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为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经多次与辖区党委、政府联系,共同研究调解工作新机制,将黄山区汤口镇人民调解办公室搬到了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内, 成立了黄山市首家设在人民法庭内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立案前由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对已立案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是对于一些婚姻、邻里、小额债权债务、人身伤害等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可由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室或方便调解的其他场所先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便无须起诉,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庭诉讼负担;二是便于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三是积极参与法庭生效判决的执行和解工作。事实证明,在法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室两年半来,效果非常明显,通过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共同努力,已妥善调解民间借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小额经济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等案件160余起,既有效的分流了审判工作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很好的处理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办公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得到辖区群众的好评,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调解办公室的设立是调解工作上一个典型的成功经验。

(六)审判管理方面

对《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 问题。

二、队伍建设方面

区法院坚持把自身建设作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着力点,狠抓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使法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1、加强基层党建,抓好政治建院。根据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和区委的部署,区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活动。重点强化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的核心表率作用,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教育和引导干警始终保持公正、务实、为民形象。08年来,先后发展党员5人,区法院党支部获得黄山区2010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严格要求、率先垂范,不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我们要求每一名班子成员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本领体现在能干事上,把目标锁定在会干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工作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院班子成员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等教育活动,引导干警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查找并纠正在执法理念、宗旨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开展作风教育,针对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车辆管理、业外明查暗访等制度;坚持开展廉政教育,党组和庭室负责人、庭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在全院上下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

4、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在内部监督方面,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一是制定了廉政监察员工作配套制度,不仅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细化,也对廉政监察员的日常管理、考核、激励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固化,保证了开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通过召开廉政监察员联席会、例会、定期回访廉政监察员,以及实行廉政监察员报告、登记制度等形式,逐步理顺了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有效克服了纪律监督与审判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廉政监察员这支编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使法院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宪法原则,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保证法院审判工作、人事任免、重大阶段性工作始终臵于人大监督之下;及时认真办理交办督办事项,对人大交办督办的每一起信访案件,我院严格按程序认真登记、扎实办理、及时回复、严肃整改,三年共收到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案件25件,办理回复率100%;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邀请人大领导出席法院重大活动,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组织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认真倾听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活动保证和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增强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广纳社会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借省高院网、黄山日报、区电视台黄山政法栏目等宣传平台,及时向媒体通报法院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审情况,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5、围绕提高队伍司法能力,抓好人才兴院。08年来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历提升,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岗位培训210人次,08年以来先后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5人通过晋升高级法官考试。

6、关于案多人少问题。

我院共有编制总数65人,现有在编干警66人,其中在职55人,离岗11人。现有法官 43人,其中离岗10人,占总数的23%。虽然这些同志不再参加法院的任何工作,但是因为这些人员仍然占编制,挤占了法院的正常人员录用渠道。目前我院实际缺编10名,一半审判庭的合议庭无法正常组成,需要院领导协调有关审判庭进行案件的人员调剂,对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影响。针对案多人少、法官短缺的问题,我院一是从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入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陪审员作用,分流审判工作的压力。三是在档案、法警、内勤、驾驶员等岗位上聘用人员,先后聘用人员10名。在公务员招考方面,2005年以来,我院共录用3批次6人(05年、07年、08年各2人)。08年后,我院因为超编,没有开展公务员招录、公开选拔法官、选调生和政法干警招录等工作。未来5年内,离岗人员中将有7人转为退休,因超编无法进人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7、加强职业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院从2007年7月开始落实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2011年1月开始,我院岗位津贴从每天2.2元提高到240/月,法警仍为260/月。职工福利方面,每年体检一次,女职工妇检一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来,因为案多人少,我院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干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登记上报人社局,由区财政安排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人民法庭队伍建设。

我院现有黄山风景区法庭和太平湖风景区两个法庭,共有工作人员5名。通过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确保了队伍的清廉和公正司法,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一是强化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政治素质。通过每月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和两月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干警均获得了大学本科文凭,两人通过司法考试,一人获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三是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求审判工作中做好诉前、案中和诉后服务,提升办案的效果,有效杜绝信访、申诉案件的发生。2009年,黄山风景区法庭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同年,先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优秀人民法庭”。 2010年,黄山风景区法庭庭长夏兴平同志被省高院授予“ 全省优秀法官”称号。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保障等方面。

(一)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1、08年以来我院共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办案专款574万,其中08年112万,09年226万,10年236万;业务装备经费(以实物形式下发)252.5万,其中08年45.5万,09年100万,10年107万;区财政安排专用经费106.1万,其中08年37万,09年38.5万,10年30.6万。

2、2011上半年预算安排245.02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办案专款113万,业务装备费66万,区级财政安排专用款66.02万。与08年同期相比,中央和省级办案专款增长50%,业务装备费同比增长65%,区级财政安排专项业务经费增长43.9%。

(二)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08年之前,我院就按一类基层法庭设臵完成了两个派出法庭的审判综合楼建设并投入使用。2008后我院的两庭建设重点为区法院新审判大楼的建设和装饰装修。审判大楼于2007年8月16日奠基开工,2008年5月封顶,2011年3月12日投入使用,大楼按照二类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主体为七层框架式结构,总建筑面积约6300平方米,总投资1680万元。区法院把“两庭”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的动力,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积极与发改委、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协调、沟通,取得配合,通过对上争取项目、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规费,目前已完成投资1200万元,目前尚有400万债务缺口。

(三)关于装备建设工作

1、08年以来,我院以新审判大楼建设为契机,在法庭专用设备、审判文书印刷设备、法庭安检设备、档案存储、信息化建设及交通工具配备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目前,设臵有标准化法庭4个,可容纳100人的大法庭1个,在主要出入口配备了安检门,装备了监控和手机屏蔽设备。每个业务庭配备有打印机,每名干警都配备了电脑和笔记本,公务用车10辆。档案方面,委托专业公司,按照特级档案管理标准,将原有档案、卷宗进行整理和归类。目前,档案整理工作和监控设备安装仍在继续。

2、在业务装备建设工作中,各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装备情况和需求各有不同,建议增加政法装备目录中可选择的种类,对部分设备比增加选配件以供选择。比如,对服务器提供高中低档等不同配臵按需确定购买,对相机等提供备用电池、相机包、多种镜头等选配件共选择。

3,法院专用装备、设备进行选型定制中应该多考虑满足基层法院和法庭的需求,同时增强装备适用性和品种,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法院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时,建议对装备和规定资产的归类方式进行规范,最好与财政系统和法院其他管理系统统计归类口径一致。在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中,建议增加标识种类,比如人民法庭指路牌、法庭标志标牌、法庭公示栏、制度职责牌、楼层牌、办公室分布图、门牌、桌牌等等,将图样和要求下发,由各法院自行制作。

(四)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

1.我院认真贯彻“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落实最高法院和我省政法专网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抓紧抓好信息化建设这项基础工程,初步建立了以法院信息系统为中心,以法院局域网为依托,以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为平台的较为先进的信息化管理体系,为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科技基础。开展了审判流程、行政办公、触摸查询、LED大屏发布等方面的应用。从立案、移送、分案、排期、公告、结案、归档,整个过程均在网上实施。行政工作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发展电子政务,院领导利用决策支持系统能够及时掌握全局工作。以上各类信息和开庭公告等根据权限、需要可自动发布到触摸屏、LED大屏等媒体,初步实现了“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网上信息发布”,使审判活动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持,信息化建设的成效不断凸显。

2、审判管理信息化基本得到实现。依托法院内部局域网,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排期、庭审、结案、执行、司法统计、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全部通过网络运行,并且通过信息系统预先设定和输入审判程序要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和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实现流程控制的网络化、审判活动的透明化和案件数据的数字化。引进了庭审证据展示系统、电子触摸查询系统,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手段在庭审活动的适用范围。信息化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有效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了对案件审判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建立了法院人事档案的统一数据库,定期更新全院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学历、培训、诫勉、奖惩等基本数据,保证了人事管理信息的准确性。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数据,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检查、监督,实现对干警的量化评定考核,从而能够及时掌握队伍建设的全面情况,为干警的分类管理、定向培养和合理使用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3、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目前政法专网系公检法三家合用,带宽仅有2M,严重不足,实际上制约了视频会议系统和审判流程管理软件的正常运行,建议组建法院单独的内部网络。二是基层法院没有技术编制,缺乏专职信息化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三是信息的开发利用仍然是薄弱环节。大量的工作和审判信息沉积在各业务庭室和综合部门,需要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议由高院统一采购OA办公系统或者扩展通达海审判流程软件的办公功能并推广使用。

(五)关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定》要求,从2008年11月起,我院指派了专人统一办理鉴定、评估、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2011年5月,经区编委批准,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正式成为我院内设机构。通过两年来的实际运作,形成了 2008年受理12件,2009年受理35件,2110年受理52件,2011年1—6月受理12件。通过两年来的实际运作,建立了对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鉴定、评估、拍卖的时间,公告的方式,业务质量,收费标准及款项的支付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较好地理顺了法院与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

2、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机制不够健全,设备落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的编制数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建制是何性质也没明确: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如摇号机、摄像机都是必不可少的需要配备的设备。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完善硬件设施的配备。二是机构名册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类,书写时间的认定,自动化食品,及微量分析等鉴定,仍找不到可接受鉴定的机构,影响了该案件的审理。三是基层法院可供选择的机构较少。作为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周边的鉴定机构不像大中城市分布广泛,比如本院辖区内的法医类鉴定和评估类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而按抽签、摇号的方式必须首先有三个以上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本地的鉴定机构不够,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所以,选中外地的鉴定机构的比率就较大,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不能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的宗旨。因此,完全用抽签、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不能完全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

3、对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目前迫切需要该行业内部建立和健仓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性的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定》由司法部门统一考核、管理、入册,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在鉴定工作环节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政策,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减免缓的制度,而在委托鉴定、评估阶段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使案件卡了壳,以至于当事人要靠多方筹措才能凑齐鉴定费用。建议国家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硬性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鉴定费的收取也实行法律援助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的监督制度。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估价或强制拍卖,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由法院作为执法方直接对当事人负责。因此在此类事务中法院不能单纯处于居中立场,传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一些程序上和表面性的监督协调,而应当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委托者身份去监督该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当事人异议,对评估、拍卖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主动提出异议审查。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良现象,违规操作等制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惩治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广宗县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调研报告

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

刑侦大队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

刑侦大队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

刑侦大队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行政复议工作调研报告

黄山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调研报告
《黄山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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