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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许可证174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 0 次修改 1 NET-TGT 02-08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管理精神,更好地理解执行有关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了顺利实施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 作,也为了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 NETEC)作为评审机构能与电梯制造许 可申请企业之间有效、方便地沟通,按照 174 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2 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申请 174 号文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规定 的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时,由 NETEC 在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范围内进行的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3 评审依据

1) 国务院令 2003 年第 373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国质检锅 [2003] 174 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 174 号文;

3) 国质检特 [2005] 220 号文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简称 220 号文

4)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简称《体系要求》;

5) TSG Z0005 -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简称《评审细则》。 4 评审要求及说明 4.1 评审内容

按照评审依据的规定,现场评审工作分为三部分内容: 1) 资源条件(基本条件)确认评审;

2) 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3) 产品安全性能抽查评审(即技术资料、产品档案审查)。 4.2 单项评审结论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2 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 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所申请的制 造许可范围或评审现场抽查的设备。 4.3 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1) 符合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要求。 2) 需要整改 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或/和有缺陷项,但 认为最长 6 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3) 不符合条件

重要项目(资源条件)评审结果不满足 174 号文附件 2 的要求,或者出现《评审细 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列出的不符合情况。 5 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说明: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申请和取敃程序,见 NETEC 起草的《电梯类产品行政 许可申敃指南》。 5.1 准备审查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中具体内容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2) 厂房产权、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原件),试验井道证明高度和产权证明文件; 注: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场所时,应一一列出生产场所地址和厂房建筑面积。 3) 人员证明文件:

a) 单位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

b) 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 证明文件(原件);

c)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明(原件);

d) 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e) 上述主要人员、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原件)。 4) 生产设备、工装模具的台帐和档案;

5) 检验量具、仪表和检测、试验设备、仪器的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在有效 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正版) 及其目录清单;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3 7) 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计算书、外购和外协件的文件、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等等);

8) 自行加工件的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文件(含清单),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9) 申请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10)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保证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文件 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以及文件目录清单;

质量活动记录,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评审、设计评审、过程和成品检 验、合格供方评价、不合格品控制、质量改进和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所有记录, 质量记录汇总清单和空白格式文件; 11) 合格供方名录;

12) 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持证期间所制造电梯产品 的清单;

13) 换证企业持原证期间的质量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以及接受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处罚情况的报告(如有的话);

14) 评审的设备类别、品种相对申请书上所申请品种的变化情况报告(如有的话); 15) 换证企业持证期间的工作总结(按照 174 号文第二十四到二十七条,《评审细 则》第二十条和 D18.2 条要求的内容进行总结)。 5.2 申请单位自评

NETEC 接受企业的评审约请后,会向申请企业提供本指南和《评审记录》等文件。 申请单位接到这些文件后,应在内部组织自我评审,如发现问题应在 NETEC 评审组来 正式评审之前整改合格。 5.3 评审计划等

NETEC 评审组长与申请企业沟通后起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该通知函经 NETEC 负责人批准后,由评审组发送给申请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申请单 位所在地省或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内容包括评审组人员名单、现场评审时间、联络方 式等,其中还应说明评审计划变更时的处理。

评审组长负责准备评审用记录表和评审会议签到表。 5.4 评审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评审组由评审机构自行组成,评审组的工作由 1 名评审组长负责。评审组由至少 3 名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 组成,一般为 3~5 人。对于产品增项或升级许可补充评审,或者是对只申请杂物电梯 制造许可的小企业的鉴定评审(经与企业和受理机构协商后),评审组人数可以减少到 2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4 人。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5.5 评审费用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 注: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发布评审费用标准等规定。 6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 2~3 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天。根据 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组成员应按时到达申请单位评审现场。具体评审工作程序为: 6.1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评审组长向评审组成员 介绍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和工作纪律。同时,评审组应与申请单位 负责人协商:

1) 鉴定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工作安排;

2) 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即鉴定评审总结会)的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 6.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单位主要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参 加并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1) 评审组、监察员和申请单位分别介绍到会人员;

2) 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形式、评审计划安排、鉴定评审内容及评 审组员分工情况,宣读《评审工作人员守则》;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代表安全监察机构讲话;

4) 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取证产品试制、安装验收和型 式试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换证企业还应介绍持证期间的工作总结;

5) 双方核定申请单位的申请评审项目及评审时间安排;

6) 申请单位指定评审工作场所、评审配合人员及与评审组的联络人员。 注:第 5)~6) 项内容可以放在首次会议后,仅有关人员在场协商确认。 6.3 现场巡视(参观)

申请单位负责人引领评审组参观受审范围的所有场地,包括生产车间各生产工序、仓库、试验室、仪器设备存放处等场所,以便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条件和管理情况有直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5 接感性认识。 6.4 具体分组审查

按照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头开始具体审查工作。现场评审要求评审组通过审查文件、资料、证明,与有关人员交谈或书面考核,抽检考核具体项目和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全 面、真实地了解申请企业的基本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情况,取得客观评价企 业制造能力和条件的材料。现场评审主要从下面六个方面进行,每位评审员在评审过程 中都应认真填写好《评审记录表》,监察员可以跟踪监督评审员的评审工作。 注: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场所时,现场评审工作应覆盖所有生产场所。 6.4.1 资源条件符合性评审

按照 174 号文附件 2 和附件 3 第一部分要求的内容,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制造许 可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有:企业法律地位资质证明、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 备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生产用工艺装备、试验井道等方面。

完成资源条件评审后,评审人员填写评审记录(条件确认)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由企业盖公章确认。

6.4.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按照《体系要求》和《评审细则》的规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该部分内容有些要求与 GB/T1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 准相同,还有部分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特殊要求。

按照规定,在评审这部分内容时,是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电梯类产 品的全部文件、档案,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 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 点是否满足规定。

6.4.3 执行安全监察规定的考核

主要审查企业制订的接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规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内

容见 174 号文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七条,174 号文附件 3 第二部分第 15 项,以及《评审 细则》附件 D18 条。 6.4.4 外来文件和产品有关技术、工艺文件资料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企业是否有 174 号文附件 2 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法规,申请取证产品的设 计技术文件、生产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出厂随机文件等是否齐全、完整、正确。 6.4.5 人员素质考核

评审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保证体 系责任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检验人员进行面谈或笔试,根据其工作岗位不同,分别考 核对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的掌握程度。 6.4.6 换证企业增加的评审内容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6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提出换证申请时,评审组要重点审查 174 号文第二十 五条、《评审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内容。 6.5 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员分组审查结束后,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汇总具体每部分的 评审情况,讨论并填写《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简称《评审报告》) 初稿,签署评审组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总结,必要时应填写《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6.6 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根据评审组内部会议的情况,评审组全体人员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责任人 员、技术负责人等交换意见。评审组把现场评审的初步意见以及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 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和说明,双方应就审查意见和有关问题达成 共识,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评审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主要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可以 留存复印件。

6.7 末次会议(鉴定评审总结会)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按照预备会议的决定执行,与会人 员都应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1) 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 明。必要时留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说明 对申请企业整改后的复审(确认)方式;

2) 评审组长把《电梯制造许可条件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交予企业负责人;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讲话,宣布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情况; 4)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结讲话,也可以发表对评审工作的看法。 6.8 对申请单位整改结果的确认(复评)

被评为需要整改(即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

忘录》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进行整改,并在 6 个月内形成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 项逐条落实的整改报告提交 NETEC 评审组复审。复审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符 合(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符合条件”。

复评时是否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由评审组根据整改项目内容在末次会议上已 经说明。对书面整改材料复审即可确认的项目,可以不用现场确认。 6.9 反馈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组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签署《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盖章后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7 直接发送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或 NETEC 领导。 7 评审结果的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初稿,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 出正式《评审报告》。

对评审或复评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0 个工作 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评审记录、签署了评审结 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确认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 经复审时)、《特种设备许可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或申 请企业所在省级特种设备许可实施机构(受理机构)。

特殊情况时,也可由申请单位汇总全套资料直接报送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8 申请多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评审

8.1 同时申请两种机电类特种设备(比如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的企业,制造 许可鉴定评审分别由两家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相应授权范围内的评 审。第二个进行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可自行决定是否借鉴上一个评审组对公共部分的鉴 定评审结果。

8.2 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比如原来生产取得了起重机械的制 造许可证,现在准备生产电梯时),应当按照取证程序,另行重新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 9 争议的申诉

9.1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 30 日内给予答复。

9.2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 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9.3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或许可证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通知书、许可证后 30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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