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已经开始审理。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及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审查的规定。修改的申请
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通知的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专利翻译测试稿(具体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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