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帐户操作及双方管理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护照:
乙方:身份证号\\护照: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在境外进行证券投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以自然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联名共管账户,同
时双方于银行约定,资金帐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管理,各自保留印鉴和密码,账户的资金支取只能由双方本人执行,不得委托或授权操作。
二、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在香港证券开设股票交易账户,为控制风险,双方约
定此账户只能为现金账户,不允许开设保证金账户。
三、账户由甲方负责操作,甲方对账户资金的盈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按照
月利率%收取固定投资收益。
四、为方便乙方掌握账户资金状况,证券账户的买卖单据以及香港中央结算
公司寄发的寄结单每周由甲方交付到乙方指定地址。
五、双方约定本次的投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甲方
出资30%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出资70%即人民币(大写)()。可以分期出资,时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六、在本投资期限内,以一周的平均价值计算,若账户证券及现金合计价值
低于投资本金的70%即人民币(大写)(¥),在次周,甲方需及时补上差额,补差后账户证券及现金合计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否则乙方有权平仓并终止合同,平仓时甲方必须予以配合并协助乙方提出本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共管资金账户共开设三个,每个帐户资金限量
人民币万元,乙方存入70%即万元、甲方存入30%即万元;不足万元的亦按此比例存入资金。甲方资金未到帐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汇入资金到共管账户。
八、双方约定,本次合作投资期限为个月。在此期限内,除非出现本协
议第
六、十条的情况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金。
九、双方约定,如果账户内的证券及现金价值合计超过投资本金的130%即账
户价值达到人民币(大写)元(¥)时,甲方有权将超出人民币(大写)元(¥)部分通过联名共管账户转出,乙方应该在资金支取时予以配合。
十、无论证券账户盈亏,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本金根
据乙方分期到资的资金情况。自每一笔资金转入联名共管账户当日开始计算。甲方支付的固定投资收益必须在当月的15日之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资金转入时已过15日的则在资金转入日5天内支付),逾期未汇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联名共管账户的银行卡由乙方负责保管,如若遗失产生的潜在账户损失
风险亦由乙方承担。联名共管账户的单据由甲方负责保管。
十二、合同到期当日甲方应自觉把证券账户内所有资金结算成人民币转入共管
资金账户,乙方从共管资金账户取出本金时,甲方必须予以配合。
十三、乙方来往香港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如若出现纠纷,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2011年03月日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