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双方协议书
于2013年2月6日10点45分左右在顺南顺天果园公路通往顺南公路路口刘国财骑摩托车,车牌川QBB552侧面撞到韩眼纲之子韩汶奇头部,造成头部血肿出血和头骨一定分裂,后经
110、120和双方当事人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天后,头部出血和血肿消散,头骨分裂有一定愈合,后经双方协商,经医生批准出院(因医院要求一月后复查),和现在双方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一、护理费、一月之后的复查费共计3008元(叁仟零捌元整)。
二、一月之后韩汶奇复查检查结果如完全恢复,此事就以第一条为准则,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如复查韩汶奇头部如需治疗,肇事者刘国财需继续承担所有治疗费用。
三、签订此协议时,肇事者刘国财支付受伤者监护人韩眼纲现金3008元(叁仟零捌元整)。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此协议经双方签名按手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协议。
肇事者:韩汶奇监护人:
2013年2月26日
《车祸双方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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