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18周岁以后,连续、完整、合法);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及与从事拟聘职位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查验原件,交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中文翻译件);
6、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未入境者可暂不提供,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补交);
7、拟聘用的外国人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未入境者提供护照复印件,入境后查验原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外商投资或涉及许可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增报相应的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中外文对照的劳动合同(中文翻译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3、外国人有效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5、外国就业人员照片2张。
免办就业许可证的,除提交上述
(二)至
(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报告、外国人履历、外国人任职证明、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件。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40日内,用人单位持延期报告、《外国人就业证》、与外国人签订或续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有效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复印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就业证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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