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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吴中区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一、征缴结算大厅(

1号大厅)

(一)、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开户)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4、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公章)

5、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10前按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可于每年2月初带U盘到社保中心拷贝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花名册),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缴费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基数后进行结算。 (二)、单位员工首次参保

凡单位新增人员未在吴中区参加过社保的(含已退保、已办理异地转出人员),经审核符合参保和异地转入条件的均应填报《吴中区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办理首次参保手续。

注:为方便操作和保证数据准确,单位可带U盘拷贝首次参保的电子档格式,纸质首次参加表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与U盘一起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三)、参保人员在吴中区内转移步骤:

1、原单位办理社保中断手续,开具区内转移单;

2、转入单位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增加表》,带原单位开具的区内转移单,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增加手续。

(四)、苏州大市范围内转移

参保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保后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异地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至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出。

2、转出地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医保个人帐户清算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持转移单至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4、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并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转入及接续手续。

(五)、失地农民续保

失地农民续保由单位直接填写《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增加手续。其中参加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先到农村合作医疗科办理合作医疗的转移手续,再由单位带农村合作医疗转移单和增加表办理转入。

(六)、单位与员工中断社保关系步骤:

1、至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2、带退工备案登记表、社保关系减少表至业务征缴窗口办理中断社保手续(减少)。

(七)、跨省转移

符合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程序:

1、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将其《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注:

1、参保人员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居民身份证》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参保职工异地流动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征缴结算业务联系电话:

65251733 66357751 66356773 65273180 65620518

(八)、农保转城保步骤:

1、先到各镇(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转出手续,然后到区农保中心盖章确认;

2、到农保转城保窗口办理农村养老的转入手续;

3、单位填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同时附报上述转移单,到相应征缴结算窗口办理接续参保手续,由社保业务部门为其接续“城保”。

受理窗口:农保转城保接续窗口

联系电话:65641250

二、待遇支付大厅(2号大厅)

(一)、自谋职业人员参保

1、首次参保所需材料:

(1)、个人档案托管协议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区外转入吴中区所需材料:

(1)、个人档案托管协议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个人养老手册

(4)、对方社保机构转移清单

3、区内个人转单位所需材料:

(1)、个人养老手册

(2)、区内转移单(需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

4、个人转出吴中区所需材料:

(1)、个人养老手册、医保IC卡

(2)、异地转移清单(需转出、转入单位盖好章)

受理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窗口(

1、2号窗口)

联系电话:67077673

(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结付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

(3)、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4)、病例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职工工亡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派出所)

(4)、供养直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社区、居(村)委员会)

(5)、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直系亲属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受理窗口:工伤生育保险结付窗口(

3、4号窗口)

联系电话:66357223

(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付所需材料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原始发票

(2)、费用明细清单

(3)、出院记录

(4)、生育保险联系单(镇或街道计生办出具)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就医证卡原件、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办理时间为产后费用结付之日起6个月内。

2、计划生育手术费结付所需材料:

(1)、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镇或街道计生办出具) (2)、就医证历卡原件、复印件

(3)、原始发票

(4)、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参保职工须提供出院记录)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计生手术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

3、失业女职工、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所需材料:

(1)、失业女职工提供《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劳动手册》、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历卡(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材料。

(2)、男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

受理窗口:工伤生育保险结付窗口(

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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