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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基础知识简介(三)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40、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后,是否必须有交易行为? 是的。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41、如果私募基金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的,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不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42、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可以。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43、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44、募集机构是否必须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是的。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与合格投资者

45、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和募集主体有哪些?

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6、采用互联网方式推介私募基金的,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47、通过管理人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渠道推介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没接推介私募基金。因此,管理人网站和微信朋友圈在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前提下推介私募基金的,不属于公开宣传行为,反之则构成公开宣传。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参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48、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是否需要遵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需要遵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49、私募机构是否可以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的私募产品? 可以。按照监管规定,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时,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50、私募机构是否可以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51、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转化? 可以,需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并履行转化程序。

52、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如何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54、投资者本人是否只要书面承诺为合格投资者,就可以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不是。按照监管规定,应由募集机构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后方可购买,即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55、基金业协会视为合格投资者及豁免穿透核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履行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56、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需要。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7、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是否可以向保险机构募集资金? 可以。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可以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

58、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哪些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仅可以公开宣传上述规定所列举的六类信息。

59、投资冷静期及其起算时间指什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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