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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青年志愿者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学院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自愿组成的全院性学生社团。

第二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校内管理办法,接受市团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 本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第三条 本协会是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全院青年志愿者自愿联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学院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学校中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是学校共青团组织服务于全院、社会工作,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新途径。

第四条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各院系团总支指导,独立开展工作。但必须服从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并统一注册、发放会员证。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校风、社会风气和新型人际关系,为建设和发展郑州航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麾以及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团体、教职工、在校学生,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会员证、会徽;

(四)注册中国青年志愿者统一编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协会活动;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利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

(一)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两人。理事若干(各院系协会主席为校协会理事)。

(二)青年志愿者协会下设五个部门:公益服务部、宣传部、外联部、办公室、策划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均为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各部门职责:

1、办公室: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团省委、团市委、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下发的文件,向各院系志愿者协会分配工作。负责所有协会的档案管理并管理整个协会的物资和财产,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公益服务部:负责学院附近敬老院、孤儿院、专业技术服务等社区服务工作,并负责校外各种送温暖活动。学校遇到大型活动时,负责站岗、巡逻、引导等礼仪工作,并负责各种大型会议的安排、礼仪服务工作,负责协会各项文艺性活动的编排。

3、外联部: 负责联系校外实践,利用周末和假期组织会员参见社会实践活动,丰富会员社会阅历。并负责与校内外组织或企业的联系,为协会的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4、宣传部:负责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及志愿者动员工作,办理各项展版、海报等。

5、策划部:根据现实情况策划本协会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过程进行记录、总结,经理事会通过上报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通过后进行实施。

(四)工作职责

1、主席职责:全面负责协会总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安排各方面的服务工作,同时抓好协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会员素质,并定期向团委提交工作汇报。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理事长职责:主要协助主席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时,受主席托付,履行主席职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秘书长职责: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负责协会工作记录,整理会员登记表等各项工作档案,并将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情况及时汇报主席。

4、部长职责:负责本部对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策划、安排各项服务活动,定期向协会报交工作计划、总结等。

5、副部长职责:主要协助部长做好本部工作。策划、安排各项服务活动,定期向部长报交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便服同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决定接纳有关团体、人士为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理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按学院规定获得的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肯有专业资格的会计班学生。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院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违反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正好走航院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郑州航院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对青年志愿者的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提供“一帮”服务的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章程》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青年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登记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第四十四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会员证,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四十五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志愿者的奖励采取“星级”制,“星级”制共分五级。志愿者的奖励以每累计服务时间10小时一级奖励单位。志愿者的表彰以志愿者服务登记手册记录为主要依据,评先产生“优秀志愿者”。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秘书处将给予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分别授予“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杰出青年志愿者特别贡献”奖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奖。

第四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尊师爱校。

2、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积极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3、完成志愿服60小时以上。

(二)“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标兵”获奖条件:

在“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基础上,在协会工作表现积极,学习成绩优异,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经考核确定评选资格。

(三)奖励方式:

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均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并记入青年志愿者组织档案。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将会被推荐到郑州市及河南省乃至全国先进志愿者评比活动中进行评比。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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