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注册备案且参与出资、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注册备案;
3、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币资金);
4、无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所外其他人员出资;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现场审核);
6、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有2名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参与出资、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有8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3、经营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币资金);
4、无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所外其他人员出资;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6、由一名合伙人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需呈报的资料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或《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表》;
2、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包括事务所名称、发起人、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推荐所长、人员组成等主要事项);
3、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
5、出资证明及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登记表》,并报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备案及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登记表》,并报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备案及复印件;
8、《拟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登记表》,并报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备案及复印件;
9、《其他注册税务师登记表》,并报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备案及复印件;
10、《其他从业人员登记表》,并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11、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租赁合同原件;
12、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人事管理、财务制度、业务档案等制度);
13、退休、离职、辞职的原公职人员需提供有效文件(证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14、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经历证明;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原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15、其他有关材料。
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呈报程序
湖北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网页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栏目
“新所呈报”中进行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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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或直接审批的市级税务机关到事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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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省三级注税主管部门网上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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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审通过后,事务所自行下载打印纸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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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省三级注税主管部门逐级
审核纸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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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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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下发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