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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出台三年治水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万宁出台三年治水行动方案

本报讯 海南省万宁市近日出台《万宁市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前,要求全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方案》明确了今后的工作目标:3年时间对全市城镇水环境实施集中专项治理,全面查处治理范围内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全面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

万宁将集中开展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将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设暗管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治理范围。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生活 垃圾等直接倾倒入城镇内河(湖)行为。并坚决取缔非法养殖场,对废水或废弃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 万宁将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解决生活污水直排入内河问题。

同时,万宁还将全面启动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垃圾打捞和清运工作,以垃圾“日产日清”为工作准则,建立水体沿岸垃圾收运体系。 山东省菏泽市日前出台《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政府将对出现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办法》规定,有严重大气污染问题是指: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恶化的;企业点源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点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异味较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辖区内有两家及以上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被约谈的等。

根据《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 题1次的,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连续两个月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题两次的, 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此外,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不到位,全市各排污单位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不按要求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相关负责人都将被约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日前制定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见》,建立环境保护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机制。

据介绍,局际联席会议将履行好政府对全市环保方面的督查职责。督查内容包括国家、省及本市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 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污染应急措施、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等污染防治专项工 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进全市重点环保工作,尤其是分解到各有关部门重点环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推进,促进全市各部门协同落实环保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督查 的反馈和预警作用,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目前湖北武汉市有多家企业选择了将污水处理交第三方运行管理的模式,帮助企业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达标运行、经济运行是格林公司的愿望和目的,武汉格林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继续为您关注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动态。

同时,各级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保管 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上级政府及其环保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江苏省连云港市物价局近日表示,连云港市将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根据新政,连云港市将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对被评为“红色”及“黑色”等级的企业加收一定的污水处理费。据悉,新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新政策,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所有参加环保评级的工业企业都将征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其中,对被评定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 企业维持现有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变;对被评定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对被评定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以 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

这些等级标准来源于市环保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结果公布 的次月起,对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等级实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期为一年。 政策实施后,连云港市各级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同时通过“诚信连云港”网向社会公开。

连云港 市物价部门以评级结果为依据,明确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单位、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市城建部门为负责督促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征收的各项规定。连云港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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