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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0-11-12 14:40:48

摘 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工程产权如何界定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以期对大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超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0-99-0

2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 “满堂红”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

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时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时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时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根据《人防法》25条之规定,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应当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并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还要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此可见,虽然小区内配套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取得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并因此享有经营或收益的权利,但应

当根据国家规定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根据《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约定,由国家或授权某个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或由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在保障防空效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对于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目前确定归投资者所有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投资者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就将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入用地规划的容积率,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并可以领取人防工程的产权证;(2)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因人防工程的特殊属性,国家明确同意将人防工程所占用的地下空间划拨给投资者使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超义务所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参照投资公益设施的有关规定领取人防工程产权证;(3)投资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并无明确约定,但规划审批时投资者按《人防法》第5条之规定,除负担了义务内修建人防工程的费用外,还积极投资建设超比例外的人防工程,由于没有明确该部分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导致申领人防工程产权证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笔者认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归投资者所有。依据如下:首先,投资者在修建该项人防工程取得了用地许可,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点,履行了各项审批手续,因此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合法建筑,并符合物权取得之基本理论;其次,

根据《人防法》第5条之规定,投资者取得该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并享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处分权,但此处分权受限制的内容与其他取得产权的人防工程类似,同样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除此以外,并无明显差别。再次,根据《国防法》和《人防法》的规定,用于国防目的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划拨,即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尽管投资者修建人防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国家为了战时防空的需要对此行为予以鼓励并采取优惠政策,该政策在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上均有明显体现,如减免各项规费、税收以及用水用电价格等。其中,减免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费,也应当属于国家鼓励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具体政策。但该项规定目前只有法律的原则精神,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制定。更何况,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本身就比地上建筑成本高两到三倍,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成本和收益的比例问题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因此,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归投资者所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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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胜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概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耿宗航,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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