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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3: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人员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系统保险代理业务经营;

(三)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书;制定保险代理业务营销方案,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制定新产品研发、试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直接营销大宗产寿险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管理总行通过的信贷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组织总行固定财产及团体寿险的投保。

第七条 一级分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计划实施,并按期完成辖内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产品,并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门报批;

(三)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

(四)制定本行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由上级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保险代理部;财会、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应从行内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必要时保险代理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可从社会招聘。

第十条 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应借鉴保险公司用人机制,按条件选配具备相应学历、年富力强、具有较强业务公关能力的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对从业人员通过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以岗定酬,绩效挂钩,实行收入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必须经上级行授权,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核发

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与保险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机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四条 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代理期限为一年,且应以合同订立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内容以各级行与当地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委托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第四章 代理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代理收取保险费。包括代收个人代理人、保户直接到网点柜台缴纳的保险费;通过保户指定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代收保险费;其他约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代理支付保险金。通过柜台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代付保险金等相关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第二十二条 勘查理赔业务。各代理机构经办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标的出险后,各代理机构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工作,或直接办理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 柜台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及时、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经办人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代理机构出具保费收据。保险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扣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代理机构将客户投保书及保费收据交被代理保险公司核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或由代理机构转交。

对经保监会同意,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由代理机构出具保单协议的业务,代理机构在收取保费后,可直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第三十条 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章 单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第三十二条 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总行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要及时通知被代理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单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已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保险单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交回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七章 结算与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约定的划款方式及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结算保费时,应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

第三十六条 按照约定的费率、方式、期限与保险公司结算代理手续费;代理机构出单的续期保费的费率必须按约定比率收取。

第三十七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商定,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必须按照规定以转账的方式进入经营大账。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业务明细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费、代理手续费比率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省分行对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要求准确填报《保险代理业务统计表》,并及时上报总行保险代理部。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部门宜采取部门模拟核算的财务收支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部门应以部门责任预算为核算内容,汇集、利用相关财务会计的核算资料,通过内部模拟核算,综合反映、考核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经营效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保险代理计划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利润计划及费用开支指标,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各级行制定的个人和经营单位奖励办法,年底考核兑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省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保险代理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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