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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6 15:01:5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办法(试行)

高一(205)班班级文明公约及个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加强对同学的常规管理,同时也是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更有利于每一位同学在高一年级健康快乐的成长,提高学习成绩,现制定以下个人操行评分量化管理条例暂定实施方案,希望同学们提出宝贵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同争创奋进、团结,和谐的班集体。

班级口号:青春如火 超越自我 慎独自信 努力拼搏 班 训:

1、入室即静 入座即学

2、不找借口,借口是拖延的温床,借口的实质是推卸责任,找借口不如说“我不知道”,不要让借口成为习惯,执行,不找任何借口 ,没有任何借口。

班级文明公约

第一条

出勤迟到

(一)请假。在校期间请假需本人亲自向班主任说明情况(遇班主任有事外出必须以电话告知请假缘由),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行事,不得让同学帮请(除特殊情况外,如:紧急病情)。

(二)作息。早上7:10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中午14:25前(学习委员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晚读18:25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

(三)奖惩措施。

1、迟到者,按次数扣除相关考评分,1次1分,累计统分;

2、无故离校、早退等扣除考评分2分,视情节态度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或上报学校处理;

2、一周内未有迟到、早退记录可加考评分1分。

第二条

课堂、自习考评。

(一)课前自觉准备好本节课上课所用的相关书籍、文具等。

(二)上课铃响后,立即安静,听从课代表安排。

(三)上课时集中精力、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回答老师的提问。

(四)奖惩措施。

1、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课中被老师点名批评者(课代表负责记录)扣除考评分1分;

2、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课代表负责记录,并且不用告知其本人,直接在统计环节扣除)扣除考评分1分;

3、违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上课睡觉被老师点名;扰乱课堂纪律或自习期间讲话被老师点名或被班主任抽查点名者)扣除违纪者考评分1分(1次1分,累计统分),屡教育不改者责令写出检讨,张贴于教室,必要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本人。 第三条

早操、课间操考评。

(一)早操。

早操以07:30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扣发手机一周。

(二)课间操。

课间操以课间操铃声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扣发手机一周。第四条

午休、晚休考评。

按时午休(12:50)、晚休(23:20),周六及其假期留校者晚休(10:00)由宿舍管理人员清点人数。

措施:不按规定午休、晚休(包括讲话、看书等)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该宿舍所有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甚至取消住校资格。 第五条

宿舍、教室、公区卫生 考评。

值日生早间值日开始时间为7:05分前,并在07:15分前完成值日工作;下午值日开始时间为18:10分以前,并在18:25前完成值日工作。值日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服从卫生委员和值日小组长的安排(有意见先执行相应行动,后可以和班主任交流处理)。认真做好各自相应的卫生值日工作。

措施:

1、不服从或无故不参加值日者视为缺席,缺席者班主任对其进行教育,并且参加值日一周,经教育仍不服从者请家长到校协助教育。

2、无故未按时(时间超过3分钟视为迟到)参加卫生值日扣除该生考评分0.5分(由该卫生小组小组长记录考评)。

3、因值日不认真(包括宿舍、教师、公区)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当天值日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第六条 作业

不拖欠作业,不抄袭作业,有问题及时找老师说明、解决。

措施:

1、抄袭作业被相关老师点名一次扣除该同学考核分1分(按次),被表扬则加1分。(由各科课代表负责考评)

2、无故不交作业者,扣除该生考评分2分,扣发手机一周。名单由课代表报送相关科目教师一份、报送班主任一份。班主任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教育。 第七条 其他奖励

1、班委人员(包括宿舍社长、卫生小组负责人、各组组长、各课代表、团支书、生活委员、卫生委员、学习委员、班长)认真负责,无违纪情况(如1—6条中涉及其一则取消该加分)可加考评分1分。

2、成绩≧100,加考评分3分;成绩≧200,加考评分2分;成绩≧400,加考评分1分;成绩进步30名,加考评分1分,多进步多加,上不封顶;成绩退步30名扣除考评分1分,退步多则扣得多,下不封顶。(名次进退步有余数时按是否超过三分之二数计算,如:进步名次余数为20名,则30※2/3=20.1,可加考评分1分),成绩考评分每周皆可加分,直至名次变动则另行计算。本条考核由学习委员负责。 考核说明:

1、考评一周一次 ,周天早11:10分前公布考评结果,记分清零开始新一轮考评。

2、班主任为指导教师(负责监督),班长任组长(负责召集成员统计核实、落实考核情况),各班委为成员(各司其职作好记录考评)。

3、各小组及成员如有疑虑可到相关负责人员处查看记录,发现问题可向班长提出,班长酌情公正处理。

4、两周考评需分出排名,按考评分高低,排名靠前者优先选择座位,(男男相坐位、女女相坐)。座位两周一轮转。

5、每周考核情况保留,作为学校奖励及奖助学金评定重要依据。

6、连续两周考评分居后5名者,扣发手机直至退出后5名,无手机同学参加每天值日,直至退出后5名。

我自愿遵守以上规定,请老师和同学监督我! 签名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开始试行

推荐第2篇: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19日 财政部)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

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第十九条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第六章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第三十五条 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第四十条 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 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七章 代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设置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以及对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成立税务师协会,全国成立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是由税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协会是地方组织。税务师应当加入税务师协会。

第五十二条 税务协会应制定有关章程和会则。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中国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3篇:员工奖励办法(试行)

加油站员工奖励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表彰和激励先进,激发员工潜能,以期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为弘扬正气,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公司所有加油站及员工。

三、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和谐、民主的原则,同时对各项奖励实行事前核实,事后监督。

四、奖励的方式

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奖金、提薪、升职等方式。以上奖励方式可以同时使用。

五、奖励的权限

1、各加油站经理对本加油站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加管部对所有加油站的先进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

2、对总值 元以内(含 元)的物质奖励由 批准;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元以上的物质奖励、提薪、升职等由 终审批准。

六、常规奖项的奖励时间、奖励条件和物质奖励标准

1、月度奖项:

(1)业务开拓奖:为加油站市场开拓、市场竞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产生经济效益明显的(个人或部门)。奖励标准: 元起/项。

(2)合理化建议奖:能够根据工作实践,对加油站的各项管理和经营工作提出建议,并经证明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能为企业创造效益或改善工作的。要求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凡被公司采纳的建议无论作用大小,一律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标准 元起— 元/项。对有特殊价值的建议产生非常作用和效益的,另参与年终“突出贡献奖”评比。

(3)优质服务奖:工作一丝不苟,业务技术娴熟,严格遵守《加油站管理规范》,尊重客户,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能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有典型事例,受到员工或顾客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 — 元/人。

(4)见义勇为奖: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行为、作风作斗争,保卫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生命安全,事迹突出,为企业赢得声誉的。

奖励标准: — 元/人。

(5)拾金不昧奖:不为利益所动,拾金不昧,为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员工及社会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 — 元/人。

(6)勇挑重担奖: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挑重担,并能克服困难,表现突出,超额超时完成任务的。奖励标准: — 元/项。

(7)举报奖:敢于揭露公司或分支单位重大违纪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 奖励标准: — 元。

2、半年奖项(1-6月、7-12月):

(1)闪亮之星奖:以半年获得公司表彰和社会荣誉次数最多的为闪亮之星奖获得者,如两人以上获奖次数相同,以综合评审决定。如半年无明显胜出者,则取消此项奖励。奖励标准: 元/人。

(2)未来之星奖:在半年中工作业绩成绩突出,“德、智、美、劳”全面发展,追求进步,具有可塑性的员工,公司给予鼓励性奖励。此项奖励只针对加油站员工。

奖励标准: 元/人。

(3)岗位状元奖:在本岗位、本专业工作认真负责,不断上进,并取得显著成绩,半年内每月在同类型工作、同等岗位评比、考核中总是名列前茅的。此项奖励只针对加油站员工。奖励标准: 元/人。

3、年度奖项:

(1)辛勤付出奖:在工作中一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加班加点,不计较个人得失,长期默默奉献、工作无明显失误的。奖励标准: 元/人。

(2)自强不息奖:在生活中遭遇灾难、灾害等重大打击仍能保持良好心态,自己自足,未求助社会和他人,思想端正,积极投身工作并且表现优异,有较突出典型事例的。奖励标准: 元/人。

(3)优秀通讯员奖:根据投稿数量、质量以及参与公司活动的表现,每年度产生2名以上优秀通讯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 元/人。

(4)突出贡献奖:各加油站在本年工作中出台重要举措,有重大发明或合理建议经实施后在当年为公司增加直接经济效益超过10万元的,给予参与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 元起— 元/项,超常贡献经总经理批准可以超额奖励。

(5)先进个人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 元/人。

(6)先进干部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 元/人。

(7)先进集体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 元/个。

(8)安全生产奖: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全年安全管理情况综合评比,在各加油站中选举产生。对出现单次2000元以上事故损失的单位一票否决。具体名额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 — 元/个。

4、其他未列入的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各加油站也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奖励。

七、奖项的申报与评审

1、除年度奖项由公司按年度集中组织评选外,月度、半年奖项由各加油站每期末25日前申报奖励申请报告,由加管部、分管副总审核,在次月5日内报经总经理批准(100元以内的物质奖励由副总终审批准)。

2、申报材料应尽可能翔实,举证完整,附有相关书面文字或数据,以便于审核。

八、经核准后的奖励并公布事迹、通报表彰。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机修订。

推荐第4篇: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XXX分公司 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完善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

第三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四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人事管理权限或者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本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本企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企业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本企业的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管理者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管理者停止损害企业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机构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查;

(三)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构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企业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年9月底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报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监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企业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企业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5篇:员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关于公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桥人[2003]169号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事业部(中心):

现将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公正、客观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全面、准确掌握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更好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岗位工资制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集团公司三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以及机关各部(室)、事业部等实行岗位工资制人员。

第三条考核原则

1、公开性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方法事先公开;

2、客观性原则:以确认的事实和可靠的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3、开放沟通原则: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和交流;

4、差别性原则:不同层次员工采用不同的考核模式;

5、直线考核原则:采用直线主管直接考核。

第二章考核类别

第四条员工考核分为新录用员工定级考核、提拔人员转正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1、新录用员工定级考核:主要是由各部门对员工见习期间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以确认员工是否适应该岗位的要求。

2、提拔人员转正考核:新提拔人员,试用期满须对试用期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对其试用期间综合情况进行考核。

3、员工季度绩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季度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侧重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

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员工的工作业绩、行为表现、技能增长、职业发展等情况的综合评述,侧重对员工综合发展情况的考核。

以上

1、2项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不定期考核,

3、4项为例行考核与岗薪制的实施相配合。

第三章绩效考核模式、权限和等级

第五条绩效考核模式

根据员工的不同层次和工作性质,绩效考核采用以下五种模式。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季度绩效考核程序

1、确定考核内容:除操作和服务人员外,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在每季度首月2日前,填写本季度本岗位《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附表1)中A(岗位职责)的关键考核要项、考核标准、权重及B(工作目标)的工作目标内容、起止时间、预期效果、权重等项内容;

2、设定岗位职责:考核本岗位相对静态、持续、反复性、例行性的工作任务情况,包括绩效指导、团队建设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绩效内容,反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制定季度工作目标: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部门工作目标计划、个人的岗位职责及上一个绩效期间的考核结果,制定本人工作目标。

4、上级审核确定:直接上级对《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中员工所填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共同讨论确定本季度《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的相关内容,最后由部门负责人审定。

5、员工自评:在每季度首月2日前,被考核员工根据事先确定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行为表现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分,填写上季度《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交给直接上级。自评分在员工最终考核成绩中权重占20%。

6、考核评分与绩效面谈:

每季度首月5日前,直接上级对照上季度《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中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行为表现进行评分,直接上级考核评分在员工最终考核成绩中权重占80%,直接上级就相关内容与每一位下级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填写《绩效面谈记录表》(附表7)。

7、对于操作及服务人员,由直接上级根据《操作及服务人员考核表》(附表2)进行直接评定。

8、考核成绩汇总及排序

⑴ 部门各级人员的考核评定统一汇总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内员工的考核得分进行审核,确定考核范围内员工的综合评定等级,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⑵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于本部门所有人员的最后考核得分有上下浮动5分的审核调整权;

⑶ 三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全体领导组成考评委共同考评;

⑷ 每季度首月5日以前,各部门将《部门绩效考核汇总表(季度)》(附表5)、《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和《绩效面谈记录表》交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采用年终述职的方式,将员工全年的绩效评述及自我评分,与员工四个季度绩效表现、部门负责人审核相结合,年度绩效考核以员工四个季度绩效表现为主。集团公司三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考评。

1、考核时间

每年元月8日至12日实施年度考核。

2、员工自我评分与评述

除“操作及服务人员\"外,所有被考核员工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年度考核表》(附表3)中的内容,填写《员工绩效评述表》(附表9),同时制定本年度的主要工作目标,并对上一年度的整体绩效进行自我评分,自我评分在年度绩效成绩中占5%。

3、考核成绩汇总及排序

⑴ 直接上级对员工进行年度评分,在员工年度绩效成绩中占5%。

⑵ 季度考核成绩在员工年度成绩中,各类人员分别占85-95%的权重。

⑶ 部门各级人员的考核评定统一汇总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考核范围内员工的综合评定等级,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⑷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于本部门所有人员的最后考核得分有上下浮动5分的审核调整权;

⑸ 每年元月12日以前,各部门将《部门绩效考核汇总表(年度)》交人力资源部;⑹ 集团公司三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委员会考评,由评干领导小组统计汇总考评成绩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职代会考评成绩占被考核人年度绩效成绩5%。

⑺ 集团公司三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末还要征询各子公司领导的意见,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的参考。

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入员工档案。

〖BT2〗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和申诉

第十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具体挂钩办法见《季度员工绩效工资对应表》(附表11)和《年度员工绩效工资对应表》(附表12);集团公司领导不参与绩效考核,绩效工资直接按表中系数兑现。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竞争上岗和岗位调配的依据;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职业发展和培训的依据。

第十一条申诉

考核结果须向被考核员工反馈,被考核员工如有异议,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可根据以下程序在七日内提出申诉:

1、员工本人向其上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递交“申诉报告\";

2、接到申诉报告的部门或人员应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调查事件原委;

3、如由人力资源部调查,需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申诉员工的上上级领导;

4、申诉员工的上上级领导根据“调查报告\"和客观实际情况,应在收到申诉报告后七日内裁定,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员工病事假季度累计15天以上、年度累计45天以上者,其相应季度、年度绩效工资按实际考核结果的50%兑现;试用期员工不参加考核及兑现。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三副总师兼任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的,按部门(事业部)主

要负责人岗位考核,年度兑现时按绩效工资对应表中“4档\"相应等级兑现。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绩效考核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社管中心执行岗薪制的单位和集团公司分公司、驻外及派出机构的绩效考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

1、员工工作绩效季度考核表

2、操作及服务人员考核表

3、员工工作绩效年度考核表

4、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委员会考评干部表

5、绩效考核部门汇总表

6、员工行为表现考核参考标准

7、绩效面谈记录表

8、日常绩效记录表

9、员工绩效评述表

10、年度绩效考核征询意见表

11、季度绩效工资兑现标准表

12、年度绩效工资兑现标准表

推荐第6篇: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校(园)长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按照国家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次)。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校社团负责人、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部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人社、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或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按文、理科均可)。

小学、幼儿园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做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不符合有关学历层次或专业要求,但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合格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破格申报。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1年以上,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不予认可。

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按同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教师节期间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由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强调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工程人选、文明教师、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

6.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电教部门可视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研部门,装备中心可视为物理、化学、生物及科学实验课的教研部门,其分别组织的信息技术优质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优质课可由专家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7.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8.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9.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0.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

11.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12.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3.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罚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者,当年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五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员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实施,原《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2〕16号)不再执行。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印发

推荐第7篇: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

xx学校班主任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班主任的工作和管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2009]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班主任聘任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应聘对象:全体在职教职人员。

二、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职人员在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2、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3、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班主任的聘任要求:

1、班主任由学校在在职教职人员中选聘,聘任者须经学校安排的班主任工作培训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助理班主任任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2、在校教职人员要服从学校班主任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因身体原因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应在每年6月1日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无特殊原因一年或以上未承担班主任工作者,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鼓励班主任连任。

4、原则上怀孕24周或以上者、生育后一年内的教师可以不承担班主任工作。

四、班主任的聘任方法:

1、担任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凡已被聘为班主任的教师,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聘。

2、由校长负责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聘任工作。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聘期由学校根据专业学制等决定。

3、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助理班主任。每一届为一个班主任聘任周期,原则上一名教职人员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

4、班主任聘任一般按三种方式产生:(1)个人申请;(2)学生管理工作需要;(3)符合班主任选用条件(按排序顺选)。德育处提交班主任人选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最后由校长签发聘书、校办备案。

5、班主任任职期间,因故确实无法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校长办会议研究决定卸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中途增聘班主任。

6、在班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后果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中途解聘。

7、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需职称评审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8、每年班主任人选安排在年龄、性别、职称、职务、教学工作等方面尽可能做到合理搭配。

五、班主任的管理办法

1、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加分,具体按学校现有办法实施。

2、建全班主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和考核机制,定期组

2 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优、进修和外出培训的重要依据。

3、在学校选拔中层干部时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4、凡拒聘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三年内取消其评优、职称聘任等资格。

5、凡任职期间中途被解聘的班主任老师,取消其当年评优、职称评聘等资格。

6、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班主任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班主任工作。

六、本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6月

推荐第8篇:员工奖惩试行办法

员 工 奖 惩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公司现代化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荣辱感,倡导全体人员务必树正风、立正气、做正人、办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合作项目的实际,特制定《员工奖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

第二条《奖惩办法》是本公司的基本规章,是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违反。若有违反,将根据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奖惩办法》坚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基本原则,凡出现维护项目利益、创造项目效益有贡献和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的先进行为,将按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奖惩办法》分总则、奖励、惩罚、奖励执行程

1 序、惩罚执行程序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七十条、二百二十六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奖惩办法》经过员工充分讨论修正后,经总经理办会会议研究批准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望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奖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特别嘉奖; (四)记功; (五)记大功; (六)晋级; (七)升职;

(八)授予先进员工、优秀经理、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等荣誉称号; (九)杰出贡献奖; (十)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励 (一)现金奖励; (二)物质奖励; (三)精神鼓励;

(四)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牌;

(五)公司行文通报表彰; (六)召开庆功大会给予表彰。

第七条 奖励金额:

(一)通报表扬奖100-200元; (二)嘉奖奖300-500元:

(三)特别嘉奖奖800元—1000元: (四)记功奖1000元—2000元; (五)记大功奖2000元-5000元; (六)先进员工奖1000元-2000元; (七)最佳员工奖2000元-3000元; (八)优秀经理奖3000元-5000元;

(九)先进管理者奖5000元—10000元;(十)杰出管理者奖1万元—2万元; (十一)杰出贡献者奖2万元—5万元; (十二)董事长特别嘉奖奖5000元—1万元。

(十三)股东会额外实施奖励有功人员的金额,可限制在合作项目利润总额的3%以内。

第二节 奖励条件界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突击性工作完成较好的;

(二)上级临时指令性任务完成较好的;(三)阶段性工作表现优良的; (四)维护项目利益行为较好的; (五)见义勇为受到肯定的; (六)拾金不昧受到称赞的; (七)为集体争得荣誉的; (八)为项目节省有业绩的; (九)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十)遵章守纪有事迹的;

(十一)大公无私、助人为乐有事迹的;(十二)忘我工作有事迹的; (十三)为人表率有事迹的;

(十四)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有成效的。

第九条 凡出现第八条所列行为突出的和特别出色的,可分别给予嘉奖或特别嘉奖。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突击性、指令性、阶段性工作完成出色,并且效果或收效特别明显的;

(二)维护项目利益有果敢行为和自我牺牲精神表现的;(三)见义勇为行为被社会认可,并受到公众颂扬的;

4 (四)拾金不昧行为影响重大的; (五)为集体争得荣誉影响面较大的; (六)发挥自身能力为项目创造效益重大的;

(七)技术革新、投资节省与合理化建议方案被采纳效果和效益特别明显的;

(八)为项目特殊业务工作协调攻关收效特别重大的;

(九)有其它突出事迹和贡献特别重大需要记功表彰的;(十)年内受到三次嘉奖的。

第十一条 凡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事迹特别突出、效果贡献大的,可分别给予记大功、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十二条 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评选授予条件: (一)年内未受到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年内受到五次通报表扬、三次嘉奖、两次记功表彰的;

(三)为人表率、工作勤奋、大公无私、工作表现和思想品质皆优被员工公认的;

(四)为项目尽心尽职工作业绩突出被公认的。

第十三条 先进管理者和杰出管理者评选授予条件: (一)为人表率、尽职工作,所在单位管理有序、成效突出的;

5 (二)自身素质较好,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成效突出的;

(三)所管理的范围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第三节 集体表彰条件界定

第十四条 集体奖励设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三个种类。奖励条件主要是:

(一)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通报表扬;

(二)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和事迹较突出的,给子集体嘉奖;

(三)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集体记功。

第十五条 集体表彰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两个种类。评选条件主要是:

(一)被表彰单位年内未受到集体通报批评的; (二)被表彰单位员工年内未出现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员工;

(三)团队精神强、工作作风过硬、完成任务出色; (四)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六条 根据被表彰单位员工人数界定集体奖励金额: (一)通报表扬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

6 (二)嘉奖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 (三)记功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四)先进集体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五)先进班组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惩罚种类和惩罚方式

第十七条 惩罚种类: (一)违纪罚单;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五)记过; (六)记大过; (七)降职; (八)降薪; (九)撤职; (十)开除留用; (十一)除名;

(十二)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惩罚方式:

7 (一)单纯的经济处罚; (二)单纯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

(四)轻微的违章违纪用以罚单形式处罚;(五)公司行文通报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惩罚金额:

(一)一般违纪处罚20元-50元; (二)通报批评处罚50元-200元; (三)警告处分处罚100元-200元; (四)严重警告处分处罚300元-500元; (五)记过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 (六)记大过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

(七)带经济处罚的降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 (八)降薪处分处罚一个档次至三个档次;

(九)带经济处罚的撤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 (十)开除留用处分处罚一个月的月薪;

(十一)带经济处罚的除名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十二)属于过失性质的经济赔偿根据损失的大小核定,可责令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的5%—20%;

(十三)属于工作责任性质的经济责任追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的5%—30%;

8 (十四)属于故意或品质不端性质的经济责任赔偿实际金额的50%—100%或加倍赔偿。

第二节 惩罚事实界定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子罚单处罚: (一)不按规定佩戴工牌或不按要求着装的; (二)上班迟到或早退的; (三)值班脱岗的;

(四)上班带小孩或带宠物的; (五)上班发生口角而影响工作秩序的; (六)上班编织衣物的;

(七)上班玩电脑上网聊天或利用电脑游戏娱乐的; (八)上班打瞌睡的;

(九)下班不关电脑、电灯、空调、热水器电源及水闸的; (十)下班不关锁应关锁办公房门的;

(十一)在工作环境乱扔脏物、杂物及烟头的;(十二)在禁烟环境内吸烟的;

(十三)脏、乱、差影响工作环境卫生的;

(十四)在工作环境使用粗野或不文明语言伤害他人的; (十五)高声喧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十六)旷工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罚的; (十七)损坏公物行为应照价赔偿的;

9 (十八)酗酒过度影响上班工作的; (十九)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违章作业的;

(二十)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理的。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出现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和违纪影响较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派和顶撞上司性质不严重的;

(三)公开辱骂上司性质不严重的; (四)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

(五)在办公或工作场所吵架影响工作秩序的; (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七)散布对公司恶意攻击性言论的: (八)恶意言传有损公司声誉的; (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娱乐的; (十)在办公或工作场所酗酒闹事的; (十一)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的; (十二)有损人利己行为后果不严重的; (十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后果不严重的; (十四)虚报冒领行为被核实而性质不严重的; (十五)利用职权胁迫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投诉而

10 后果不严重的;

(十六)在公司内部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后果不严重的; (十七)对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后果不严重的: (十八)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后果不严重的; (二九)贪污、挪用公款和索贿行为被查实而性质不严重的;

(二十)发现带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需要通报批评教育改进的;

(二十一)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通报批评和责令禁止的;

(二十二)不履行工作职责而需要通报批评教育的; (二十三)由于过失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需要处理的; (二十四)不按公司规定所发生的越权行为或违背管理程序的行为需要告诫的;

(二十五)采取不正当的语言和行为羞辱伤害员工的: (二十六)发生其它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而构不上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者,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可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 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1 (一)因过失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责任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故意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经济损失的: (四)因贪污、挪用公款性质较重被查实的; (五)在公司内部聚众闹事围攻或威胁上司的; (六)公开辱骂或出手殴打上司的;

(七)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有后果或影响极大的; (八)恶意攻击、恶意诽谤、损害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 (九)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后果的: (十)发生盗窃行为后果和性质不严重的;

(十一)故意损坏和侵占工程项目财物造成后果的; (十二)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影响较大被查实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语言协迫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后果的;

(十四)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查实后果较重的; (十五)以损害工程项目利益为前提接受贿赂性质较严重被查实的;

(十六)采取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强行索贿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七)虐待、打骂、羞辱员工的人身侵害性质和后果较重的;

12 (十八)因违章、违纪、违规或违背管理程序性质严重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的;

(十九)年内受到三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十)因其它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应受到严肃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按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留用或除名处分:

(一)年内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发生本《奖惩办法》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发生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不容留用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处罚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个种类。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的整体行为时,按规定给予部门或单位整体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单位集体处罚金额:

13 (一)通报批评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 (二)警告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 (三)记过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 奖励执行程序

第一节 施奖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所实施的各项奖励,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施奖。施奖时须重事迹,用以达到激励员工和教育员工的效果。不得乱开口子,滥发奖金,滥施奖励。

第三十条 董事长的施奖权限:

(—)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通报表扬、嘉奖和特别嘉奖;

(二)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和记大功奖励;

(三)对部门副职(包括部门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各项奖励;

(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内所宣布的各项奖励,交由总经理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施奖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

14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嘉奖; (三)对员工实施特别嘉奖;

(四)对所属部门、单位、班组实施通报表扬; (五)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施奖权限:

(—)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 (二)对员工实施嘉奖;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须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 (一)给予总经理的任何奖励;

(二)给予副总经理的记功(包括记功)以上的各项奖励; (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的晋级、升职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 (一)给予副总经理的通报表扬;

(二)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记大功 奖励;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晋级和升职奖

15 励;

(四)给予所属部门、单位、班组的各项奖励。 第二节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授予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授予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荣誉称号,在年终总结或项目终结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名报送材料或经所在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核定比例产生,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产生比例:

(一)评选表彰的先进员工名额的比例控制在员工总数的7%左右,不超过10%;

(二)评选表彰的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名额比例不超过员工总额的3%; (三)最佳员工和杰出管理者每年度各限额1名。

第三十七条 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每年各限额1名,由董事长提名。

第三十八条 先进集体产生程序:

(一)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名额的比例应掌握在单位和班组总额的20%左右,不超过30%;

(二)先进班组和先进集体应在单位和部门之间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

16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的表彰,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兑现方式:

(一)通报表扬和嘉奖、特别嘉奖由公司以《情况通报》的方式行文表彰;

(二)记功、记大功、先进员工、优秀经理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三)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制发奖牌;

(四)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董事长特别嘉奖的奖励,按公司行文通报的要求执行;

(五)实施的各种奖励和表彰,按行文通报表彰要求的范围进行公布和组织员工传达学习;

(六)通报明确的各项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当即或当月兑现。凡属年终总结评选表彰的各项先进,在召开年终总结表彰大会时兑现。

第二节 施奖复议程序

第四十条 凡由公司实施的各项奖励和表彰的各项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施奖后不服众而反映强烈,或员工举报表彰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应派员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确属于弄虚作假,与表彰事迹不符

17 的,公司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复议,作出撤销表彰决定,收回所奖给的现金、物质和奖状、荣誉证书、奖牌。若复核事实与表彰事迹无原则性出入,应于维持。

第四十二条 凡经复核确属于弄虚作假的错误表彰,应追究推荐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惩罚执行程序

第一节 惩罚执行权限

第四十三条 惩罚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但鉴于对人的处理须持慎重态度的指导思想,对执行程序和审批权限作特别界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的处罚权限:

(一)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和撤职、降职、降薪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的开除留用、除名处分的权力;(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宣布的部门正职以上人员的各项处分决定,交由总经理执行,由专管部门履行违纪事实的复核程序。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部门正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

18 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包括副职)人员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降薪、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权力;

(四)总经理所宣布的对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核实程序。

第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以下(不包括副职)人员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对主管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须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程序。

第四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权限:

(一)对所属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处理的建议,交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对所属人员实施一般违纪的罚单处罚。第四十八条 须交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处罚事项:

19 (一)给予总经理的所有处罚;

(二)给予副总经理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的各项处罚; (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撤职、降职、降薪和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决罚权限: (一)给予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下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含严重警告)以下的各项处罚;

(二)给予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下人员记过(包括记过)以下的各项处罚;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各项处罚。第五十条 劳动纪律专门部门和专管人员的处罚权限: (一)可对所有人员处以违章违纪罚单罚款; (二)所有罚单交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惩罚执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 给予员工警告处分以上的各项处分,由上一级主管人员提出或根据员工举报和投诉,由公司负责人派员调查核准违纪事实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调查核准的违纪事实,由公司负责人指派人员找违纪当事人谈话核准事实和进行帮助,并令其违纪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公司应根据违纪当事人的检查和认识态度,作出加重或从轻处理的决定。

20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程序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应以《情况通报》行文公布,公司所属部门应根据《通报》的要求组织传达。

第五十四条 涉及经济赔偿和罚款的处罚,由当事人主动到财务部门交纳或由财务部门在违纪当事人的月薪中扣除。为顾及违纪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对于赔偿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事项,允许违纪当事人作出违纪金额交纳计划。违纪金额交纳计划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批准的交纳计划逐月扣付。违纪罚款和赔偿扣付计划,原则上不低于违纪当事人月薪的50%。赔偿和罚金,由财务部门承担催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及人事和工资变动的撤职、降职、降薪的惩罚,由人事主管部门及时履行手续,交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员工处罚的调查材料、当事人检查和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归档备查。 第三节 申诉复议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实施对员工的处罚,应根据本《奖惩办法》的基本原则,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言传,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以达到教育员工、引以为戒的目的。若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21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于违纪当事人的申诉,应重新派员复核调查。对与违纪事实不符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并行文公布。对于与违纪事实无原则性出入的,应予维持,由公司指派专人与其交涉。

第五十九条 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复核处理意见仍然不服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指派负责违纪事实调查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所提供的调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涉及对上班任职股东所作出的除名处理,应事先免除其任职,依法保留股额股份关系,或清算股东权益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涉及与公司确立合作关系的当事人的除名处理,在明确当事人应获得的合作权益、解除合作关系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若因过失行为、故意行为和违纪金额达大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为分清员工的功过是非,提倡以功抵过的办法。在同一年之内履行同等功过相抵的同时,三个通报表扬可抵一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嘉奖可抵一个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两个记功可持平撤职、降职、降薪处分。但功

22 与过,各作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奖惩办法》经讨论汇总意见修改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公司其它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奖惩办法》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奖惩办法》为试行办法,应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

第六十九条 本《奖惩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七十条 本《奖惩办法》自公司行文公布之日起试行。

23

推荐第9篇:年度人物评选办法(试行)

附件一:

“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结合新时期的新特点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面向全省大学生征选年度先进人物,举行颁奖晚会,以纪实视频、文字、嘉宾访谈(人物身边的家人、朋友、同学)等形式对人物情况、事迹进行介绍,并通过公开投票选出年度人物,颁发奖项。通过对大学生先进典型的深入挖掘、广泛评选和大力宣传、表彰,集中展现当代南粤青年学子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新时代大学生的精神标杆。团省委、省学联决定开展“感动南粤校园”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为使评选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评选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某些特定的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代表性的大学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道德风尚人物:树立正确荣辱观,积极倡导社会道德,通过自己的行动,在助人为乐,舍身救人等有利于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方面起到较强模范作用,并为维护社会道德做出贡献。

(二)年度自强人物:面对贫困、疾患、残障、自然灾难等各种艰难境遇或挫折,能够不畏艰难、自信乐观、积极应对,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逆境中创造奇迹。

(三)年度志愿人物:奉献自我,服务社会,不求名利,积极帮助身边的弱势人群,积极为推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公共事业提供志愿服务,在各级志愿工作中表现出色。

(四)年度领袖人物:作为学生组织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为集体和同学们的利益无私奉献、忘我工作,通过自身人格魅力赢得组织或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为同学们提供服务与便利,为集体赢得荣誉。

(五)年度博学人物:博学多才,追求知识,在校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级以上综合知识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或在校期间在著名学术机构或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对某些综合学科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年度科技人物: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自身刻苦钻研,克服科研历程的层层险阻,最终取得优秀成果,其科研成果对所在研究领域,有巨大深远的影响。

(七)年度环保人物:环保意识强烈,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环保活动,宣传环保知识,能长期坚持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开始,把环保融入生活中,能够在校园甚至是社会上营造绿色环保的和谐氛围,让更多的人参与环保事业,对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八)年度艺术人物:在高水平艺术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艺术创作、艺术评论、艺术演出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其作品、事迹在校园、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九)年度体育人物:热爱体育运动并时刻坚持奥林匹克精神。在体育竞技方面通过自身刻苦,勤于练习,多次在省级或国家级比赛上屡获殊荣,并对体育活动以及体育文化传播工作做出贡献。

(十)年度创业人物: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有较为突出的能力,以及结合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开展自主创业活动,并创造一定社会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广东高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有成为评选对象的资格和参与评选表决的权利。

第四条 “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广大学生“自己评,评自己”的方式,树立先进学生典型,并通过他们的榜样作用加强广大同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评选活动必须坚持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程序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民主推荐,联名推荐。由各高校团委或学生团体、个人(包括学生组织推荐),填写《“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推荐表(联名推荐表)》,将原件和电子版交到评选委员会。

第二步:酝酿候选人。由评选委员会推荐评选。委员会在对所有被推荐人及其事迹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真实性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民主投票表决的方式,筛选出每类别8人,共80位预备候选人。 第三步:二轮筛选。由主办方、评选委员会以通知方式对80名预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布及收集候选人个人事迹视频,并将80人事迹通过各种媒体及网络手段进行宣传,并进行网络投票,最终根据投票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筛选出每类别2人作为候选人,共20人。

第四步:预备候选人答辩会。每类别2位候选人分别进行5分钟个人展示并接受评委和现场学生代表及观众的提问,时间为1分钟。答辩结束后,由评委及各高校代表依据候选人现场工作汇报的情况进行评分。每个候选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各成员互评分数之平均值。

第五步:公示。20名候选人名单在全省高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间,广大学生对候选人名单有意见的,可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并递交相应说明材料,必要时可调整候选人名单。

第六步:公开投票中每类别得票数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授予“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称号,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授予“感动南粤校园”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称号。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主办方

第七届广东大学生校园文化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推荐第10篇:学校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织金育才学校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从2018年春期起,董事会将对育才学校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学年主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学校实施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3、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区域影响力;

4、招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招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学校总规模,控制学生流失情况;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5、教师编制定额执行情况,干部、教师、职员等配制情况,执行招聘、任用程序情况;

6、教学质量状况,含学生发展水平,县市统考、抽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高考成绩等;

7、学校财务运行状况,执行财务制度和预决算情况,办学成本控制与经济效益状况,校产使用与管理情况;

8、品牌打造、各类获奖,以及教师、学生、家长满意度情况;

9、对外沟通协调,对内执行董事会决策和相关工作要求情况;

二、目标设置与要求

1、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这一中心,建立健全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学校对内、对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有章可循;制度的制定和出台规范有序,有操作性;制度执行公平公正,并重视各类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要求:

(1)2017年秋期结束前,完成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董事会审定;

(2)各种制度的执行有相关记录。有结果运用;

(3)各方面工作有具体的操作流程,便于指导学生、教师及家长办理各种事务;

(4)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类人员履职情况实施考核,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2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

(2)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落实精细化管理和痕迹化管理;

(3)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抓好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各种安防设备使用方法,提升应对各种事件的能力,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5)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落实整改;

(6)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学生群体事件。

3、高度重视学校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学校的区域影响力。要求:

(1)每学期学校的宣传稿件在县级报刊不少于两篇,市级报刊不少于一篇;电视制作节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2)每学期新闻媒体主动对学校的宣传报道不少于一次; (3)学校对外宣传的所有文字和图片须严格把关,不得出现病句或错别字。

4、精心策划每年的招生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求: (1)坚持招生工作常态化、长期化,大力开展招生宣传,维护好与各生源学校的关系,建立一定数量的生源基地学校;

(2)合理设置各年级的招生规模,与董事会共同商定各年级招生计划,并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各年级招生新生入学至少完成董事会下达的二级目标,经过填招达到三级目标;

(3)生源质量:

①小升初:城区

1、

3、

4、5小年级前20名、前50名学生一半以上进入育才;

②初升高:按毕节市中考成绩,本校毕业生500分以上90%留在本校,全县其他学生前10名3-5人,前50名20人以上,前100名50人以上。400分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

(4)周边县区要有相当数量学生进入我校,市外学生每年增加,力争县外学生比例达20%以上。

(5)学校规模:第三年4000人以上,第四年5200-5500人;每年学生流失率控制在2%以内。

5、认真执行编制标准,合理配制干部、教师和职员,适度控制人力资源。要求:

(1)教职工配备总比例1:15;师生比全校均1:16.5; (2)干部(含校级)按1:120比例配备,职员按教职工总数的10%配备;

(3)招聘教师、职员和提拔、任用干部,须认真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程序操作;

(4)每年教师流失率控制在5%以内。

6、教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学校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各类考试取得优异成绩。要求:

(1)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学生核心素养培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中学生参加各次学业水平考试,优秀率30%,合格率100%;

(3)县市对各年级段的抽考、统考,各项指标必须保持全县第一,全市前三;

(4)中考、高考成绩(不含现有初三和高补):

①中考:囊括全县前10名,前20名17人以上,前50名35人以上,前100名60人以上;全市前10名占2人以上,前50名15人以上;

②高考:囊括全县文理科前10名,文理科各有1人进入全市前三,每三至五年至少有一人夺取全市状元;每年有一人以上考上清华、北大或香港大学;二本上线率88%以上,一本上线率40%以上。

7、学校经费实行学年预算管理,每学年初学校编制财务预算(含人头经费、课时津贴、相关福利、公业务费、招生宣传费用、绩效考核和中高考奖励),年末做好决算,报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其他新增支出项目,由学校制定方案,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包括支出范围、标准、发放办法、时间等),报董事会批准执行。要求:

(1)支出: ①教师待遇(含每学期绩效考核,校长、见习期教师除外):年均12万元/人;职员:年均5.6万元/人;临聘人员(宿管、保安):年均3.5万元/人;小工:年均2.4万元/人;

②公业务费(含水电费、办公经费、业务费、师培费、接待费、一般性维修费等)按生均800元计算,第三年起按生均700元计算;

③公会经费:年人均1500元;

④中高考奖励:按毕业现教师人数,人均1.5万元(不含校级领导);

⑤招生宣传:前三年每年110万,第四年起,每年60万;

(2)收入(按现行收费标准): ①第三年,小学新生收费率90%,初中新生收费率82%,高中新生收费率76%;

②第四年起,小学新生收费率93%,初中新生收费率85%,高中新生收费率80%;

③第五年起,中小学人均学费收入13000/年以上。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各项支出严格履行申报和签字手续,学校各种收入一律交财务室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人私下收费;

(4)加强学校财产的使用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建立财产损坏赔偿制度,并严格执行。

8、积极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教师、学生、家长满意度。

(1)学校三年成为市级示范校,六年成为省级示范校; (2)积极组织教师、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异,县级竞赛获一等奖,省市级竞赛获得

一、二等奖;

(3)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教师评校,学生评教,家长评校、评教活动,满意率80%以上。

9、高度重视对外联络和对内沟通协调。

(1)加强与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各种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落实; (2)加强董事会的领导,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坚持重大事情(员工招聘、干部任免、重大经费开支、重要制度执行等)董事会集体研究的原则,确保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

(3)按时向董事会报送各类资料。

三、考核奖惩

董事会每学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执行董事会政策不到位,董事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级领导绩效考核挂钩,同时削减学校预算经费。

织金育才学校董事会

2017.10.

第11篇: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

(皖人发[1997]76号)

第一条__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__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

第五条__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

第六条__人事代理范围: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

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关人事业务的代理。

(二)凡安徽省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__人事代理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相关业务;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人事业务。

(三)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和计算工龄;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材料;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五)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

(六)代管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

(七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户籍粮食关系。

(八)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九)协助委托单位对被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十)为委托单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办理流动手续。

(十一)为委托单位(个人)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__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见附件一),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四)。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四)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五)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径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

(六)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

(七)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单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十条__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__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__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员工奖励办法(试行)

员工奖励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表彰和激励先进,激发员工潜能,以期达到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为弘扬正气,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公司所有单位及员工。

三、归口管理

公司对各部门、各分支单位和员工拥有奖励权,行政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和授权下,具体组织行使各项奖励职能。

四、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和谐、民主的原则,同时对各项奖励实行事前核实,事后监督。

五、奖励的方式

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奖金、提薪、升职等方式。以上奖励方式可以同时使用。

六、奖励的权限

1、各副总、部门、分支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本管理系统的先进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行政管理部、督导办对全公司的先进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

2、对总值100元以内(含100元)的物质奖励由分管副总批准;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1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提薪、升职等由总经理终审批准。

3、公司致力于各分支单位自主管理,各分支单位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享有一定的经济支配权时,公司将逐步下放奖励的批准权限。

七、常规奖项的奖励时间、奖励条件和物质奖励标准

1、月度奖项:

(1)最快进步奖:在新进员工中产生。各岗位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程度最佳、服从管理、无违章违纪行为,受到所在单位一致好评的。奖励标准:50元/ 人。

(2)业务开拓奖:为公司经营发展、市场开拓、市场竞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产生经济效益明显的(个人或部门)。奖励标准:500元起/项。

(3)合理化建议奖:能够根据工作实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建议,并经证明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能为企业创造效益或改善工作的。要求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管理部企管科,凡被公司采纳的建议无论作用大小,一律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标准20元起—1000元/项。对有特殊价值的建议产生非常作用和效益的,另参与年终“突出贡献奖”评比。

(4)优质服务奖:工作一丝不苟,业务技术娴熟,严格遵守《管理制度汇编》之《服务规范》,尊重和理解内外部客户,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能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有典型事例,受到员工或顾客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100—200元/人。

(5)见义勇为奖: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行为、作风作斗争,保卫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生命安全,事迹突出,为企业赢得声誉的。奖励标准:200—2000元/人。

(6)拾金不昧奖:不为利益所动,拾金不昧,为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员工及社会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200—500元/人。

(7)勇挑重担奖: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挑重担,并能克服困难,表现突出,超额超时完成任务的。奖励标准:100—500元/项。

(8)举报奖:敢于揭露公司或分支单位重大违纪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标准:100—500元。

2、半年奖项(1-6月、7-12月):

(1)创意发明奖:员工自主创新,开创发明新的工具或改善工艺流程,经投入使用后,在生产环节及日常工作上能够节能降耗或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利益的。奖励标准:200—1000元/项。对有特殊价值的创意发明,另参与年终“突出贡献奖”评比。

(2)闪亮之星奖:以半年获得公司表彰和社会荣誉次数最多的为闪亮之星奖获得者,如两人以上获奖次数相同,以综合评审决定。如半年无明显胜出者,则取消此项奖励。奖励标准:200元/人。

(3)未来之星奖:在半年中工作业绩成绩突出,“德、智、美、劳”全面发展,追求进步,具有可塑性的员工,公司给予鼓励性奖励。此项奖励只针对基层员工,三级机构及以 上人员不参与评选。奖励标准:200元/人。

(4)岗位状元奖:在本岗位、本专业工作认真负责,不断上进,并取得显著成绩,半年内每月在同类型工作、同等岗位评比、考核中总是名列前茅的。此项奖励只针对基层员工,三级机构及以上人员不参与评选。奖励标准:200元/人。

3、年度奖项:

(1)辛勤付出奖:在工作中一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加班加点,不计较个人得失,长期默默奉献、工作无明显失误的。奖励标准:300元/人。

(2)自强不息奖:在生活中遭遇灾难、灾害等重大打击仍能保持良好心态,自己自足,未求助社会和他人,思想端正,积极投身工作并且表现优异,有较突出典型事例的。奖励标准:300元/人。

(3)优秀通讯员奖:根据投稿数量、质量以及参与编辑部活动的表现,每年度由《太阳禽业报》编辑部组织,编委评审产生2名以上优秀通讯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200元/人。

(4)突出贡献奖:各部门、各分支单位在本年工作中出台重要举措,有重大发明或合理建议经实施后在当年为公司增加直接经济效益超过10万元的,给予参与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2000元起—20000元/项,超常贡献经总经理批准可以超额奖励。

(5)先进个人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在三级机构以下员工中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300元/人。

(6)先进干部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在三级机构以上(含三级机构)员工中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500元/人。

(7)先进集体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在部门及分支单位中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800—1500元/个。

(8)安全生产奖: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全年安全管理情况综合评比,在各生产单位中选举产生。对出现单次2000元以上事故损失的单位一票否决。具体名额及评选办法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情况设定。奖励标准500—1000元/个。

4、其他未列入的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分支单位也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奖励。

八、奖项的申报与评审

1、除年度奖项由公司按年度集中组织评选外,月度、半年奖项由各部门、分支单位每期末25日前申报奖励申请报告,由行政管理部、分管副总审核,在次月5日内报经总经理批准(100元以内的物质奖励由副总终审批准)。

2、申报材料应尽可能翔实,举证完整,附有相关书面文字或数据,以便于审核。

九、经核准后的奖励并公布事迹、通报表彰。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机修订。

第13篇:医疗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一、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本科住院医师、轮转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进行病历书写规范化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病历书写细节及诊疗常规。每季度一次,时间、内容以科主任通知为准。

(二)抽查运行、出院病历(每月一次),以治疗组为单位按照10%比例抽查,由副组长组织质控组人员进行,向科主任汇报自查结果,根据结果组织科内病历讨论,提出整改意见,写出总结提交院医疗质量管理科。(脊柱组:徐端,关节组:彭芳华)。每月对上月存在问题和欠规范病历的直接责任人随机抽查两次4份运行病历,并进行登记,检查结果向科主任汇报。同样问题反复出现2次,视为未遵守相关规定,交科主任处理。(脊柱组:徐端,关节组:彭芳华)。

(三)建立科室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医疗质量质控结果登记制度(每月一次),年终汇总,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优秀者建议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进修培训。

(四)各治疗小组质控人员负责本组医疗质量,对高龄、疑难、危重、大型手术患者病历质24小时监控,并及时向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实行问责制。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随时抽查高龄、疑难、危重、大型手术患者病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直接责任人,限时整改。

(五)术前、术后需输血病人一定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有化验室依据),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术中用血),输血过程严密观察,如有不艮反应,应及时处理,严重者报告血库及输血管理组(周焯家负责),保留标本并作好病程记录及登记(护士长安排人员),输血后病人情况评估要有记录。

(六)管床医师未重整医嘱,每月出现2次(由护士长登记为准),视为差错,罚100元,有医嘱无联系单,出现一次视为重大差错,罚200元,造成后果者,承担直接责任的70%,本治疗组质控人员负领导责任(承担30%)。

(七)建立奖惩制度。抽查发现丙级病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初次:科内扣款1500元,并写检查、限时整改;质控人员承担监督责任,扣款200元;第二次:交科主任处理;第三次:脱离临床交医务处。

乙级病历科内点名批评,限期整改;屡次发生者交科主任处理。院内检查发现问题,根据院相关惩罚,科内作相应处罚。连续三月抽查均为甲级病历科室奖励治疗组100—200元。院内检查优异者重奖。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

(一)坚持每周一大交班,简明扼要,住院医师必须熟悉所管病人病情,使用专业术语,提倡普通话交班。值班医师日常常规交班时间:7:30-8:00,晚6:30-7:00,按级准时交接班;住院总负责主持晚6:30-7:00的黄昏巡视,重点病人床旁交接;如需要,请当日二值班进行重点病人查房,当班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巡视和重点查房首先要尊重科学、尊重治疗组意见,以解决当日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主,合理规避矛盾和风险。

(二)坚持每周一术前病例讨论,以治疗组为单元,对诊断明确、资料齐全、术前准备完善的病人拟定手术方案提交科室讨论通过(若开展新手术须请医务处人员参加、备案)。坚持手术分级制度,严禁越级手术。原则上讨论决定的方案为实施手术方案(并在病历记载科室讨论记录,如无视为乙级病历)。若手术中临时改动需请示科主任同意并告知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签字,科室备案,如违反,一切后果自负,对住院满一周未确诊的患者,由治疗组按疑难病例提交讨论,由当日住院总安排人员记录。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检查讨论结果落实及记录情况。

(三)各级医师施行有创操作(包括封闭、关节腔注射、导尿等)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及时完成记录,做到:有医嘱、有处置、有记录;连续两次未完善者,作出书面检查,科内通报批评。遇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解决,严禁瞒报、谎报病情。下级医师对重要情况知情不报或谎报者,一经查实科内停职上报。

(四)加强科室各治疗组的规范化用药,严格遵守科室制定的用药规范,特别是医保病人,合理用药,严格掌握适应症。违反者按科室相关规定处理。规范处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纳入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范畴,参照医院检查内容打分,科内通报,问题严重者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处理。

三、保障医疗安全,减少缺陷及事故发生

(一)住院医师、轮转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坚持每天查看病人二到三次;7:30AM必须到病房进行当日首次查房,处理常规事务,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班期间去向须告知上级医师;下午查房后开具次日常规处方和治疗计划,次日9:00AM以前交上级医师审签,治疗组每日必须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至少一次,并在病程记录上放映,确保病人治疗(节日期间组内调整)。各级医师对上级医师必须令行禁止,保证科主任政令畅通。确保医疗服务和管理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质量管理组不定时进行查岗,如违反规定按科室劳动纪律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二)值班人员抢救病人必须及时到位,全程保持有序,由当时在场最高年资医师主持,合理分工,参加抢救人员必须服从主持人安排;遵循医疗原则,严肃、严谨,禁止谈论与抢救无关话题;妥善安置家属,专人负责与家属进行精确沟通;医护紧密配合,专人负责临时记录,抢救结束后,住院医师在相对安静环境核对临时医嘱完成记录,并经请示上级医师后及时书写相关记录;死亡病历,三日内进行讨论。手术后死亡患者,次日由科主任主持交班后讨论。

(三)质控组组长、副组长不定时查岗,一值班原则上不安排手术,有手术时应事前报告住院总,住院总指定代班人员。代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人员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严禁相互推诿。所有科室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科主任紧急联系相关人员30分钟仍无音讯,建议扣除当月通讯费用。造成后果的按责任程度处理。

(四)各治疗小组质控人员发现本组可能存在医疗缺陷或医患矛盾,应及时向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分析其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登记;问题严重者配合医院做好善后处理,相关处罚由科主任会讨论决定。医护之间、治疗组之间、各级医师之间相互支持,互通信息,质量管理组成员负责承担协调责任,主动沟通解决问题,减少隐患。

四、完善各项记录的登记和管理

(一)各治疗小组对本组出院病人进行登记,出院病历由各组质控人员签字后放行,并对本份病历负责。并由住院医师进行随访、记录,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抽查。发现造假者,科室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交科主任处理。

(二)各治疗组的会诊申请须经本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管床医师负责登记,急会诊经总住院医师签字,并负责登记。

五、注重细节,改善形象

(一)加强与医疗质量管理科及病案室沟通,每次医疗质量检查,必须高度重视,任何人员接待检查组专家时必须礼貌接受询问,质控组人员全程陪同,发现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组组长、副组长汇报。每月/季度对照医院进行的满意度调查并归档,优秀给予奖励。根据出现问题,各治疗小组提出整改方案,报质量管理组。

(二)科室医务人员在病区: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务人员之间严格注意形象,不准大声吵闹。在接待病人及家属咨询认真、耐心、负责,发现可能出现投诉情况时严禁激化矛盾,应及时报告科主任;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在病房工作区、公共场合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执和争吵;违反者建议科主任会讨论处理。若遇酒后取闹、寻衅滋事,当事人员及时通知医院公安科、行政值班及科主任。

《医疗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经科主任联系会议会讨论通过,于2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不断完善、修改。

第14篇: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台《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

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促进技工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当遵循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

第四条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的现代化建设,突出特色。学校增设专业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学校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和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本校教学资源实际和企业用人要求合理编制本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其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调整一般不超过部颁教学计划的30%。

(二) 对于无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三) 技工院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教学计划表)、实习教学计划表和有关说明。

(四)技工院校应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要求开设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课必修课程。其他文化基础课,如物理、化学、生物等,学校可根据专业需要开设或以任选课的方式开设。

(五)技工院校每届新生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当于每年招生工作开始之前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技工院校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学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技工院校应当采用或按照部颁教学大纲结合实际制定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无部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当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等研究制定。学校课程教学大纲应当与实施性教学计划同步齐备。 第七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

(一)技工院校德育课和其他必修公共课教材须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专业课教材应当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对未作统一规定的,学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选用符合技工教育特点正式出版的教材。

(二)技工院校应当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编写特色专业校本教材(讲义)。

(三)技工院校应当强化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教材应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订购,并在开学之前备齐,保证学生每门课都有规范教材。

第三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系部、教学督导处(室)、教研室等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专业特点建立教研组(室),协助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并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目标,对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教研教改和学生教育等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教学管理机构的职责、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检查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设施管理制度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教学督导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教学督导人员一般为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奉献精神、办事公正、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校内和校外专家。督导内容分为教学管理工作督导、教学活动督导、教师教学质量督导、学生学习质量督导、教风学风督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开展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教学常规管理是由教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教学常规管理包括制定校历表、作息时间表、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班级日志,下达教学任务书,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进行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校历和本校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学校学期教学进程表,向各职能部门及教师下达授课任务书、编制本校总课程表、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

第十六条 教师根据学校学期教学进程表和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参要求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并充分进行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使用前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当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教师因公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代课时,要按规定办理调课、代课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应当深入教学实际开展经常性教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估,开展毕业生教学质量跟踪调查,根据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务部门每学期应当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校际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教研组(室)应当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教研活动的重点为研究实施教学计划大纲的措施和教材教法,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体备课、观摩教学、听课评议等活动。教研组(室)每学期末应当对教研活动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单元测验在学期中分散进行,期末考试应当由教学业务部门统一安排。各课程的平时和阶段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学校应有统一规定。学校教务部门应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入《学生学籍卡片》。

第五章实习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具备校内实习、实验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保证实习工位和实验开出率。严格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和训练大纲规定,确保学生基本功训练、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管理,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前,制定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

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基地。每个专业应当至少与3个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章师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是实施技工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任。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技工院校教师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待遇,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文化理论课教师平均周课时一般为10—14,实习指导教师的实习教学工作量按每小时0.5—0.6的系数折算为理论教学课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设备维修等应计入工作量。一体化教师课时折算系数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参加听课与评课,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以上课时。教师应当努力钻研教学业务,认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国内外培训渠道。有计划的安排教师进行学历提升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专业培训及教学新理念、新方法培训。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专业课教师必须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每2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应具备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的能力。技工院校应当为完成学历进修和培训的教师分担一定的学习费用,或结合院校具体情况制定一定的奖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大力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普通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30%以上;省级重点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应达4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应达50%以上;技师学院应达60%以上。

第三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创造条件让他们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产品设计与制造等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省、市级技工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应重点培养省、市级专业(学科)带头人,结合实施“三五人才工程”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专业(学科)领军人才。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应有计划地组织青年教师参加集体备课、听课评课,优先安排到企业、车间参加生产实践,提高教学业务能力。新教师开课前必须由教研组组织试讲,合格后方能担任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重视对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外聘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1/3。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前必须经学校考核和试讲,合格后双方签订协议,再承担教学工作。外聘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应按专职教师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成立学校考评委员会,负责教师年度考核。教学业务部门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教师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与评比先进、职称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当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工作、教学研究和改革、院校建设、社会服务、校企结合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1-2年进行一次全省(市)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教研教改管理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的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进行办学机制、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一体化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有计划地开展教改试验,并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积极研究和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十二条省技工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各专业教研会应当加强对技工院校各相关专业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指导,围绕专业教学的共性问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和教改实验。各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研组织,积极组织本地区技工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技工院校应积支持教师参加各专业教研会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专业设置需要设立实验室,配置相应的实验仪器仪表设备。健全保管、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及仪器仪表设备的使用率,保证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实习场所建设,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增加和更新设备,以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场所要有足够的通道、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具备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和设施。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量具的维护保管使用制度和实习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房管理。制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提高使用率。加强校园网管理,做好网络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与安全。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设置特点,有计划地购置教学资料、音像资料、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资料等。藏书册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图书馆应当建立图书的保管、借阅制度,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图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当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学校应建立场馆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学校在每年的经费计划中应保证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费用。

第九章 督导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工院校教学督导体系,完善教学督导机制,培训教学督导人员,对学校开展经常性、阶段性的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活动过程、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教风学风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条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技工院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的对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技工院校应当进行表彰奖励,给予优先安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等政策支持;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学校应当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停止办学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学制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15篇:工地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检修部管理

(试行)办法

一、各人员具体职责

1、机长

①:现场的主要施工负责人、负责管理好现场的一切人员、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主抓进度。

②:配合东汽、华锐及分包单位搞好质量、安全、与上层单位关系协调。

③: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管理、协助项目经理搞好一切事务。做到一事一交底,事事指派专人负责,不违章指挥,认真履行分部分项安全交底制度,随时随地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实行经济罚款。

④: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自检。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

2、吊车驾驶员

①:在机长领导下,配合工程施工,负责吊车起重作业,保证各项设备材料的吊装工作。

②:熟悉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维护标准和维修保养状况。

③:按调度命令出车,起吊重物时,必须由机长进行监护。在高压带电压区,进行作业时,须听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保证起吊物件完好无损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④:坚持做到“三检”制度,不许车辆带病行车和起吊,负责吊车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保证吊车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掌握起吊程序,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起吊超限额重量物件。

⑤:遵守《道路交迫管理条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的职业道德,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燃。

⑥:认真遵守车辆管理制度,控制自己驾驶车辆的行程、材料修理费用,尽力降低油耗,严格执行定期车辆保养制度。

⑦:出车前保证三证齐全,认真检查灯光、喇叭、仪表、转向、制动完全可靠后方可出车,做到螺丝紧固.转向灵敏,制动有效,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车容整洁。

⑧:吊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及时汇报,并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违章及事故,由司机个人承担。同时公司还要追其相关责任。

⑨:进行技术攻关、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和绩效;

3、板车驾驶员

①:服从公司安排,积极配合施工场地机具运输、装卸工作,及时主动向管理人员汇报车辆运转情况。

②:不得随意将车转借非公司他人驾驶,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特别安排)。

③:每天出车前实施出车前准备,检查车辆刹车,轮胎气压,机油,

燃油,水是否正常,零件是否齐备,保证车辆安全。

④: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节约燃料,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违章及事故,由司机个人承担。同时公司还要追其相关责任。

⑤:依据驾驶员应知应会,及时分析排除故障。对复杂故障通报有关人员,并提出排除意见及时处理,保障车辆安全正常行驶。

⑥:依据车辆保养制度,对车辆运行前后实施维护保养,行驶中注意和观察仪表是否正常,对异常部位及时调整和故障排除。司机如果人为造成车辆损坏及伤及他人和物件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作出相应处罚。

⑦:按公司规定认真及时

4、普索工

①:服从公司安排,积极与吊车、板车配合完成施工场地机具的装卸工作。

②:配合东汽、华锐及分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相关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③:配合分包单位与东汽、华锐借还施工所需的设备及工具。

5、安全员

①: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

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工人及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日常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

③: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总结和上报等工作。

6、资料员

①: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编制和移交,必须具备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

②:依据相关规定,需盖章和签证的资料盖章必须齐全清晰,除特殊文件、表格外,其填写均使用计算机。

③: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制品、设备等进场,应收集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做到及时整理归档,资料整理应做到可追溯和跟踪条件。

④:做好材料、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验和报审工作,确保其各项指标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要求。

⑤:按公司要求做好工程施工总结等相关工作。

⑥:与业主办理开工竣工相关手续。

⑦:与业主等相关单位进行相关事宜的协调与沟通。

⑧:做好施工现场当天的施工日志。

7、库管员岗位职责

①:库管员依据送货单及合格检验报告单,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将合格品按规格、型号、品名分区、分类、分批堆放,做到整齐摆放、合理有序、方便生产。不合格材料应隔离存放和做出明显标识,并通知采购人员联系退货事宜。

②:每次发生入、出库事项,应立即填写入、出库单,据实登 记记账。出、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经办人、库房和项目经理存查;

③:根据出、入库单,登记材料明细账。

④:所有材料出库必须凭领料单领取,库房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⑤:建立材料进、出台账;明细账;材料盘存表。

⑥:每月末,物资库管员对管理范围内的物品自行盘存一次,发现库存产品的盈亏、损坏、品种、规格串混等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及时汇报。

⑦:库房要保持整洁,业务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认真做好“三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2、所有员工必须按通知准时上班,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当天再开工前无法到达工地的,为迟到行为,在所有人员还在工作的情况下,而擅自下班的,为早退行为。

3、工作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4、假期管理

①:病假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工作时间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间累计为病假。 ②:事假

1、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2、请假审批均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3、无故旷工3日以上的开除处理。

4、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申请;

5、如遇急事不能亲自申请,应先电话向项目经理请假。未申请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

6、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离职,需在一个月前向项目经理申请。

三、处罚制度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制度和处罚条例:

1、项目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者处罚当事人50元/次。

2、施工班组之间闹事打架,处罚双方各当事人500元/次。

3、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对已完工程造成的损伤,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产生的相关材料费用及人工费由施工班组自行承担。

4、施工班组未按技术要求施工造成返工,造成整体工程进度延误的, 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造成3天以上工期的延误,公司有权更换

5、人员未请假无故旷工,每人罚款100元。

6、上班期间打牌、赌博,每次罚款50元。

7、擅自将工地及库房的工具及材料丢失的,按工具及材料原价赔偿。

8、将工地及库房的工具及材料等物品擅自变卖或偷窃行为一经发现立马开除工职,同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备注说明 :

1、以上罚款金额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作为公共费用支出。

2、进驻工地人员必须认真阅读现场管理制度条例。

3、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实用每个成员。

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大家共同尊守。

第16篇: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规范 残疾人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 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 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 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 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残疾人而收取报酬的国内、国际航空运 输,或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航空运输。

第三条 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 为残 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 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 含 义如下: (一 “残疾人”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 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 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 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 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 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合同要求的残

1 疾人,但不包括担架旅客。

(三 “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 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四 “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人以上(含 10人 ,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五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 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第五条 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民用机场候机 楼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具备 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第二章 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

第七条 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 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 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八条 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 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 承运人应在拒 绝运输之后 10日内提供。

第九条 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 但需要他 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一 航班座位数为 51-100个时, 不得超过 2名 (含 2名 ; 2 (二 航班座位数为 101-200个时, 不得超过 4名 (含 4名 ; (三 航班座位数为 201-400个时, 不得超过 6名 (含 6名 ; (四 航班座位数为 400个以上时, 不得超过 8名 (含 8名 ;

(五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 1:1的比例增 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六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 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除本条规定外,承运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 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章 定座和购票

第十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 设施或服务时, 应在定座时提出, 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 72小时: (一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二托运电动轮椅; (三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四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五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第十一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出 需求后, 承运人应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 确保该需求被记 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已按第十条提出需求, 但 3 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 承运人的航班时, 由该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 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承运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请求, 向具 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下列航空运输中有关设施和服务的信 息:

(一 带活动扶手座位的位置, 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向具 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座位; (二航空器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的限制; (三在客舱或货舱内存放残疾人常用助残设备的限制; (四航空器内是否有无障碍卫生间。

第十四条 除以下情况外, 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 残疾人提供医疗证明: (一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 (二 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 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 承运人不得将要求具备乘机条件 的残疾人在旅行时带有陪伴人员作为提供航空运输的条件: (一 因残疾人没有能力对承运人机上工作人员介绍的安 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 或不能与承运人的机上 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二 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紧急撤离。 4 第十六条 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 票。

承运人应保证陪伴人员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旅行。 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 并在紧急情况 下协助其撤离。

第四章 乘机

第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候机楼 的主要出入口处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设有醒目标识。 第十八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

代理人应保证具备 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及时得到在候机楼或航空器上提供给其他 旅客的信息,包括售票、航班延误、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 接、办理乘机手续、登机门的指定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信息。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不得限制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候机楼内活动, 或要求其 留在某一特定区域。

第二十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备有供具 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机场及登离机时使用的轮椅。

第二十一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其轮椅的, 可使用 机场的轮椅。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 可使用 其轮椅至客舱门。 第二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 5 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按各自责任不得使其无人照看超过 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第十 条或本章规定的登离机协助的, 应提前 3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 续。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没有按第十条要求提前通知或提前 3个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 承运人应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 尽力提供上述服务或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安全要求外, 承运人不得禁止具备乘 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应急出口一排或其他座位就座, 或要求其在某 一特定座位就座。

第二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以下定座需求的, 承运人应尽力做出安排:

(一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 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 承运人应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 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 (二 除安全理由外,承运人应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残疾人 的座位; (三 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承 运人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 (四 对于腿部活动受限制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承运 人应为其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

6 座位。

第二十六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 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具备乘机条件的 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助残设备进行安 全检查过程中, 安检人员判断该助残设备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违 禁物品的,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 检查专用通道。 第二十九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请求作私下安全检查 的,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

第三十条 通常情况下,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 人应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 因某种原因需减载部分旅客的, 承运人应优先保证具备乘机 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 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 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

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人员、普通轮椅、窄型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 设备等。

7 第三十二条 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 应以具备乘机 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第三十三条 航班不正常时,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 代理人除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 还应对残疾人在以下方面 予以特殊协助: (一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 的安排等; (二 指定休息区域, 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 条件; (三主动询问相关需求,并予以协助。 第五章 助残设备存放

第三十四条 承运人不得将附件规定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 疾人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限制。 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 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第三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附件 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电动轮椅应托运,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 电动轮椅, 应在航班离站时间前 3小时交运, 并符合危险物品运 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 并将 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8 为防止丢失和损坏, 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 进行适当包装。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 回助残设备, 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 残设备。

第三十九条 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 并尽快 送到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行李区提取其助 残设备的,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 并确 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 免责文件, 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收运 时已损坏的除外。

第六章 空中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 应 加注字幕或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受损的具备乘机条件的 残疾人进行介绍。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单独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介绍安 全须知时,应尽可能谨慎和不引人注目。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在客舱内提供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 疾人要求的,或承运人提供时其接受的下列服务: 9 (一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

(二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 放位置; (三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 (四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 (五 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 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 残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不要求承运人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 下列特别协助: (一协助实际进食; (二 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 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 面予以协助。 第七章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 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八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 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 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 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 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口套。

第五十条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 服务犬应在残 10 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 承运人 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 第八章 联程运输 第五十一条 联程运输时, 交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乘机条 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班的衔接

服务。 第五十二条 联程运输衔接时, 自交运承运人将具备乘机条 件的残疾人交给接运承运人时起, 由接运承运人承担为其提供相 应服务和协助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运承运人航班不正常造成具备乘机条件的 残疾人未能与接运承运人航班衔接的, 交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 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安排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原接运承运人航班不正常改由另一接运承运 人接运的, 原接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一 切必要的安排和协助。 第九章 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 办法制订详细的服务方案, 明确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 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并以书面、网络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需要告知 的其他重要服务信息, 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 式提供。 11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应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36 小时将 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至:

(一)起飞、到达和经停地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二)若不是在运营承运人定座的,应以可行方式尽快将信 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

(三)联程运输时,交运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接 运承运人,并由接运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在航班起飞后, 承运人应将航班上具备乘机条 件的残疾人人数、助残设备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 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目的地机场。 第五十九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 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 对外公布投 诉受理方式,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 理残疾人投诉,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配备适 当的熟练掌握为残疾人服务有关技能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训 练大纲, 保证所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其职责接受服务意 12

识、心理、技巧等培训。 安检人员应接受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行李物品、服 务犬进行安全检查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应熟悉残疾人服务 工作程序,熟练操作各种无障碍设备。 13 附件 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 类 别 助行器 助 残 装 置 拐 杖 肢 残 折叠轮椅 假 肢 电子耳蜗 聋 人 助听设备 助听器 多功能 盲 盲 人 杖 简易 助视器 盲人眼镜 14

第17篇:门控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门控绩效考核实行办法

请各部门负责人尽快与直接下属充分沟通并确定对直接下属考核的各项指标, 总分110分,定量考核占比70%(77分),定性考核占比30%(33分)。绩效考核表于7月23日前将电子版交由莫文婷。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表由本人自行确定交由总经理审核。

每月1日由总经理办公室打印考核表发到各员工手上,请各员工在当天完成自评后交由各自的直接上级。并在考核表被考核人处签名。

部门负责人在7月3日完成对下属的评价并将考核表交由总经理审核。请部门负责人在考核人处签名确认,并将考核表汇总到莫文婷处。

7月5日总经理完成门控事业部所有人员的绩效评价审核,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后交由人力资源部。

第18篇: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2002年3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通过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银川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用地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被收购、收回和统征。

第七条 土地储备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收回: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收回的土地,由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收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收购的有关资料,由市建设用地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洽谈、协商收购补偿事宜,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

(三)统征:集体土地需要储备时,依法将该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或统征予以储备:

(一)收回储备: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应报废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以及使用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7、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8、应依法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储备:

1、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企业改制调整出的土地及企业为安置职工需盘活的土地;

2、市政府授权由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的需盘活的土地;

3、低于市场价转让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市规划土地部门收购的土地;

5、其他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三)统征储备: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以及2010年规划城市建成范围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进行统征。

第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原用途评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确定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二)收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实际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已实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三)统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按照《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执行。

土地收购价格核定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征价格可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建设用地中心。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应以收购储备方式为主,同时也可采取计划储备、规划储备,对于暂时在操作上还无法直接收购的地块,应以预购方式将其划入收购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政府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建设用地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建设用地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建设用地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实际情况向规划土地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要求,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补偿价格测算: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确认补偿价格;

(五)方案报批: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结果和价格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与补偿:收购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建设用地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支付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将被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给市建设用地中心,由市建设用地中心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收回土地的,土地收回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 统一征地程序按《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被收回、收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四)土地总平面图;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市建设用地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完成土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前期工作,达到净地供应。

(二)对已储备的土地尚未供给前,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附着物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为土地储备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其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建设用地中心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或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市场投放量,增强政府对土地供求关系的调控能力,充分实现土地储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用地中心应将拟供应的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拟订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时,用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或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同一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其他用途的土地,确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可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供应所得净收益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增加土地储备资金和用于城市基础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用地中心的土地储备资金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储备土地抵押贷款方式筹措。市建设用地中心按年度向财政、审计部门上报年度收支情况报表。

土地储备资金运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予统征、收购、储备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村私下协议征用土地,对私下征用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和非法用地论处;对应予以收购储备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交易,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储备后统一供应。对符合被收购条件并已列入收购计划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附着物的,市建设用地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税收管理员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

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

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篇:业务员提成办法试行

业务员提成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的发挥业务员个人能力,同时对客户更好的实行维护及按时回款,并及时传达客户信息和做好客户记录以确保客户资源稳定,对业务人员实行下列考核:

1、基本考核项目为:销售额完成率、货款回收情况、订单跟踪。

2、销售额完成率是确定考核工资基础的主要依据,销售额依据本月产值的90%确认,每月确认一次销售额,本月内各部门可自行调整销售额基数,但月销售总数不得低于季度确认销售额。

3、具体考核方法为: (1)************ 每月最低销售额为当月目标销售额的90%。

当实际销售额小于等于当月总目标90%时,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 当实际销售额大于当月总目标90%而小于等于时当月总目标100%时,超额部分每1万元提取10元奖金;

当实际销售额大于当月总目标100%时,每超额1万元提取30元奖金;

新开发客户每销售1万元提成20元,此提成连续1年做为其业绩进行提取,按月进行发放。已停做的老客户三个月后如重新确定业务往来的可做为新开发客户;南北两厂互增产品销售的,按每销售1万元提成20元计算提成,提取时间为一年。

(2)******** 按销售数量计算提成,每月最低销售额为90%。

当实际销售数量小于等于当月总目标90%时,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 当实际销售数量大于当月总目标90%而小于等于时当月总目标100%时,超额部分按0.05元/张提取奖金;

当实际销售数量大于当月总目标100%时,超额部分按0.1元/张提取奖金;

新开发客户每销售1万元提成20元,此提成连续1年做为其业绩进行提取,按月进行发放。已停做的老客户三个月后如重新确定业务往来的可做为新开发客户;南北两厂互增产品销售的,按每销售1万元提成20元计算提成,提取时间为一年。

客户欠款每月不超60万元,每超过1万元罚款10元。 (3)******* 按销售额计算,每月工资以开发期客户的发货额为基数核算工资,月最低销售额为10万元。

开发期客户,每个月销售额都不得低于10万元,超额部分胶合板按千分之五,贴面板按每张0.10元计算提成;当月完不成10万元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开发期客户为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无新开发客户,则发基本工资的80%和上期开发工资的提成。

跟踪期客户,客户连续发货三个月后,视为跟踪期客户,此时期客户提成时间为9个月,按千分之二提取奖金。

维护期客户,一年后新客户转为老客户,按1‰提取奖金。 (4)***** 每月最低销售额为当月目标销售额的90%。

当实际销售额小于等于当月总目标90%时,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

当实际销售额大于当月总目标90%而小于等于时当月总目标100%时,发基本工资。 当实际销售额大于当月总目标100%时,每超额1万元提取30元奖金。

开发新客户,前三个月按千分之五提取奖金。后九个月按2‰计算,一年后转为老客户。

4、区域定置:

******(业务部开发维护区域) 具体定点:******* ******(事业一部开发维护区域) 具体定点:*************

1-2 划分区域内空白点如非本部门维护但有目标客户需要开发者需提前7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在三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除上述区域外的任何空白点各业务员均可开发新客户,同时所开发客户销售其它部门产品也计入其销售额度。

4、新开发客户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即当此客户确认为新客户时业务人员必须填写<新客户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确认为新客户。新客户必须当月开发当月申请,当月不申请的从申请月开始计算,必须每月都有发货,如中间间断则不给予提取。

新开发客户销售业务同样作为当月销售业绩;空白区域开发客户享受上述待遇。

5、货款超出信用额度及回款时间的,超出(超时)部分按超出(超时)金额的万分之0.8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当月业务员提成中全额扣回。没有信用额度的客户,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时按前面方式扣除滞纳金。货款收不回的由相关业务人员全额承担损失。出口定单的回款日期以合同约定日期执行。

货款回收按公司所分区域由各事业部业务员控制各区域内客户欠款额度,非本区域内客户欠款超额(超时)必须由所管辖区业务员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一部所负责区域客户发二部货物但货款超期(超时)需由一部业务员确认并由一部业务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货,否则不予以办理发货手续。

7、本办法试用至****年12月31日,自公布之月起正式试用。

2-2

试行办法范文
《试行办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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