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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习报告 实习人: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

学号:

首先我要向所有为我实习提供帮助的老师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致

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

我们平时在学校学习的都是理论性的问题,其实真正的学习应该

是亲身经历。在有一定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次有意

义的认识实习。我们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习的,实习过程

中,法院所受理的是一起刑事案件。

首先,我说一下法院的分类。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

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它审理第一审

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比

如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他所审理的案件案

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

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第一审的案

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还有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它所审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

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

它一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还有上诉案件和抗诉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它

一审的案件,和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第一次接触真正的刑事案件,当然自己比较好奇,也比较激动。

实习过程中,我个人有很深的感触。特别是律师的辩护,给了我很深

的印象。我个人总结了一下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

题。在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自己能够做什

么,才会更清楚自己怎么做。否则,在案件的审判中你判你的,我辩

我的,法院如何判决与律师无关,结果就会出现不尽人意的判决。辩

在于精,理在于行。在辩护过程中,以自己经验和丰富的认知,在一

些细节上下手,不放过一点漏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辩护。刑事案

件的辩护更要讲事实,讲法律,以法律为唯一的法宝,灵活运用法律。对于法律,一方面是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意义体系。不识意义体系,

法学可能沦为没有价值依归的“匠人之术”;但反过来,无知于规则

体系,自然难领意义体系之奥妙。法律实践之要义正在于将规则体系

与意义体系相结合,在于实现“死法”与“活法”的互动。“我嗓子

不好,唱不起高调”,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更多地不是待在书斋里

闭门造车,而是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其力。虽然现实中司法的

图景也许不容乐观,但是那丝毫不应成为我们怀疑法治、不信仰法治

的一个理由,我们始终要对此抱有信心,诚如苏力所说:“未来并不

遥远,此时此刻不就是我们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吗”。今天不是比

昨天更好吗?今天的法制现状不是比过去更为完善吗?在这样一种

理念的引导下我想我们的实习才更有意义,才更加有价值,要不然实

习前对法院和法律抱持着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实习完之后却失落而

回,一下遁入悲观之井,从此也便只能“坐井观天”。虽然我在律所

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也感觉到法律很多时候也很无奈,但是

我从来都觉得法律有总比没有好,良法又比恶法要好,虽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决纷争的一种较好手段,柏拉图不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吗?其早年认为人治——由哲学王来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之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种不得已的也是较好的治理手段。

关于律师的辩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在律师辩护过程中,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

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包括:审判长(法官),审判员(法官),书记员,陪审员,辩护律师,检方控诉官。

对于审判长,他有自己的职责,他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审判。审判长的职责有: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员的职责有:

(一)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的办案任务。

(二)严格依法办案,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性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不超审限。

(三)严肃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吃请,不收礼,对案件事实绝对负责。

(四)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五)精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做到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字简明,清晰无误,并经常检查指导书记员的工作。

(六)认真做好所办案件的上访当事人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政治和法律宣传工作。

经过几天的实习工作,个人觉得有很大的收获。以上为个人对法院的有关工作的见解,定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能够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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