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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省内企业使用国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其项目备案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备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所列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项目备案部门统称项目备案部门。

第四条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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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必须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应当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所报备案项目只审查其是否属于应该备案的项目,不应备案的项目应该告知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企业出具《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资料不全或需澄清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对于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法规政策依据。对于属于核准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企业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仍需要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企业应当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30 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

2 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项目产品、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积极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监督。对于在办理项目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撤销项目备案确认书。对未获得备案确认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备案工作的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为做好社会投资监测以及投资宏观调控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备案管理部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同级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中央驻我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黑 3 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也采取备案制,其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地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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