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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5]34号 200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并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和网上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和项目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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