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几天前一朋友前来咨询,他说他儿子2011年10月1日结婚,2012年5月他与老伴出全资67万元在长春为儿子购置了一套住宅楼,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今年四月,儿媳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将婚后购置的楼房按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这位朋友问我,儿媳要求将婚后购置的这套楼房按共同财产分割有没有法律依据?
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财物的事情较为常见。而财物在赠与后,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又常常因为分割问题产生分歧。父母赠与的财物如何分割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这位朋友为儿子购买的房屋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位朋友在儿子婚后与老伴出资为儿子购置的,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的房屋,应当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这位朋友的儿媳要求分割这套住宅楼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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