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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薛亚春

[热点综述]

中新社北京2006年3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在即日起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四月二十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还请社会各界群众就草案展开讨论。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新华网北京2006年3月27日电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教材链接]

1.市场经济一般特征,法制性;2.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3.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4.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劳动合同制度的含义、内容、基本原则、订立的程序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6.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7.遵守市场交易原则。

[多角度分析]

一、经济常识角度

1.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市场自身的缺陷,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所依据的《劳动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发生巨大变化的劳动关系现状,同时,《劳动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2)不仅劳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而且政府的执法、监管也没有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签订劳动合同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督导、推动不力的现象。而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则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往往疲于应付量多面广的劳动违法案件,难以有效顾及劳动合同的监管工作。

2.要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还在于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出于利益驱动,有意规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任重道远。

3.要大力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有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不了解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还有一些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不愿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加上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合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不明显,也影响了职工签订合同的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贯彻和发生效力。因此,劳动者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2)《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3)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有关学者认为,加大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有效避免或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5.明确劳动合同制度制定程序和基本内容。

(1)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方可约定试用期,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试用期也不同,如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五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2)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草案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制度急需补充和完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内容,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加以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6.理解订立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根本之举。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不仅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用工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有利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

(2)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目的是要使制定的法案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7.推行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二、哲学常识角度

1.坚持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也体现了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深化认识、发展认识;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各地已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者,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2.坚持以科学的价值观为指导。(也可以体现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正确的认识、科学的理论促进社会实践的发展。)《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必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促进作用,也将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3.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实践的主体。我国国家机关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利益的维护,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

三、政治常识角度

1.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和婚姻法等11部法律草案都有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共收到群众、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11543条。《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开门立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2.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3.体现了国家积极履行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4.体现了国家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除以上内容外,草案还从集体合同等多个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的合同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原则。立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公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有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0%;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步,但距离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规范化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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