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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7 12:08:5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和解

浅析刑事和解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理解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权利公权利私权利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度,这样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具体讲适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运用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结怨,被害人与加害人多会主动和解。如我院处理的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陈某与陆本是邻居,关系融洽,只因陆酒后伤了被害人,案发后双方都自愿和解。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不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必须是自愿参加,不能强迫或诱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选择和解。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须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他们才会感到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同样,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对其发挥积极的影响。这里的自愿表现在不仅是自愿参加、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对话、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对话的过程反悔,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且不能成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动认罪。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其主动认罪、表明悔罪意图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导并排解被害人内心因为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如被害人面对的是一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的加害人,和解将无从谈起。

(三)司法机关的介入。为了保障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整个和解的过程,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这也正是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区别。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和解过程中不应该干涉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交涉活动,而是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胁不敢主张权利现象出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和解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认为该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应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目前,对法院而言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可从以下二方面着手:

1、注重和解工作的前后延伸。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向前延伸到公安、检察院,向后延伸到司法局,明确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就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时效性,及时调解;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措施,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允许公诉机关向法院要求撤回公诉的,法院审查后认为无不当理由,应当允许公诉机关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司法局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教育,进一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

2、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可引入和解。笔者认为,此类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无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察各种情节,但要防止出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成为能否和解的最关键因素,造成赔偿—免责的简单操作程序,而应结合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赔偿能力、赔偿结果等来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弱,综合考虑物质赔偿外在客观量化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内在主观因素,来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事和解利弊

刑事和解,限于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纠纷的赔偿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它是通过对刑罚功能、重刑主义的反思,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角度,从司法层面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体现恢复性司法审查的理念,提升被害

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例,除个别案件,被害人较易获得赔偿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最终只是拿到一纸“空头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主动认罪的基础上作出积极赔偿以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消除双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物质补偿;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厘清社会冲突,恢复秩序之和平。

刑事和解虽有极积作用的一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无论是对结果的公正性还是对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担着重要的保障职能。关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其公正性的疑虑。因为争议解决方式由原来法院判决转向私人协商,这样以对话和协商为基础,会对所有加害人的平等处理带来妨碍,也就是说对 “形式平等”产生妨碍,但要做到“实质的平等”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又要求法官绝对的中立,如法官不把这种获得宽缓的机会平等平均的分配势必造成“特权主义”,所以在现实中加害人可能更会想方设法的与司法人员打通关系,成为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新途径。

(二)刑事和解强调个人利益,以个人本位主义为价值观,公民个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决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视公权力的存在,忽略国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规范。法院内部对此的认识不一,实践中并没有全面运用,导致其操作欠规范。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时,大多由法院主动启动和解,当事人处于被动的状态,造成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随机性强。法院内部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

围及适用条件也不一样,对刑事和解所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体运用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类型案件在协议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个案间难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内容等同于经济赔偿,刑罚与赔偿协议划上等号等等。笔者认为,这种刑事和解适用上的随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罚,甚至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上述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困境,笔者认为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中级以上法院应指导、规范本管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具体程序。就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刑事和解在审判环节的具体适用阶段、参与人员、双方所必需遵守的规则及终结等步骤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

(二)同一法院内部实施统一的标尺,力求避免在本地区同罪轻重不一,或重罪轻判的现象。在中级以上法院的指导下,统一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适用条件、对象、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协调意见。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只是探索阶段。量刑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对于一些犯罪虽然法定刑不高,但仍然会损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这部分案件应排除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之外,必须注意到刑事和解的消极作用,其降低了刑法的预防和惩罚功能,在部分人群中会潜在的引发“以金钱换刑期”、“以金钱换缓刑”的预期心理,由此,刑事和解必须局部适用在社会危险性较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过失、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案件中,以确保法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工作的实施。

(三)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协议内容在现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协议的条件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协议关于道歉、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如协议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可认定其效力。法院只有严格审查以上三性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适时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和司法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法院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基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但因诉讼阶段的因素,这种和解必然有法院的介入,法官须判断和解是否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防止被告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因害怕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出现。所以法院必须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同时,防止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职务的便利,帮助被告人利用刑事和解程序逃避法律责任,也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题中之意。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保护刑事和解制度探索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法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认识要统一, 刑事和解的程序上操作一定要规范,适用和解要尽量均衡,避免和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推荐第2篇: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冯祖容,男,46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授权代理人:王自华,郎舅关系。

当事人:冯先进,男,70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 纠纷简要情况:2012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冯祖容向冯先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元),从此冯先进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后提出民事赔偿等其它主张;

2、冯先进对冯祖容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宽大处理,免除刑事处罚;

3、支付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在冯祖容免除处罚并完全获得自由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对方,该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先由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开出收据,待上述条件达到后在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交付冯先进,并由冯先进出具收据;

4、双方应以此为戒,经协调解决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胁并无故挑起事端,否则造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当事人:

调解员:

中间人:

(调解委员会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推荐第3篇: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2011年,我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试点院,为了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刑事和解案件社会效果的考评力度,把刑事和解这种新司法实践落到实处,我院控申、公诉部门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领导重视 科室配合

今年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刑事和解这一新的刑事司法实践重要性,以控申牵头,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办理了刑事和解案件9件。其中交通肇事案4起,故意伤害案3起,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挪用资金案1起。所有案件依法办理,已经有5起案件作出了不诉处理。

二、工作细致 以人为本

在办理每件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我院都本着自愿、合法、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来进行,每件案件都通知双方当事人做了详细的讯问笔录,对于有的当事人身在外省,我院也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特事特办,灵活采取电话讯问、网络互动等方式方法进行,既解决了法律纠纷,又妥善处理了相关当事人的各项诉求,化解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开展回访工作 注重社会效果

达到了防止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出现反复的目的,在案件办理完结后,我院认真开展了刑事和解回访工作。2011年10月上旬,我院为刑事和解回访工作建立了长效机制:成立了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控申、公诉部门干警为成员的回访小组,制定回访实施方案;控申和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xx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回访工作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回访重点,明确在回访中的纪律要求;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对每起案件的嫌疑人和受害人均要制作回访笔录,所有案件按照不诉和起诉作出分类,建立了考察档案。

2011年10月上旬,在院党组的安排下,控申、公诉部门经过3个星期的走访,对第一阶段完成的4件刑事和解不诉案件的当事人逐一进行了回访。通过回访,发现4起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回归到社会后,均没有重新犯罪,在所辖乡镇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均表现良好。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诉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生活没有困难。

推荐第4篇: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1、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xx年xx月xx日,在xx,被告人xx实施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2、目前本案已诉至xx人民法院。乙方作为被告人xx的,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和委托,代其向本案被害人表过达真诚歉意,并就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甲方谅解。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大写)元,甲方户名xx:开户行:xx账号:xx

三、乙方应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四、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也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民事责任。甲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调解处理,请求人民法院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壹式xx份,甲方持xx份,乙方执xx份,呈交xx人民法院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于xx市xx区。

甲方:xx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xx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甲方于xx,因xx,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xx。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xx公安分局存档一份。(以下无正文)

甲方:xx

乙方:

3、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xx,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xx,男,身份证号码:

事件:20XX年2月25日,在娄底市娄星区一克拉酒店附近电玩城内,(男,身份证号码:)因打电游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右膝盖受伤,导致二级轻伤。现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二、双方于20XX年5月12日12时前一同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乙方在检察院人员的见证下,向甲方交付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三、甲方承诺不再追究的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刘光华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年月日

4、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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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2010-12-22 10:19:31| 分类:| 标签:|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特别声明:本文仅提供格式参考,若有需要,请联系专业人士,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现关押于xxxxxxxxxxxxx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

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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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 月 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死者家属):

乙方(侵害人):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现关押于xxxxxxxxxxxxx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

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年 月 日 时许,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推荐第9篇: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制度完善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刑事诉讼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在我国目前尚属一种新兴制度。虽说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有初步发展,但其在现实中仍面临不小困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矛盾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应理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报应正义理念对现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具有很深影响。人们对于犯罪者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对犯罪者施加严厉刑罚,惟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而刑事和解所秉承的理念明显与报应正义理念相矛盾。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

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就很有可能被从宽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而这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抵触,也是司法公正所不容许的。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对于犯罪人,一定要依法定罪处刑,不能随意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一旦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而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陷入一定法律困境。

(三)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持较为谨慎态度,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大多仅限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犯罪较轻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笔者认为,目前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很多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都可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出发点在于抚慰被害人,并感化犯罪人,实现综合利益的平衡。只要犯罪人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得以降低或消除,双方有和解可能的,都可以准予和解。

(四)犯罪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

在刑事和解协议中,被害人一般会提出赔偿要求。据了解,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案件外,如果犯罪人不能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那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令人尴尬的局面是,很多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或社会援助机制,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如果无法得到满足,很难劝导被害人放弃或减轻对犯罪人的刑罚控诉请求。

二、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面临很大困境。但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说明,即使面临很大问题,也要冲破阻碍,使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获得进一步发展。具体说来,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就是指,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罚轻罪,对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人少一点刑罚报应,多一些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整体恢复。而实行刑事和解恰恰就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

(二)有利于满足被害人的现实诉求

在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既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求,也有要求被告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诉求。但在,被害人的这两种诉求往往很难同时得到满足。许多被告人提出被害人不起诉或者让被害人向法院出具从宽处罚意见书的条件,否则拒绝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所以,往往被告人被追究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却只能获得很少的经济赔偿甚至得不得任何赔偿。而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在给付一定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够获得从宽处罚,而被害人的诉求也能得到满足。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成本日趋增加等问题,因此效率问题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大日益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繁简分流,将适于刑事和解的案件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予以从宽乃至非刑事化处理,以最大程度减轻司法机关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这就极大地减少了案件上诉、申诉甚至信访等现象的发生,节约了很大的司法资源。

三、对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刑

事和解的适用一般都是依据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至关重要。

(二)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自诉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地适用刑事和解;(3)过失犯罪案件;(4)绝大多数案件,包括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应当根据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被告人的悔罪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必要时,法定刑为死刑的案件也可适用刑事和解。

(三)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为了尽量减少“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应当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规范刑事和解的以下适用条件:(1)被告人认罪并悔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因为只有被告人积极悔罪,才有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双方当事人自愿,尤其是被害人自愿,这对刑事和解至关重要,如果被害人不愿进行和解,被告人给付再多经济赔偿也无法适用刑事和解;(3)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如果案件不符合这一点,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也坚决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四)建立完善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一般仅限于犯罪人进行赔偿。这种单一的赔偿途径具有很大弊端,因为如果被害人只能选择犯罪人赔偿途径,势必造成很多被害人违心和解,刑事和解的真正目的就会被违心表象所架空。所以,建立完善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非常必要。通过这种方式,被害人受到犯罪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的部分可以由国家补偿。另外,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国家补偿方式由政府有关机关先代为垫付被害人经济赔偿,然后由被告人向政府有关机关分期偿付。

(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辅助机制

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借处理刑事和解案件谋取私利,也为了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应当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监督机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尽可能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另外,为了更好帮扶教育犯罪人,应当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帮助犯罪人真心悔过,重塑其健康人格,使刑事和解发挥良好的适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宋应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推荐第10篇: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孙辉(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2002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建立起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有4件。

我再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第一,公检法司在考核指标方面的协调。目前,公检法部分都存在对案件的考评指标,比如公安机关在考评中重视结案数、打击数,检察机关限制不诉率、捕后缓刑率,这些考评指标都制约了刑事和解的推进。

第二,建立刑事和解的社会组织保障。杨浦区在12个街道、镇全部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聘请三名专职调解员,这些调解员中有三分之一左右是政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可以说这种组织保障为刑事和解打下了一个基础。

第三,建立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的对接机制。目前大家探索的社区矫正主要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对于公安机关撤诉、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也应当建立与社区矫正的对接机制。另外,除缓刑、管制外,可以考虑增加社区管制、社区服务、社区帮教等作为刑罚的一种。

陈龙(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无锡市检察机关恢复性司法工作向四个方面延伸:

第一,向校园延伸,努力挽救失足青少年。

第二,向企业延伸,着力和解轻微刑事犯罪。

第三,向社区延伸,努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第四,向外来人员延伸。由于竞争力较弱,外来人员极易被边缘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无锡市外来人员犯罪率逐年上升。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使外来人员真正体会到人文关怀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消除对外来人员的歧视,维护社会稳定。

无锡市检察机关根据适用案件的不同,将恢复性司法程序划分为非刑罚化和处刑轻缓化两类,并向前延伸至侦查机关,向后延伸至审判机关,横向扩展至社区的矫正。并根据恢复性司法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

非刑罚化的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模式,公诉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将公诉职能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采取派员提前介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积极促成有和解意向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刑事追究的非刑罚处理的建议,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委托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帮助。非刑罚化处理的案件仅限于少数的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致直系亲属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从严掌握,无锡市有九个基层院两年来处理这类案件13件。另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模式。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符合恢复性司法适用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主持促进双方的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对其落实帮教和考察措施。

处刑轻缓化恢复性司法程序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但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办理此类案件首先委托社区矫正组织作为调查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周密调查,根据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确定是否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程序启动后,积极促成双方的和解,

和解成功并履行协议完毕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委托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区帮教。案件提起公诉时,参考社区矫正组织的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判处缓刑的建议。法院判决后,对符合社区矫正的再与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和解既反映了国家、社会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大的社会政治背景使然。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非常赞赏我们的检察机关又一次走在了理论的前列。下面谈一下我的几点思考:

第一,检察机关能不能担当起刑事和解的重任。刑事和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员少、任务重,而且犯罪还呈现着不断增加的态势。我不知道公诉部门有没有一个工作量的概算,即和解一个案子与按照正常程序处理,二者的工作量有多大差距。按照我们国家犯罪的比例,三年以下刑罚的占整个犯罪的60% ,如果这些案件都和解的话,和解的任务是相当重的。

第二,宽严相济讲的是该严则严,该宽则宽,而刑事和解只涉及一个方面,就是一个宽。如果说将刑事和解不断地增加,不断地扩大,使整个犯罪向轻刑化、非犯罪化的趋势发展,这会不会导致犯罪成本的降低,会不会导致我们社会秩序的反弹?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第11篇:实用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事件:2014年2月25日,在娄底市娄星区一克拉酒店附近电玩城内,(男,身份证号码:)因打电游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右膝盖受伤,导致二级轻伤。现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二、双方于2014年5月12日12时前一同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乙方在检察院人员的见证下,向甲方交付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三、甲方承诺不再追究的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刘光华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2篇: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市区。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年月日时许,甲方于,因,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

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公安分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第13篇: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

机关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

年 月 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

币万元。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16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16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

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第14篇:实用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a1

乙方:b1

鉴于乙方亲属xx参与了故意伤害甲方亲属yyy致死一案,且甲方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如xx经二审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方自愿代xx补偿乙方65000元;

二、双方于nnnn年n月n日前一同前往mmmm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在甲方见证下,向该院预交对乙方的补偿款65000元;

三、如xx经二审被维持原判而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乙方向mmmm中级人民法院所预交的65000元,应退还乙方;

四、在甲方见证乙方向mmmm中级人民法院预交60000元后,甲方立即向mm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该院出具对xx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5篇:和解申请书

和解申请书

(一)

(直接申请和解用)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和解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经营现状: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

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综上,申请X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请予裁定许可。

附:和解协议草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盖章)X年X月X日

和解申请书

(二)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破产宣破前申请和解用)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和解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因出现破产原因,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我公司的破产申请。(或,债权人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我公司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贵院

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请予许可。

附:和解协议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第16篇:和解申请书

和解申请书

和解申请书(直接申请和解适用)

_____人民法院:

我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九十五条向你院提出和解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和解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和解适用)

_____人民法院:

我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我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九十五条向你院提出和解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页共1页

第17篇: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

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

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通过这些人性化的“对话”、“补偿”,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了积怨,最终握手言和。加害人通过赔偿和诚心诚意的认错,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也从中深受教育;受害人通过人民调解,及时获得了民事赔偿,得到医疗费用,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更是降低了司法成本。

三年来,我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对此类案件,我们在查清案件事实、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创新调解机制、提升调解技巧为重点,以服判息诉、提高案件调解率为目标,确立了“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案件处理原则,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庭前、庭审和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引导工作,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调解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从而尽可能为社会增添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调解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执行不到位有埋怨而引发的涉诉访,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效果,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申诉、零上访”。具体做法是:认真分析案件情况,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赔偿能力采用不同的调处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

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等相关法律依据,通过多次调解和释明法律规定,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避免了新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做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体会和经验

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以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但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也要防止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诉或迫使被告接受调解。

(一)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不同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所以我们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件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二)使当事人“懂法”

所谓使当事人“懂法”,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

(三)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只有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官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会议及省、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尽

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引起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人民调解员主持“打人者”、“被打者”和解

刑事和解,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人主持,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很难坐到一起商谈赔偿与和解,那么谁来当调解主持人呢?对此,范俊介绍说,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为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将会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人民调解员担任主持者。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审查。

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刑事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即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权利,并应解释刑事和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书审查后,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委托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文书材料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有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

委托人民调解、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2.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3.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5.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检察机关强调的是,对于抢劫、强奸、爆炸、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均不适用刑事和解。

和解协议怎样才有效呢?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和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3.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解疑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

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经审查,

是被害方不存在被暴力、

或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规定。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花钱买刑”的说法,郑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

是‘花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e8uodbfqm2@sina.cn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嫌疑人是真实认罪,双方和解是真实的,特别才能对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的有“刑事和解不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而被迫“和解”的情况,同时,还必须保证和解协议内容符合刑法、密码:18302015276

第18篇:刑事和解的来源和意义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兴起,刑事和解从理论上到实践上日趋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加入刑事和解研究行列。所谓的刑事和解,即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具体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起源于上世纪 70 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一起破坏艺术作品犯罪案件,一名年轻的缓行官员说服法官让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同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的损失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后来就演化成“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i我国的法律起源于先秦,在隋唐时期稳固下来,在清末变法之前,中国的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教化为先”成为中国几千年的法治思想。ii孔子的“无诉”思想成为主流,即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当事人放弃原来的主张,从而实现庭外和解。我国古代的调解行为从汉代以后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左右,以和为贵成为中国古代处理纠纷的主要指导思想。继承中国传统的“息诉”的法治思想,同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国外恢复性司法的提出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油然生起,并在中国学术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应用于发展。

在我国应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和解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重要的意义。首先,刑事和解有利于真正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虽然获得了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但是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除了能给被害人一种心理复仇感外并没有真正的落实被害人的权利,被侵害的权益往往没有得以恢复,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处于尴尬的场面。刑事和解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一种交流与沟通,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其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真悔过,真诚道歉,以求被害人的谅解,使得被害人内心得到安慰,被害人的意见得到高度尊重。

其次,刑事和解有助于被害人得到有效的民事赔偿。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出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加害人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而是如何是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在的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是无法被害人的真正需要的。iii在中国也是面临这种情况,很多刑事案件即使最后审判中,不仅加害人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被害人也获得了一定的物质赔偿,但实际上,这种物质赔偿往往因为加害人的咣当入狱而得不到实现。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损害没有实际性的得到补偿,即是除了心理的复仇快感过后,连受到损失的基本的物质赔偿都得不到,并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一情况规定补救措施,使得被害人在没有物质保障下陷入困境之中,如此一来,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救济,诉讼的结果便失去了实际的效益。与其让被害人消极的接受法院的物质赔偿判决,倒不如接受加害人主动提供的刑事和解意愿与赔偿,如此一来,既可以得到真诚的赔礼道歉,也可以得到较为理想的物质赔偿,刑事和解便起到了这种功效。

与此同时,相对于加害人,刑事和解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刑罚是一种暴力,用刑罚惩治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用暴力反对暴力,笔者认为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一种复仇的工具,使用过当的话则会物极必反,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严厉的惩罚还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强烈的仇视社会的情绪。刑事和解的运用有利于加害人再社会化的实现。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

人倾听被害人的阐述,使加害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的伤害,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举有利于加害人悔悟自己的行为,重新做人,早日实现再社会化。此外,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诉,避免了进一步开展诉讼程序,使加害人自然的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

最后,从司法体系的角度来考虑,刑事和解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下进行协商,以加害人承认自己有罪为前提,容易就协议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其在程序上与诉讼程序相比较为简易,因此可以直接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从而间接提高刑事司法整体的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适用刑事和解的大多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效果较为明显,小型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司法机关集中有效的资源去处置案情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i [美]波西格诺:《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

ii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陈勇杰:《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iii

第19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刑事和解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刑事和解

在法律基础知识中,主要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公安执法相关的法律常识。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和解制度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四)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五)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20篇: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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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

生活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在进行庭审的时候一般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不必要在进行审理,依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履行责任,那么在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和解之后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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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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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该决定书系三联填空式文书,由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副本和存根组成。

1.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该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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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⑴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和编号,写法与一般的侦查文书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两项内容: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对以上项目依次填写,力求准确无误,简洁明了。②撤销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决定事项,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为:“我局办理的

案,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填写案由时应当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抢劫”案;填写原因应当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属于何种情形,如因“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条款应针对撤销案件的具体原因,填写“十五”条或第“一百三十”条。

⑶尾部。加盖公安局印,并注明年月日。该联应当附卷备查,因此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让其在该联的下文空白处写明“本决定书副本已收到”,并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该联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各部分内容和写作方法,与正文相同。该联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属。该联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据。

3.撤销案件决定书存根。该联由手部和正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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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首部。文书标题及编号与正本相同,只在标题的下方有“(存根)”字样。

⑵正文。依次填写下列项目: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撤销案件的原因,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以上项目填写要准确、清楚,无遗漏项目。该联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凭证,应当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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