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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萧山)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

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办公室、红山农场、围垦指挥部、临江工业园区、湘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办(局、科):

依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试行):

一、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确认条件

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以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为条件。即《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的“农转城”人员,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前,不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规定的“5年内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时间限制,可以继续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工作要求

1、领会文件精神。仔细研读文件内容,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界定条件。

2、认真落实政策。要让育龄群众,特别是“农转城”对象及时、全面的知晓生育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审批程序。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各类证明材料和填写内容,严格实行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区人口计生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该类人员的再生育审批。

萧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9年2月1日

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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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萧山)
《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萧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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