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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业务经办规程

一、养老保险登记

登记内容: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等。

登记受理:养老保险登记业务由“单位参保登记岗”和“人员参保登记岗”负责。

㈠参保登记

管理。养老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县(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因特殊原因需跨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的业务,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审批。

申请。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登记时,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应一次告知须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证件。缴费单位申请养老保险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陕西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⒈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⒊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 ⒋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名册。

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为编制外人员参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时,应提

交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缴费单位申请参保登记,中心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实地考察,确认企业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与“持续缴费和补缴费能力”后,填写《陕西省养老保险登记实地考察情况表》,报业务办公会审批。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登记,填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⒈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提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相关证明; ⒋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审查。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⒈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⒉缴费单位生产经营能力、营业场所、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等情况是否真实齐全。

发证。对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申请,中心参保登记岗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缴费单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灵活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不符合规定的,申明不能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的原因和依据。

建立参保在职人员数据库。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参保信息,按照《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规范标准》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建立参保在职人员数据库,并按照《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㈡变更登记

申请。缴费单位的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依法向原养老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总机构、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审核。参保登记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提供的变更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信息变更。经审核同意缴费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如涉及养老保险登记证内容,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由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变更计算机系统相关信息,并留存《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备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业务办理。

㈢注销登记

申请。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等情形,应依法向

原养老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的有关文件等。

整建制转移的,向原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登记注销,在新登记地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审核。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中心内设相关岗位应认真审核缴费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尽事宜,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在《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注销和归档。中心主任审批准予注销的,由相关岗位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业务进行处理。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在计算机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

中心参保登记岗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登记注销业务办理。

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受理。中心每两年对缴费单位进行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年检时间一般确定为1—4月。年检可与缴费基数申报、书面稽核工作结合进行,由个人账户岗和内审稽核岗联合办理。

审核。工作人员审查缴费单位提交的《陕西省养老保险验证年检

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内容与计算机数据对比审核。年检内容包括:

⒈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上次验证等情况; ⒉参保及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⒊缴费工资申报、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⒋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情况等。

验证、换证。年检通过后,中心办公室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10年期满予以换证。

补证。缴费单位因遗失、不可抗力毁损等原因,申请重新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中心相关岗位审核同意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留存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补证业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基金征缴包括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征缴结算、欠费补缴等环节。

业务受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由“单位基金征缴岗”或“个人基金征缴岗”、“财务基金结算岗”负责。

㈠缴费基数申报

申报受理。缴费单位每年年初向单位基金征缴岗申报当年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和《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

资料:

⒈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和工资基金手册、工资发放表;

⒉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核算的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

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出具的对缴费基数已向职工公示或经职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构成遵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9]1号令)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每年初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或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基数审核。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缴费工资总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后在《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上填写意见,报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数据录入。缴费单位缴费人数和基数确定后,由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报复核岗复核,并留存申报资料,定期归档。

数据启用。数据录入后,由分管领导在信息系统中对录入基数进行“启用”操作。

㈡缴费核定

缴费基数审核。缴费基数核定实行“年基数法”与“月基数法”相结合办法。每年年初,中心基金征缴岗对缴费单位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缴费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按月相应核增核减单位缴费基数。最后报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其选择,可按照月、季、半年、年核定,并填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费申报表》。最后报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每月10日前,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年初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缴费核定”操作,核算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当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指定机构缴费。

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数据传递。缴费申报核定结束后,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在计算机系统中将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核定情况汇总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

㈢征缴结算

基金结算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底前依据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传递的结算票据,在计算机系统中对当期缴费进行结算。实际缴费额大于核

定缴费额或与核定缴费额一致的,进行结算记账;实际缴费额小于核定缴费额的,记为“待转基金”,暂不记入个人账户,通知并协助缴费单位或个人查明原因,进行更正或调整。

结算完毕,对结算票据进行统计汇总,查明未到票据情况,并与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核对解决。

㈣欠费补缴

欠费补缴条件。分单位补费和个人补费两种情况。

⒈单位补费:新参保单位最早可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⒉个人补费:参保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漏保职工,由单位提出参保申请,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未参保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费,其单位应先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批。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限,从职工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其中,固定工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补缴至1986年10月。

资格审查。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⒈参保单位职工补费。由其所在单位向中心单位基金征缴岗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补缴单》和《陕西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工资

发放表册等相关证明,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县(区)经办机构办理漏保职工补费业务,须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

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申请补缴在原单位期间的欠费,由原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单》并提供本人档案及解除关系协议书,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⒊已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或月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补费核算。经审核同意补缴的,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核算补费金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在当月月底之前将补费金额缴纳至经办机构设立的“特种结算户”。

结算。基金结算岗工作人员依据补费缴纳凭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结算。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个人账户记录、维护、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在职人员退费、档案信息变更等环节。

业务受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由“个人账户岗”、“财务会计岗”和“复核岗”负责。

㈠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申请。参保人员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由其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填写《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跨统筹范围转出,应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转入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全称、账号。

审核。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阅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核实个人账户记载。若有欠费情况的,原则要求补清欠费后转移。

转移办理。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同范围内转出”操作。转移完毕后,由经办机构开具转出凭证。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跨统筹范围转出”操作,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并提供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及缴费、记账比例 。财务部门对转移资料复核后办理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请。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由其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携带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和转出地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及

缴费、记账比例等资料在缴费申报岗位办理。

统筹范围内转入,提供缴费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凭证。

审核。个人账户岗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跨统筹范围转入时,财务会计岗对转移基金到账情况进行确认。 数据录入。统筹范围内转入,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信息“确认”,并根据需要对转入数据资料进行录入。

跨统筹范围转入,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在财务会计岗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依据转出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和转出地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及缴费、记账比例等,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个人账户信息。

㈢在职退费

条件要求。参保缴费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费:死亡、出国(境)、重复参保缴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

申请。在职退费业务由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在中心个人账户岗审核办理。

资料审核。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⒈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 ⒉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境)有关证明;

⒊重复参保缴费的,提供参保单位书面报告和重复缴费期间相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缴费证明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单》;

⒋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申请退费的,提供书面退费申请及缴费证明;

⒌政策范围内个人退保,提交退保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 退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对退费申请资料审核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处理审批表》(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申请退费的,打印《迟退多缴人员个人账户处理单》),交申请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署初步意见,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结算。财务会计岗依据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处理审批表》或《迟退多缴人员个人账户处理单》进行付款结算,将有关退付费用拨到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账户,由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向申请人退付。

㈣在职档案信息变更

申请。参保人员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由其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向中心构个人账户岗提出更改申请,填写《陕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审批。复核岗对个人账户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更改内容不影响参保人员退休时待遇计算的,由复核岗审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缴费记录、缴费基数等影响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信息更改,报分管领导审批。

信息修改。个人账户岗工作人员根据复核岗或分管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变更的操作。在职人员重要信息更改根据需要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四、基本养老金核算

业务受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算业务由“待遇核算岗”和“复核岗”负责受理。

申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其所在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条章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陕西省提高基础养老金申报审批表》,向中心退休待遇核算岗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核算业务。

资格审核。待遇核算岗工作人员负责对《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审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记录等内容,依据数据库资料进行对比复核,有差异的,及时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复核确定。

待遇计算。待遇核算岗工作人员依据退休申报人员最终确定的个人信息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盖条章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待遇核算的操作。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算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复核。复核岗对待遇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退休确认。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退休确认”操作。

时限要求。正常退休、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算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特殊工种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

五、基本养老金发放

基本养老金发放业务包括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日常发放(包括补贴、补助、护理费、冬季取暖费)、离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基本养老金补发、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待遇调整、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等内容。

业务受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业务由“退休待遇发放岗”、“复核岗”和“财务岗”负责。

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日常发放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在每月10日前发放;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每月25日前发放;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在每年11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离休人员每年加发的1—2个月基本养老金在次年1月发放。

㈡离退休人员增加

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于每月社会化发放之前,依据《离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审批汇总表》上签署的拨付意见,在计算机系统对新退休(职)人员进行增加,同时进行“养老待遇支付”操作,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开户通知单》,由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到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存折。

㈢离退休人员减少

申请。离退休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持死亡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业务。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死亡时间”、“丧葬费金额”、“扣减金额”等信息,并录入计算机计算核对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退费核算。审核无误后,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进行退休死亡及待遇支付操作,打印《离退休死亡支付审批表》,经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由复核岗复核后报送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的,如个人自愿申请放弃按月领取养老金权利,须提供个人申请及护照等出国定居证明,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审核后,按照平均余命年限(我省平均寿命按70周岁计算),以出国定居前12个月本人平均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一次性结清费用金额,由由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结算。财务岗收到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离退休死亡(出国定居放弃领取养老金)支付审批表》后,对有关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付款结算,并将有关退付费用拨付到离退休(职)人

员所在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银行账户,由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扣回。

㈣基本养老金补发

符合以下条件,可对以前年度或月度养老金进行补发:

⒈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延迟、退休审批或待遇核算延迟等原因造成新退休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⒉因退休待遇计算有误,重新确定了基本养老金的; ⒊退休待遇调整有误,进行了更正的; ⒋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补发的情况。

申请补发基本养老金时,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于每月社会化发放之前向经办机构填报《陕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发明细表》,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退休待遇发放岗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㈤一次性支付

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包括: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死亡离休人员抚恤金等。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支付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审核后,由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代发。

㈥待遇调整

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负责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离退休人员调整发放基本养老金或补贴、补助。

㈦发放汇总

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本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待遇调整、待遇补发、扣减和一次性支付等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待遇支付操作,编制当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计划,生成发放数据,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由复核岗复核签字。

财务岗对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计划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

㈧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因经办机构错误录入、企业错误填报等原因,需要更改离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影响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信息时,由参保单位填写《陕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资料更改表》,并出示需要更改人员的档案资料、身份证、退休(职)审批表等原始证明,由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

因“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变更需要重新核算或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及缴费年限更改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退休待遇发放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更改。

因更改出生时间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引起基本养老金标准改变

的,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时间执行;未作明确的,从审批机关批准更改的次月起执行。

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更改,根据需要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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