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 )公( )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现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社区名称: 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责令书一式四份,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镇、街禁毒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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