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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获嘉国家粮食储备库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1.若发现虫情,保管员负责填写熏蒸审批单,送交部门主管领导,由部门主管领导核实虫情后,在熏蒸审批单上签字后报主管副主任签字实施熏蒸。

2.保管员负责写清粮食的虫情情况;熏蒸方式(常规熏蒸、环流熏蒸、局部处理、还是倒仓熏蒸等);熏蒸作业的具体地点(站台仓还是平方仓等);参加熏蒸作业的人员名单(民工姓名也要写清楚,不准只写包班等);熏蒸作业的时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熏蒸作业的,可延期进行);安全监护人的名单(监护人作业时必须现场监督检查);安全作业的防护措施。

3.保管员按经审批的熏蒸审批单和熏蒸方案实施粮食熏蒸作业。

4.粮食熏蒸前必须由仓储科对实施熏蒸作业的保管员进行安全教育,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熏蒸作业时,保管员应根据“五不熏蒸”的总则,严格按照《常规熏蒸操作规范》和《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熏蒸作业。

6.熏蒸施药时保管员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按规定施药。

7.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

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或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手套。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12、分药、施药、检查、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气等与药剂接触工作均严禁一人操作。

13、各形式的环流熏蒸都必须严格按照熏蒸准备——施药——气体浓度检测——开机环流——测补漏——浓度检测——补药——浓度检测—开机环流——浓度检测——散气——熏蒸效果检查的操作程序来进行,并要做好突然停电时的紧急预案。

14、熏蒸杀虫后须加强防护,防止再次感染。

15、熏蒸期间如出现中毒现象,首先要将中毒者及时抬离中毒现场。及时送往医院,并告知医生熏蒸所使用的药剂名称或中毒原因,同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出现不可控制的毒气泄露、失火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16、熏蒸结束后,保管员要按照要求进行散气和处理残渣。开仓散气时,应先开下风向门窗,后开上风向门窗。熏蒸后通风散气时,应有专业人员检测周围环境的磷化氢浓度。仓内PH3浓度在0.2ppm安全浓度以下时,人员方可进入仓内。及时检查熏蒸效果后,认真填写好熏蒸记录。

17、凡参与熏蒸和接触毒气人员按规定领取熏蒸补助费。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他高蛋白、高油脂食物。熏蒸过程中如出现头昏、刺眼、流泪、咳嗽、闻到药味和其他不适感觉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并适当休息,严禁在有毒环境内勉强作业。接触药剂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以后,方可携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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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13、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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