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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农业部和上级农药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农药监督管理所在县农科局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农药市场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2天)、重点检查(农药销售旺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或接到举报)、监督抽查四类。对全县农药销售门市巡查检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第二条 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内容要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主体资格。看农药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悬挂,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一照多店”,是否有照无证,是否转接(租)证照。

2、查进销台账。看农药经营者在进农药时是否索取供货方有关资质、发票等票证,进销农药时是否严格记录进销台账。

3、查农药商品。看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药商品,是否有过期的农药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农药商品。

4、查农药商品包装标识。看包装标识内容是否虚伪,是否仿冒他人厂名、厂址等。

5、查农药商标广告。看农药经销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店堂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六查农药销售环境。看是否与其他商品隔离销售,仓储场所是否与饮用水源、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是否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药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条 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药消费者的举报,对被举报者实行专项检查。对农药消费者的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初步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清洁轻微、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监督检查意见书。

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退市。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提供的农药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药,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农药。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巡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行为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经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巡查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农药监督管理所 2017年1月1日

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制度
《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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