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委托人因无法亲自前往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购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 号 栋/幢 单元 楼层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的相关手续,委托人拥有上述房屋
的份额,现委托受托人全权代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购买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附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上述房产的预购登记及抵押登记备案事宜,并领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代与相关银行办理有关前述房屋的按揭抵押借款的一切手续(含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申办公证、保险、个人征信查询以及在相关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赋予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前述房屋的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含抵押预登记)等按揭抵押借款的其他一切手续,并领取相关证书(含他项权证)。
五、代为办理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复印件,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六、代为办理与商品房交付有关的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文件、声明、笔录等)。
七、代为缴纳与购房、权证、按揭贷款办理等有关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契税、转移登记费、产权手续费(如适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律师费(如适用)、各类公证费,购房需缴纳的款项及其他商品房交付时需缴纳的各类费用(含物业收费),并在领取相关权证时结算相关税费。
八、委托期限:办理完上述事项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对受托人据此《委托书》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代理上述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