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住址: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住址:
受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住址:
委托人以方式购买位于宜宾市长宁县御景豪庭幢单元楼号的房屋,因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代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签订一切相关文书;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一切相关文书,并办理相应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手续、还月供的银行帐户开立等相关事宜;
三、代为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签订一切相关文书;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关权证;
五、代为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领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六、代为验收上述房屋、领取钥匙、缴纳相关费用(契税、维修基金等);
七、代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签收相关交房资料;
八、代为办理与上述房屋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九、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提供的材料及发生的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十、上述委托事项尚未穷尽且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代理权限,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十一、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后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公证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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